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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的探讨
摘 要:近年来,我国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给社会生产和公众生活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公共设施本身在设计、制造环节存在致命缺陷,有的是因为公共设施存在管理漏洞,也有一部分源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公共设施存在的意义就是要为社会生产和公众生活服务。这种服务必须安全、高效、方便,因此,不论公共设施事故的发生源于何种原因,都应竭力避免。笔者通过对公共设施的范围、设计、制造、管理等几个方面探讨了公共设施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公共设施;事故频发;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3-0097-03
  公共设施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涵盖范围极为广泛。公共设施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管理、安全等,直接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生产生活状况、经济的健康运行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一定要符合安全性、易用性、平等性等基本准则。唯此,公共设施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近年来,我国的公共设施事故频繁发生,诸如电梯伤人、动车相撞、桥梁断裂等问题层出不穷,不仅阻碍了经济发展,同时也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性原则。
  一、公共设施的定义及设计原则
  (一)公共设施的定义
  分析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的原因与对策,首先需要厘清什么是公共设施?社会上有哪些设施属于公共设施?目前,学术界对于公共设施的定义大同小异。由黄恒学、张勇合编的《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一书对公共设施作了如下定义:“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等服务设施。wWw.11665.cOM”以上可以看出,这一定义的内涵十分宽泛,凡是能给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设施皆为公共服务设施。
  关于公共设施的社会产品属性,一般认为它是由公共政府提供的、由社会公众享用或使用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但笔者对此观点存有异议,原因在于: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本质特征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并存。但问题是,并非所有的公共设施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性。有的公共设施的使用者如果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影响体验感受、降低使用品质,即产生竞争性;还有的公共设施只有在使用者支付一定费用或满足一定条件之后,才有权享用或使用,即产生排他性。鉴于公共设施是由政府单独供给或组织其他社会机构进行供给这一事实,笔者主张,从经济学的视域考察,公共设施就是由政府或社会团体提供的纯粹公共物品和不完全公共物品。此外,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笔者认同这样的观点,即公共设施是满足人们的共同性需求和公共空间选择的设施,如公共信息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绿化设施等。据此可知,公共设施的服务主体或服务对象就是全体社会公众。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公共设施的服务对象不是某个人或某类人,而是面向全体社会公民开放;公共设施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凡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设施,皆可视之为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供给者不仅是各级政府,还包括公益性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因此,笔者对公共设施做出如下定义:公共设施是由政府提供或由政府组织有关社会机构提供给全体公众的公共物品和不完全公共物品的统称,包括公共交通设施、公共通讯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文化设施等。
  (二)公共设施的设计原则
  公共设施既然是为全体公众服务的,其设计原则就与全体公众的利益紧密相连。公共设施为公众提供的利益,首先是安全,其次是实用,再次是方便。除这三大基本利益原则之外,也包括诸如公平性和持续性等重要原则。
  第一,安全性原则。公共设施为公民提供服务,首先必须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首当其冲的设计和建造原则。公共设施在为公民服务时,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其他功能也就失去了意义。安全使用重于泰山。
  第二,实用性原则。公共设施的实用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功能是满足公众的使用需求,只有能够满足公众的使用需求,公共设施才有存在的价值;其二,在此基础上,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科学合理,避免“大材小用

和“铺张浪费”。
  第三,便利性原则。公共设施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公众在使用时是否方便。公共设施的便利性体现在各个方面,包括进出、使用方便,维护、更新简单等等。例如,公共汽车上的踏板,如果位置设计得过高,不方便乘客上下车;反之,如果设计位置得过低,又可能影响车辆的通过性能。最佳解决方法就是设计一个可伸缩的自动踏板,行使时收回,停车时伸出。这就体现了公共设施的便利性原则。
  第四,公平性原则。公共设施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还应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广泛性特点。公共设施的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民,不同的公民个体或公民群体在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社会经验、自我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设计、建造公共设施时,不仅要考虑正常人群的使用,更要关注弱势人群的使用。例如,是否便于残障人士使用、是否便于未成年人使用、是否便于老年人使用、是否便于女性使用、是否便于外地(籍)人士使用等等。
  第五,可持续性原则,即环保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或环保性原则与绿色设计理念息息相关。维克多·帕帕纳克认为,绿色设计必须遵循“3r”原则,即减少(reduce)、再利用(reuse)和再循坏(recycle)。可持续性原则或环保性原则意味着公共设施的使用,不仅要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而且还应做到节约社会成本、保护环境、改善生态。
  二、近年来我国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的原因解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活动的日益增多,相应的公共设施的使用频率也日益提高。而与此相伴随的公共设施事故也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了公众的生命安全,阻碍了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影响社会和谐。笔者通过对多起公共设施安全事故的深入剖析,总结出导致我国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设施的设计和建造不符合安全性原则。公共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者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甚至贿赂质检人员,致使公共设施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系数预留过低。同时,公共设施还存在管理不善等问题。公共设施提供者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把关不严,不按规程办事;公共设施管理者没有及时、有效地维护公共设施,甚至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问题。
  2.公共设施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意识淡漠,监管力度严重不足。目前公共设施安全监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门有关人员没有切实履行安全“守护人”的职责,责任心不强,缺乏安全监管的使命感,监管中的粗心与疏漏现象层出不穷。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存在“急于求成”和“急功近利”的“畸形政绩观”。公共设施的发展和建设必须按照客观规律,尤其是建设规律和技术规律办事。在工期、技术环节、施工工序、管理流程、材料使用、自然力作用等众多方面,都应严格遵循技术规格和施工标准。而目前存在着逼迫施工单位违背客观规律,盲目“赶工期”的现象,这给公共设施的安全性大打折扣。
  4.公共设施的使用者对公共设施不爱护。中国公众的公德素养并未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破坏公共设施,不仅会缩短公共设施的使用寿命,甚至会直接破坏公共设施的原有结构,降低原有质量,损害原有功能,酿成公共设施安全事故,或加剧事故的严重程度。
  此外,公共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后,部分相关部门和人员不是积极抢险、积极补救,而是遮遮掩掩、文过饰非、避重就轻;一些公共设施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不够科学、不够完善,预案实施的随意性也很强。这些都为更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三、有效遏制公共设施事故频发的对策
  针对我国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笔者拟提出如下应对措施。这些应对措施的思想源之于公共设施设计的原则和特性,同时也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经济模式相吻合。这些对策如能有效施行,将对减少公共设施安全事故的发生发挥积极作用。
  (一)建立健全与公共设施安全有关的法律制度
  关于公共设施的安全立法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共设施的定义和范围,并对公共设施进行科学归类;二是规定公共设施设计和建造的国家统一标准,包括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必须兼顾各地区、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三是明确公共设施管理者的职责,使其在招标、采购、使用、维护等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四

是运用法律条文规定公共设施采购、使用的税费管理,严厉打击以公共设施建设为名的各种贪污、贿赂以及乱收费问题;五是明确在公共设施的采购、使用、维护过程中,对有关的先进机构和个人的奖励措施,发挥正面激励和引导作用。
  通过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安全标准,使公共设施的设计、建造、招标、使用、维护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标可行。法律是保障一个国家正常运行的有效工具,法律所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稳定性,可以为公共设施的合理设计和正确使用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撑。在法律的框架下,无论是公共设施的设计、建造环节,还是使用和管理环节,都可能做到规范、合理、有效。在此背景下提供的公共设施也容易获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只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公共设施安全的法律规范寥寥无几,涉及到公共设施安全的法律法规也仅仅局限于《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质量和技术监督法》等少数法律文件上。目前,适用于公共设施安全的设计、使用、维护等部门法建设尚未全面展开,这应成为今后法制建设的重点。国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请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专门的关于公共设施安全的法律,应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其中。
  (二)认真制定并完善公共设施的安全标准
  在设计、制造、使用、维护等环节,充分考虑公共设施的安全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第一,明确制定公共设施设计安全标准。在设计公共设施时,设计者应综合公共设施的形状、使用对象、重量、位置等因素,周密设想各种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并兼顾非人力可控制的自然灾害、地理变动等因素,设计出最高安全属性的公共设施。第二,明确制定公共设施制造安全标准。公共设施在制造过程中,制造者须严格按照设计者的设计要求进行生产,公共设施的选材、质量、形状、颜色、位置等,都必须按照既定的安全要求实施。第三,明确制定公共设施管理使用安全标准。公共设施管理者须经常性地对公共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及时保养、维护公共设施。对于公共设施内含的潜在危险,须标注明显的安全提示,同时要有相应的责任人进行管理。使用者必须在安全框架下使用公共设施,绝对禁止为了节约成本而超龄、超期、超量使用公共设施。发现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必须即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并督促其尽快修复。
  (三)加强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
  公共设施管理者是公共设施能否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决定因素,必须高度重视公共设施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效能问题。首先,应把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明确到人,避免管理空白。不论是否出现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都须在第一时间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其次,在管理过程中,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流程,把公共设施的招标、采购、安装、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都纳入到流程中来,每个环节都须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再次,把公共设施管理和管理者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促使管理者积极主动开展公共设施管理工作;最后,建立相应的赔偿制度,减少和避免恶意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此外,建立健全相应的公共设施档案,包括生产单位、使用期限、相关维护人员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利用全社会的力量提高管理效果。
  (四)提高公共设施受益者的公德意识和监督意识
  作为公共设施的直接受益者,全体社会成员也应积极参与公共设施的安全和管理工作。首先,应教育和引导公众爱护和正确使用各种公共设施。相关组织和单位应组织志愿力量对社会公众进行教育和引导,促使广大公众自觉爱护并正确使用各种公共设施,降低安全事故发生几率;其次,社会公众也要培养自己的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各种社会公共设施与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一旦社会公众切实地意识到公共设施安全直接关系到个人和家庭成员的生命与健康时,他们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和主人翁责任感往往会即刻迸发出来。
  ——————————
  参考文献:
  〔1〕黄恒学,张勇.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戴维·e·麦克纳博.公用事业管理:面对21世纪的挑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王佃利,张莉萍,高原.现代市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何寿奎.基础设施公共安全风险评价方案[j].生态经济,2009(4).


  〔5〕邹东涛,等.社会公用事业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 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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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国公 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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