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显现,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认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三)完善“调解优先”工作机制。在“能调则调、当 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基础上,建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机制,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案件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16/23)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