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一是扩大可用于抵押的土地经营权的范围。使通过转包、租赁、互换、入股等形式获取的土地经营权可用于贷款抵押。 二是将土地经营权上附着的龙头企业投资形成的农业基础设施纳入信贷抵押物的范围。三是明确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中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从法(20/27)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