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为:“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原第三十五条为:“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4月24日,根据2010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36/39)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