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性,若确定了隐性税收关系性质就等于认定了税收政策的适用性质。隐性税收关系的性质有的以不规则的形式和结构表现出来,税收政策评价应按照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不以形式与表象为纳税依据。以显性税收为主体的税收政策,具有明显的符号,可将相关纳税事项直接套用或照搬。隐性税收侧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19/3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