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公开其大的流程,公众期望了解到的细节流程根本没有涉及,因此信息公开与否意义不大;诸如此类的情况并不在少数,只公开表面,不公开本质,只公布案件的某些方面,不公布该案件的整体情况。在这样的条件下,不仅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的要 求不相符,而且在当前的媒体环境下,该种情况与民众的信息需求也不相称,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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