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来我国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在境内多数没有总机构,其总机构职能是由母公司或母公司指派的某一关联公司代为行使的,并由代为行使总机构职能的公司向在华的外国石油公司分摊管理费,提供管理服务支持。 在老税法下,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国税发[1993]第69号(4/19)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