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因此, 股东甲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50%×20%=60000(元) 股东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30%(17/4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