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理论上有两种主张,一种观点即蒋月老师认为“夫妻从事正当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范围。”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认为要区别对待。夫妻一方筹款参加教育、培训所产生的债务,如果离婚时一方并未受益,或者这种教育和培训所产生的人力资本的含金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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