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服务、电子政务、信息服务、政府信息资源等。 我国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其第十六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18]。条例颁布后,立即引起了(38/43)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