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人均可以要求用共同财产清偿;除非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有欺诈或者债权人有恶意的,则不在此限。  《法国民法典》第1410条规定了自有财产的债务负担:“夫妻双方在举行结婚之日负担的债务,或者夫妻在婚姻期间接受继承、赠与而负担的债务,不论是本金形式,还是定期金分期支付或利息形式,均为个人债务。”《法
(3/29)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