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因而不存在这一问题。  关于夫妻一方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种表述存在以一个问题:一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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