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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试论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摘要:犯罪因果关系即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疑难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查处渎职犯罪,及时准确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渎职行为而承担的刑事责任,其难点之一就是对各种渎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因此在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由必要探索建立判断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方法。
  关键词:渎职犯罪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判断渎职行为与客观上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所要求的因果关系,是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中要经常面对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困扰办案人员的一个难题。因果关系的难点在于,一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二因果关系的理论分歧性。在刑法理论中,对因果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和 “偶然因果关系”的争论。三是在诉讼中的分歧性。表现为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检察与法院之间的分歧。对渎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上只有简单抽象的表述,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更明确、详细的补充。检法两家以及不同区域的司法人员因法律素养、审视角度等方面因素的不同,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和把握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对同一个渎职行为,在甲地可能作出有罪判决,在乙地就可能被判无罪。由此更加增强了对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把握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给办案实践带来负面影响。
  如某院查办的一起玩忽职守案中,工商和质监的相关责任人员对某食品厂无照经营及无证生产违法行为负有查处职责。WWW.11665.cOM在某食品厂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多次去检查,但检查均不认真负责,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某食品厂违法经营行为,导致大量假冒伪劣白醋、蜂蜜等产品流入社会。案发后,企业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查处,在对工商和质监的相关责任人员渎职案件的处理中,引发争议,焦点就在于工商质监的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与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后果之间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该案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该案嫌疑人有渎职的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人有渎职的危害行为是认定渎职罪的前提条件。渎职的危害行为可以以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表现出来。本案中表现为不作为,而不作为具体表现为两种方式。一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人应该并且能够履行,但不履行职务。二不正确履行职务型,即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务。行为人应该并且能够履行,但不严肃认真对待其职务,以至错误的履行了职务。主要表现在履行职务不尽心。本案嫌疑人负有监管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职责,但在履行职务时,不认真负责、工作敷衍了事,对企业监管不力,导致其大量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被查处,这就是嫌疑人的渎职行为。
  在本案例中必须区分两种因果关系,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第一层次的因果关系,企业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与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层次的因果关系,也是本案的关键,那就是工商质监的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务的行为与企业可以长期生长伪劣食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正是工商质监的不认真履行职务,企业才可以长期地生产伪劣产品,造成严重的后果。工商质监不认真履行职务→企业可以生产伪劣产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两种因果关系)。这里并不要求工商质监的不认真履行职务直接生产出了伪劣产品。如果这样的话,工商质监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永远不会构成渎职罪,我们要求工商质监承担因不履行职务而使企业可以长期生产伪劣产品的责任。
  二、正确把握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关键。
  关于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没有直接或者必然的因果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并不必然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也未必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就要对其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的渎职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尽管这种后果不是其直接造成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在解读两高关于渎职罪的司法解释中认为,只要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责任就

应当承担监督过失的责任,这不是客观归罪,而恰恰是国家设立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与人员岗位以防止责任空置、监督失灵所明确要求的。这种监管职责即使是被认为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仅有间接的因果关系,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符合国家设立监管机关、增加监督措施以达到切实保护人民利益的服务宗旨。
  笔者也赞成李忠诚厅长的观点,同时在办案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正确把握渎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1、避开理论分歧,树立求真务实的指导思想。在渎职案件中把握因果关系,不受法学理论的束缚,要树立以案件为中心,坚持客观务实的分析认定原则,要以查处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去分析和把握因果关系。
  2、正确把握刑事司法政策。渎职犯罪不仅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还是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严惩渎职意义重大,因为渎职犯罪主要是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不作为,另外一种是乱作为。这两种现象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它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基本上形成了渎职也是严重腐败的共识。
  3、建立联动沟通机制。要充分做好公诉引导侦查和与法官诉前沟通两项工作。做好公诉引导侦查是保证侦诉两部门在因果关系上首先达成一致,形成侦诉的合力。做好诉前与法官的沟通是将我们对因果关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提前给法官提供参考与交流,避免因认识的不同、角度的不同等因素,产生无谓的争论和分歧。沟通前置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有力打击渎职犯罪,符合我们党和国家当前对惩治职务犯罪的要求,也是和谐司法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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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犯罪 犯罪 司法解释 犯罪 犯罪 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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