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方式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各类工程;五是乡镇不得截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形成新的债务。对擅自增加新的债务的乡村,要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23/24)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