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工科论文 >> 建筑工程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通信学论文   交通运输论文   工业设计论文   环境工程论文   电力电气论文   水利工程论文   材料工程论文   建筑工程论文   化学工程论文
 机械工程论文   电子信息工程论文   建筑期刊   工科综合论文   汽车制造
论我国高度危险责任的立法逻辑
摘要:近年来,高度危险责任随着我国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高度危险责任也以其行为的高度危险性、社会性,责任的无过错行、责任的受限性和分散性而在整个侵权责任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2009年通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充分体现了立法者追求社会利益和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高度危险立法逻辑侵权责任
  
  一、我国高度危险责任的立法选择
  2009年12月26日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创了将高度危险责任进放入单章进行特别规定的立法体例,这说明了高度危险责任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高度危险责任在侵权责任体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总的来说,《侵权责任法》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和123条的细化和完善。《侵权责任法》依然遵循《民法通则》将高度危险责任归入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范畴。[1]
  但是,不同于《民法通则》第123条只规定了在受害人故意情况下免除侵害人责任。《侵权责任法》在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情况下还规定了不同的减轻事由。并且《侵权责任法》在七十七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为我国高度危险责任的限额赔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高度危险责任的立法逻辑
  1、社会本位在高度危险责任立法中的体现
  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都将高度危险责任归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在历史上,高度危险责任几乎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同时产生。wWW.11665.cOM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由1838年普鲁士王国的《铁路企业法》规定,该法确认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害铁路公司不得以无过错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2]可以说,高度危险作业的独特性就是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的产生原因。一方面,为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利益,法律对这种高度危险作业却不能禁止。另一方面,高度危险作业给不特定的受害人带来了本不该承担的不必要风险,而这种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只有企业的经营者、危险物的持有人能够控制。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建立正是基于“分配正义”之理念——从这些危险作业中获得利益者,应当承担这些危险作业带来的风险。[3]行为人进行高度危险作业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实现社会利益,二是实现私人利益。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于现在社会所必须的高度危险活动所产生的“必然损害”,由利益获得着——全社会承担。高度危险作业的社会性,正是无过错责任确立的原因。目前,社会承担该种损害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指责任保险。二是企业经营者通过价格机制主动将该部分风险向社会转移。
  我国在高度危险责任规定限额赔偿制度,也是基于高度危险责任的社会性。
  这使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制度也必须遵循社会本位的视角:赔偿责任的社会本位,就是将损害案件作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确定赔偿责任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强调案件处理结果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和谐。社会本位是20世纪民法的显著特征,社会本位立足点于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本位是对个人本位的一种矫正。社会本位真正意在于强调社会责任。而限制赔偿制度的出现,正是适应这种需求,在发展与保护、损害与赔偿之间寻求利益平衡,是一个受害者个人利益和全社会利益的衡量过程,在对受害者赔偿的同时考虑社会需求和加害者的承受力,从倾向于保护个人权利的个人本位向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本位过渡,实现损害赔偿从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的演变。具体有以下三点理由:首先,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主体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往往具有不可责难性,据此,若侵害人对侵害事实是故意的情况下,不应当适用限额赔偿制度。其次,是基于行业发展的考虑,高度发达的科技成果,如大型油轮、飞机、核电站、高速列车、高压电线等造成了周围环境、人身、财产的较大损害,如果按照全额赔偿理论则生产企业将难以为继,只能选择破产,将严重影响企业从事高危行业的积极性。再次,大部分高危行业已经通过强制责任保险向社会进行了责任分散。
  2、实质正义在高度危险责任立法的体现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根据不同的危险情况: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

输工具,规定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人责任减轻事由,从某种程度上,这些减轻事由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错相抵原则的一个体现,也是我国立法工作者追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到七十三条在规定不同程度的减轻适用遵循了从无到有,从严到松的顺序过程,决定这样的顺序主要有两点考虑,首先,从这些高度危险作业所取得的社会利益来看,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民用核设施和航空器,可以覆盖的社会利益非常广泛,而七十二条占有使用危险物和七十三条从事一般高度危险作业所覆盖的社会利益比较窄。其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民用核设施和航空器在事故爆发是带来的危险程度比七十二条占有使用危险物和七十三条从事一般高度危险作业大的多。再次,民用核设施及民用航空器一般具有高度保护性,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很难造成危害,即便照成危害,也可以认为民用核设施及民用航空器经营者未尽充分警示及保护义务。综上,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在民用核设施和民用航空器这两种高度危险行为带来的巨大社会利益及极大危险性面前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且民用核设施及民用航空器在我国要求强制投保,巨大的保险金额可以充分分担其事故损害责任,相比之下,七十二条占有使用危险物和七十三条从事一般高度危险作业在实现社会利益的同时,也带有浓重的个人利益色彩,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具有发生的次数较为频繁,危险程度较低,经营者承担风险能力较低的特点,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引入和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主要是基于追求实质正义的考虑。
  参考文献:
  [1] 任会文《论高度危险业务的民事责任》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 2004, 硕士
  [2] 邓晓光 《高度危险活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之检讨》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 2006, 硕士
  [3] 徐凯桥;《社会本位视野下的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制度》,载《行政与法》2010年07期。
  作者简介:王睿,男,汉族,1988年生,内蒙古赤峰人,现在就读贵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 上一篇工学论文:
  • 下一篇工学论文:
  •  作者:佚名 [标签: 立法 逻辑 立法 主体 立法 逻辑 立法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治理理论与我国环境治理格局重构
    我国中小企业经营策略选择的博弈分析
    国外经验对我国连锁超市物流管理的启示
    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差异分析
    我国高校新型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构建刍议
    我国管理层股权激励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
    以生态文明理论为指导 提升我国环境保护水平
    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治理现状
    我国环境工程建设的不足与对策
    当前我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行业收入差距影响因素分析
    试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风险特征与应对措施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