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项目所形成资产与各生产中心无关。
(2)进项税是否计入资产价值。由于转增资产的经办人员大多来自各单位运行保障室,他们对国家财税政策不太了解,尤其在2009年新税制出台后,对进项税是否计入资产价值感到困惑,这就需要我们宣讲政策,让他们明白税法改革对资产价值和公司效益带来的影响,好在以后的工作中积极配合,共同把公司资产管好。
(3)更新改造项目中的老资产是否报废处置。更新改造项目应关注老资产的去处流向,原则上老资产应在转增新资产的同时办理申请报废手续,走报废业务流程。如尚有利用价值,则作为备台,应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做好台账登记工作,避免老资产无人过问,发生资产流失事件。
(4)能否独立发挥效用。它将决定资产初始入账是否准确,因它是区分主资产和次级资产的数据依据。特别要注意:当主资产报废时,所属次级资产不宜升级为主资产,而是要明确其所属次级资产的归属。它可以随同主资产一起报废处置,也可对应到另一条主资产下作为其次级资产继续存在。
(5)是某条生产线专用资产还是几条生产线公用资产。一般装置公用资产会对应多条生产线,因公用资产的折旧将摊入各生产线,所以它们不会对应到具体某个装置上,而是统一作为公司其他资产,即资产主数据中的装置代码为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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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服务合同是否做好。这涉及转增资产的前一道工序,就是从项目成本结算到在建工程资产都应做好服务合同。
二、减少资产
减少资产的核算操作和核销流程比增加资产复杂些,不仅要细心,还要有足够的耐心。因为一项资产从进入报废流程到取得中石化总部核销批复可能需要数月甚至一年的时间,但不包括以下两种特殊情形:一是各生产中心有缴款收入却无资产核销,即多年前资产已经核销、未处置,可今年处置产生了变价收入,我们就要追溯核实此资产在某年某月确实已经核销的记录;二是各生产中心申请资产核销却无收入,即报废资产以前年度作为废旧材料出售,收入已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而今年突然申请资产核销却既无实物也无收入。以上两种情形都不能立刻确定报废资产,需要核实后再作相应的处理。减少资产核算操作和核销流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认此资产是否存在
因为受流程长、时间久、环节多、信息传递慢等因素影响,各中心偶尔会出现重复申报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对走完内控审批流程的资产清单,一定再到ERP系统中确认资产是否存在。
2.看资产是否符合报废或转让条件
主要包括实物资产技术鉴定状况、手续是否完备、提前报废资产的当月折旧是否已经计提、转让资产是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评估、资产净值审批是否在公司内控权限范围内等。
3.减少资产的涉税处理
财务人员应掌握相关要点并指导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尽力做到合理避税。
(1)界定减少的资产,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①财税字[1998]6号文件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如果固定资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即不符合“旧货”的概念,对于这部分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应将其作为销售废旧物资而非旧货。②符合财税字[1998]6号文件规定的“旧货”的概念,销售的固定资产如果仍有使用价值,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所规定的“应税固定资产”条件,则根据该文件的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在处置过程中应注意,从废旧物资招标环节开始,标的物要规范列示处置资产名称、材质、数量等,而不能将标的物标明为碳钢、不锈钢、铜管等材料,变卖收入的进账单及开票申请也要规范标注资产名称,单位以台、套、件计量,而非以吨、米计量,凭证及发票后要附处置的资产清单备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需要按月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若有2009年及以后购进机器设备类资产报废或转让的,要在ERP系统中按资本化日期检索出此类资产。只有提前了解相应规定,完整提供所需资料并履行相关手续,才能使企业真正受益。
三、资产转储及主数据修改
在资产转储及主数据修改方面,我们的做法是:资产调拨及资产主数据有误时,如资产合并拆分、资产号变更、折旧码变更、折旧年限变更、资产类别变更及价值量变更等,均应形成有SAP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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