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小汽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16÷(1+4%)×4%÷2=0.31(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   (1)根据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
(10/16)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