市场的适用性不足。 第二,我国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是分析某一时点上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数量差异。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计算也同样是利用过去一个会计报告期内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因此,目前的监管体系是一种静态的监管体系,它并不能对未来保险公司可能遇到的偿付能力风险作出预判,从而缺乏前瞻性和动态性。虽然在2007年1月保监会出台了(12/1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