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此次公布的相关政策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税的规定。 第二,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6/19)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