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开纳税表象的形式,追求实质课税原则。当法律定性与经济活动定性二者发生利益冲突,税收必须以经济活动的性质为依据,准确界定经济活动的实质内涵,并以此作出隐性税收的适应政策。显性税收可以被清晰的阐明,或者通过税收规范语言以及其它符号形式进行广泛传递,可以通过记忆等方式予以直接掌握,也可以被抽象和储存在客观世界,完全可以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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