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行为,都以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为标准。 以婚前和婚后作为时间标准,和是否和家庭生活有关作为标准。笔者认为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如果应该以共同生活的时间为标准,如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性质如何确定?那又,如果以和家庭生活婚有关,那婚后一个人名义的进修是否为共同债务? (二)共同债务的认定 蒋月老师认(12/29)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