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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治理\社会责任投资与企业社会责任:博弈与实现机制
 政府治理;社会责任投资;企业社会责任
  摘要: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状况是企业、政府与社会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实现机制是企业、政府、与社会三方利益互动机制。基于政府、社会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博弈分析,探析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的政府治理策略和措施、中间组织建设和社会责任投资意识培养以及企业自身履行社会责任行为。
  中图分类号: f270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
  governanc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vestment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game and realization mechanismwu xuzho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anhui 241003, china)key words: governance;social responsibility investment;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abstract: implementation condition of csr is the result of the game among the corporation, government and society. actually, the realization mechanism of csr is interactive mechanism of interest among the three. based on the game of the three, analyze government management strategies and measures in corporate realization mechanism, middle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vestment awareness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behavior of csr.
  近年来,台湾“塑化剂”、河南双汇“瘦肉精”、上海“毒馒头”事件等,牵动国人对食品安全乃至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wwW.11665.coM生产者欺骗消费者和管制部门,甚或与管制部门合谋欺骗社会大众,不当得利。在大陆,类似事件之前就出现过“苏丹红”、“三聚氰氨”等事件,为什么打而不止呢?这就促使我们对建立一个长效的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或实现机制进行思考。从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来看,政府与社会的推动,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一个外在的力量,政府与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规范与认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既是压力也是动力。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企业渐次退出“办社会”行列,似乎引起了责任问题泛滥之嫌。本文不局限于食品或医药安全类的这类涉及法律和道德责任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试图建立一个企业、社会、政府三方利益行为博弈模型,从此出发,探讨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说明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是企业、社会、政府三方利益互动机制的结果,是政府治理、社会责任投资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三方行为互动的结果。
  政府、社会与企业:企业社会责任三方利益行为的博弈分析
   假设存在一个中央政府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有地方政府、社会、企业三方参与的社会责任行为博弈模型。地方政府是追求gdp或税收收入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在中国,尤其是地方政府大多如此,是公司主义的政府),社会结构是“强政府、弱社会”,企业是“四自”主体(推行政企、社企分开后企业存在状态)。模型假设企业首先行动,企业可以选择履行社会责任或不履行社会责任。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则地方政府与社会选择行动——认同或不认同。若企业选择不履行,政府将采取相应的行动——对企业严厉监管或不管;社会也将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选择行动——强烈的反应或者不反应。
   假设企业本期利润为π。企业若履行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为c;地方政府与社会若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予以认同,则带来的企业收益分别是r1、r2,都是大于0的正数;无论地方政府或社会认同不认同企业社会责任,它们的收益都是客观存在的,地方政府收益为λr(r是政府与社会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的总收益,λ为政府收益分额),则社会收益为(1-λ)r;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地方政府或社会的监管成本为0,或仅存在一个初始的固定监管成本(本文不考虑)。
   企业若不履行社会责任,并用应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c用于下一期投资,增加收益为γc(γ为其投资收益率),但地方政府与社会可能实施一种惩罚,分别为r1和r2(实际上就是企业减少的收益)。地方政府无论管制还是不管制,假定税收是一定的,为t。若地方政府管制、社会强反应,政府管制成本为c1,即政府收益因监管而减少c1,社会监督成本为c2,即社会收益减少c2;若地方政府管制、社会弱反应,则政府的监管成本为c3(c3> c1);若社会强反应、地方政府不管制,增加社会监管成本为c3

,即社会收益为﹣ c3;若地方政府不管、社会不约束,则政府、社会监管成本为0,政府收益确定为t,但社会损失为c4,即社会收益为﹣ c4。又因为地方政府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税收和gdp增长,其收益和其管制成本成反比,政府有放松管制的利益冲动;另外,只要社会选择强反应,政府就尽可能地减少监管成本,增加收益。所以,一般而言,c4>c3>c2>c1。
   企业、地方政府与社会三方社会责任行为选择的扩展博弈,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地方政府与社会扩展博弈图收益中,第1列表示企业收益,第2列表示地政府收益,第3列表示社会利益。
   图1中a1、a2分别表示企业履行和不履行社会责任;b1、b2表示分别表示地方政府与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同和不认同;c1、c2分别表示地方政府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行为采取的行动或策略:管制和不管制;d1、d2分别表示社会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行为所采取的行动或策略:监督或不监督。
   先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社会和政府的收益无论对企业社会责任认同与否都是客观存在的,图1中表示为λr和(1-λ)r。均衡路径就是a1b1b1,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政府与社会认同,则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同时企业收益最大。由此可见,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投资与社会、政府对企业的投资有很强的相关性,培养社会责任投资意识,是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水平或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重要措施。“投桃报李”将会使社会总收益最大。
   再看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对企业而言,只要政府与社会选择不监督,则其必然选择不履行社会责任。对政府而言,由于追求gdp和税收收入,企业选择不履行社会责任,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管制”,此时企业和政府收益最大,而社会收益最小。根据前面的假设,中国是“强政府,弱社会”,于是社会只能选择“不监督”。在一个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中,由于已知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必然选择不管制(c2),社会只能选择不监督(d2),企业必然选择不履行(a2)。该博弈的均衡结果就是(a2,c2,d2),企业、政府、社会的收益为(π+γc,t,﹣ c4),且较其他路径收益最大,所以这是该博弈的唯一均衡。但此时社会的收益为﹣ c4,损失最大。们考虑存在一个代表全社会利益的中央政府,它有可能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和地方政府的监管缺位现象进行处罚。为避免处罚,地方政府可能会采用混合策略,以某种概率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行为进行监管。同样,企业也可能会根据地方政府的行为以某种概率选择履行或不履行社会责任,从而形成混合策略动态博弈。[1]
   如果中央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处罚力度,企业的期望收益将减少甚至为负值,企业将停止其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于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增大,地方政府的管理随之放松,不管制的概率将会提高,从而达到新的均衡。此时企业的期望收益又由负变为零,并将重新选择其混合策略。所以,从长期来看,中央政府直接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只能在短期内降低企业不履责的概率,其最终可能带来地方政府更多管理上的懈怠。
   如果中央政府加重对地方政府社会责任监管缺位的处罚力度,地方政府的期望收益将减少甚至为负(包括官员可能付出的政治代价),于是,地方政府将加强监管,企业由之减少其机会主义倾向,降低其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此时地方政府又恢复其混合策略,可能放松管制以追求公司主义政府的收益最大化,因为地方政府的收益是企业收益的增函数,企业社会责任投入越少,企业再投资就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追求的税收和gdp总量就会增加,达到新的混合策略均衡。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加重对地方政府监管缺位的处罚,尽管并不能在长期中使地方政府更尽职责,但其最终作用却降低了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
   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政府治理行为分析
   模型告诉我们,最佳均衡路径是a1b1b1,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政府与社会认同,则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同时企业收益最大。若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必须发挥政治人作用,以社会利益最大化,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政府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伦理规范或价值观的变革在立法之先,但是,法律责任反映的社会的“条文化伦理”是由社会和立法者根据已经成熟的

、为大众所认可的伦理和信念,将之制定为法律条文。这是一项基本规则,企业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动,一旦违反,将受到处罚。如没有受到处罚,那将转变为政府或执法部门的责任。为了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需要政府(或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法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规法律的规范作用,使企业在法律的规范下承担社会责任。在我国,应修订《公司法》,强化职工参与决策的立法。同时,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指望仅依靠《公司法》就可以达到这一目标,《公司法》必须同其他法律资源配合,共同将企业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应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担保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在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作用。
   比如,在美国,半数的州受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影响已经修改了公司法,授权公司的经营者在决策时“可以”或者“必须”考虑公司员工的利益。此外,美国的法律还通过确立“经营判断法则”和“股东提案制度”等来保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2]。政府应将经济政策与环境资源保护政策结合起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推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应将经济政策与社区服务、职工利益结合起来,认识到以劳动力低成本优势为主要内容的发展策略是有时效性的,以防形成路径依赖,维护劳动者权益;政府还应将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的社会责任联系起来,寻求一种途径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比如运用税收抵免或减免政策,降低慈善捐赠成本,诱导企业实行“善举”。另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还可能成为一种游说的工具,以使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成为行业的标准,从而使外部政治生态符合企业永续经营的需要,极佳的政企关系和引领行业的标准将有助于企业获得或强化市场垄断地位,因而政府要主动迎合这一趋势,诱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除了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责任外,在宽泛意义上说是一种伦理道德责任。伦理道德(比如慈善捐款)是对企业行为更高要求的社会规范,当企业行为违反伦理道德意义上的责任时,企业并不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道德或慈善责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因此,我们只能通过舆论的作用来积极倡导企业承担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舆论监督被称作是除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当企业的行为符合了人们所期望的、国家所倡导的道德时,政府就应给予奖励和舆论上的支持如设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金蜜蜂奖”,这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最高奖,其单项奖设置有:关爱员工奖、客户至上奖、生态文明奖、永读发展奖、责任导购奖和和谐贡献奖。,当公司违反这种道德时就应受到舆论的谴责。这样,使公司感受到因承担社会责任而带来的好处,从而自觉自愿地去承担此责任。而且,媒体公开报道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有助于提高社会大众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而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产品的需求。“与正式教育紧密联系的是公众觉悟水平越来越高。虽然报纸、杂志仍是一部分人口要看到的,但一个更有影响力的媒体——电视——实际上已经进入了整个社会里。经由电视,民众能得到有助于企业批评风气建树的信息。”[3]8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种传媒的力量可能使企业更加“害怕”,大众传媒的报道将改变消费者的偏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目标的实现。
   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中间组织与社会责任投资意识建设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愿与社会对企业的监督以及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同是相关的,因而社会责任投资尤为必要。但就中国现实来看,社会组织不健全,社会监督弱化,社会责任投资意识薄弱。因而,从社会建设角度来看,主要是培育企业内“强社会”,加强中间组织建设;从社会监督角度来看,主要是社会审计与社会稽查;从社会认同角度来看,主要是进行社会责任投资。
   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高境界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在我国就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丁元竹(2003)认为,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而言,包括机会、责任和社会组织。企业社会责任,除了政府推动和企业组织自我作为以外,必须加强社会中间组织建设,尤其是工会、职代会和监事会等企业内组织建设。
   员工是与企业关系最密切的利益相关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员工还是利益共同者[4]),

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成败的利害关系人。因而要大力加强工会建设,工会不应只建立在企业中,私有制度下工人不是企业的“主人”,应该建立在行业或部门之中。工会不能只是发发福利、搞搞联欢的机构,而是代表广大劳工利益、主张劳工诉求的“职工之家”。就股份公司而言,公司的一举一动不仅涉及股东的利益,也涉及到职工的利益。因此,公司的运营不能仅仅考虑股东的利益和要求(当然还要注意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获得的区别,实践上大股东经常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还必须恰当地考虑职工的利益和要求。职工是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的,他们对公司有长期的人力投入,并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应该有自己的代表参与公司的决策或监督公司对决策的执行。在欧洲,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是通过职工参与公司决策机制来实现的。虽然我国《公司法》中对职工参与公司决策机制做出了规定,但却存在明显的缺陷(如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规定存在漏洞;职工通过参与监事会意义不大;《公司法》中仅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职工董事,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则未规定职工董事制度[5]),不利于公司对职工履行其社会责任。
为了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需要大力推进职工代表参与制度,推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发挥职代会以及工会在企业中的作用。
   20世纪70年代,美国掀起了所谓的社会意识或社会伦理投资运动,近年来则已发展成为社会投资主流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责任投资使用多种策略来过滤那些在环境和社会实践问题方面表现不佳的企业,迫使企业在对其赢利能力“合理”关注以外,同时也重视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6]。但在我国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消费者收入水平的影响,社会责任投资意识和投资者严重不足。
   社会责任投资,或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投入的认同,要取决于社会稽查。社会责任投资的核心概念就是“社会稽查”,寻求把资金投资到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的投资者,希望把他们认为对社会不负责的企业撇开,而对他们看准是对社会负责的企业积极投资。因为有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将对方组织的社会表现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这样做下来的结果对自己并非有什么不利;良好的社会表现事实上易引来大量的拥有特定资源的机构投资者。”[2]39一般来说,社会对企业进行的是负面稽查因为进行正面稽查,一般来说非常困难。这是因为这种稽查要求某位潜在投资者要做出如下判断:什么样的企业社会表现水平应作为可接受或好的投资标准。另外,在我国还存在对企业社会责任投入的“合法性”审查问题,比如中石油对汶川尽管捐赠力度很大,但仍然不被社会所认可。,诸如该企业是否提供公平就业机会、是否注意员工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是否重视环境保护、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是否对社会紧急事件进行慈善捐款等。也就说一般社会责任投资者进行的是一种“惩罚性选择”。比如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伊利、蒙牛、光明乳业(或多或少都被检出掺杂有三聚氰氨)股票价格一路下挫(而三元股份,没有检出三聚氰氨,股票则连续9天封涨停);双汇集团由于“瘦肉精”事件,从浮盈百亿到浮亏20亿。当然,也有“肯定性选择”,如汶川震灾,王老吉捐款1亿元,网友发出帖子,“买空王老吉,货架上有多少买多少”。这实际上就是社会意识投资或社会责任投资。
   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从企业自身角度的分析
   企业选择行动——履行或不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或社会的收益是正相关的。企业作出的行为选择,取决于企业如何看待责、权、利的关系。产权经济学告诉我们,责任是基于权利而言的,权利包括权能(权力、职能或作用)和利益。
   1.正确处理权力和责任的关系,树立企业社会责任形象
   企业权力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其利用了某种资源(主导资源)而形成的。格罗斯曼、哈特和穆尔(1986,1990)认为物质资产所有者拥有的“排他性权利”可以间接地导致对人力资产的控制,因而对物质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权力的来源。马克思则明确地指出,资本(一种资源)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资本家拥有这种权力并不是由于他的个人的或人的特性……他的权力就是他的资本的那种不可抗拒的购买的权力。”[7]资本对社会的统治范围不仅仅是经济领域,还向其他社会领域扩

,资本逐渐异化为现代的“社会权力”。
   权力观是指企业在保障自身能力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社会责任活动,不管企业所执行的是哪种社会责任活动以及程度如何,都会得到消费者积极的评价(brown and dacin,1997)。义务观是指企业必须进行某种社会责任活动,或必须将社会责任活动进行到某种程度,否则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8]当“权力/责任>1”时,经过较长的时期,会出现外力削弱权力,使得“权力/责任=1”。在中国,由于体制改革形成的产权多样化,由此形成不同所有制企业权力和社会地位、实力的差别。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而言,财产属于部分或全体劳动者所有,企业的权力来源于社会。另外尽管国有企业单位数量不多根据2005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全国企业法人单位中,按照登记注册类型分组,国有企业数量只占单位总数的5.5%。,但无论利润还是税收都占大头,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比民营企业还是高出不少以央企为例,2007年一年的利润是1万亿元,根据当时的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说法,央企增速相当于一年诞生一个中石油。,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因而企业要正确对待权力观,确实履行社会责任。从这一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及其地位决定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对中国民营企业而言,在转轨时期,民营企业的财产形成有一定的“社会性”,原始财富的获取和财富的分配不一定绝对公正,甚至不一定绝对合法,所以在公众眼里,企业的私有性也不是纯粹的。[9]因为社会大众认为,民营企业的原始积累是不干净的,比如“挖国有企业的墙脚”、将私人成本转嫁给社会等。也就是说对于民营企业,社会可以不“原罪”,但企业必须“赎罪”。从这个角度来看,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具有必要性。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其权利,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也是其义务。
   2.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经营战略,提升企业的责任竞争力
   责任竞争力是英文responsible competitiveness的直译,国内还没有这个词与概念,因此对其理解难免见仁见智。“责任竞争力”概念国内在“2005中欧企业社会责任(北京)国际论坛”上第一次高频率使用。“2006企业社会责任优秀案例国际展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上海)国际论坛”上,政府高官和国内外大型企业的领导者不约而同提出这一概念。但企业社会责任与其竞争力是一个紧密的整体,两者相辅相成,共生共存,而责任竞争力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竞争力是企业运用各种资源或手段在市场竞争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市场力量,是与对手竞争而赢得市场、获得社会认同、获取利润所表现出来的力量或者综合能力。就企业社会责任而言,这种“能力”的产生与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而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是多维的,例如人力资源方面(吸引贤能),企业形象方面(广告效应),企业关系网络方面(稳定客户,降低交易成本)等,最终形成企业独特的“能力”——责任竞争力。当然,企业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履行社会责任也受到关系、资源、能力与企业文化的影响。假定这些因素是已知的或确定的,只讨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这些因素的影响,则可建立如下责任竞争力模型:
   ca=4i=1θif(xi(csr))(1)
   ca表示责任竞争力,xi表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各种因素,包括企业的关系、资源、能力、企业文化;csr表示企业社会责任;θi表示企业社会责任影响企业竞争力四个要素的相对重要性。这一模型中,csr并不直接引入责任竞争力函数,而只是通过xi引入。
   笔者主要是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竞争力的关系,因而把责任竞争力作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一个独立因素,则有:
   企业竞争力模型:cb=f(xi,ca) (2)
   其中:cb表示企业竞争力。
   综合(1)和(2)式,企业竞争力模型可以用以下函数表示:
   cb=f(xi,4i=1θif(xi(csr)))
   从模型中可以看出,企业要想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获得责任竞争力,就必须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经营战略,将责任成本内生化,从而最终提升企业竞争力。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一个强有力的、能够真正信息透明化的信息披露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监管体系的重要特征,它可以成为影响企业行为和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有效的工具。当然,信息披露机制也可以有利于公众对企业结构和行为

、对关于环境和道德标准的企业政策,以及企业与相关利益者的关系等方面的解读,可以督促企业的管理阶层切实履行其勤勉、注意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告知与企业有关投资决策等相关的信息。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内涵就是指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直接相关的信息。葛家澍、林志军(2001)认为,企业除了应提供正常经营报告之外,外界利益集团、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都需要会计人员提供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更多信息,诸如企业与环境保护、就业、雇员培训、反种族歧视、医疗劳保、与社区之间的联系或所做贡献的信息资料。[10]目前,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来说,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财务状况。但是随着人们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视,财务指标已经不是衡量企业状况和未来的唯一指标。例如,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规定,企业社会责任包括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等五个大类。为了加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应该引入社会信息公开机制。如企业的债务情况、企业内部员工权益的保护状况、商品质量及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环境污染状况、社区关系情况、社会捐赠情况等定期向社会公开,形成全社会监督进而引领社会责任投资的局面,可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几点结论
   第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动机不仅是回馈利益相关者(政府、社会),而且希望得到它们的认同,获得回报。没有社会和政府的认同与回报,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社会责任是不可持续的。所以政府应对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实现税收减免或其他政策支持;社会要加强社会稽查,提高社会责任投资意识与水平等。
   第二,地方政府以gdp和税收收入最大化为目标,其结果就是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行为“不管制”,由于中国社会组织不健全,社会功能较政府功能弱,因而社会只能选择“不监督”,于是企业必然选择“不履行”,其最终结果是社会损失达到最大。所以加强工会、职代会、股东代表大会、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协会等社会中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建设,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尤为必要。
   第三,由于存在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中央政府必须代表社会对企业“不履行”和地方政府“不管制”行为进行惩罚,以弥补社会损失。对中央政府而言,加大对地方政府的处罚和激励;同时,要防止地方政府或社区公众与企业出现合谋行为。对于企业所在社区居民而言,政府机构是与他们社区无关的局外人。根据社区逻辑,为了社区成员的利益而利用局外人的财产并不是什么羞耻的事情[11];我们还要防止出现地方监管部门出现斯宾格勒的所谓“管制俘虏”现象,即管制机关被管制对象俘虏并受其控制。
   第四,企业管理者要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要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经营战略,同时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企业应该像公民那样,成为对社会福利与发展负有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的社会团体公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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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社会责任 博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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