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增值税处理: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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