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其商品即信用评级报告来赚取收益。而金融监管部门则将信用评级机构定位成具有“准政府监管权力”的“准监管者”,并将其信用评级结果作为信用风险判断基准,无形之中赋予了信用评级机构与责任不等的权力,导致信用评级机构无需提高评级质量就可获取利润,限制了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作用,并无限放大了投资认证的作用。 (13/1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