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化的渠道,这对控制公共债务规模是极其不利的。除了国家审计机关的报告外,国家应要求各省、市政府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对借债规模、期限、结构、用途、偿债安排、偿债能力做出全面说明,以提高政府债务的透明度,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 4.要加强立法建设,使公共债务规模和预算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在立法上,要规范地方(21/22)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