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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勒密埃及税收制度的发展演变
摘要:托勒密埃及上承法老埃及、下启罗马埃及,在这样一个独特的历史中间点,古埃及的整个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作为王室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税收制度的变化尤其深刻,从最初的雏形,经历几代王室的改革,最终臻于完善,并对后世产生深刻影响。
  关键词:托勒密;埃及;税收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8-0028-03
  公元前4世纪,亚历山大去世。公元前306年,托勒密家族最终确立对古埃及的统治,从此古埃及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希腊化时期。希腊统治者对古埃及的改造体现在各个方面,特别在经济领域的税收制度建设,对后世影响颇大。本文将通过梳理托勒密埃及税收制度的发展演变,为古埃及之“希腊化”提供一个新的解读视角。
  一、托勒密埃及税收制度的雏形
  王朝初建时期,托勒密忙于在外征战,在国内经济事务中作为较少,各项制度变化不大,基本沿用旧制,特别是借鉴了原有的人口普查和土地勘测制度,延续了原来的区域划分,这些都为托勒密埃及的征税工作提供了很大便利,最重要的是后埃及时期货币税的出现为托勒密王朝进一步扩大货币税奠定了基础。后来随着战事减少,托勒密一世开始逐渐将注意力放在国内,特别是针对税收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托勒密一世重新整治吏治,上自中央、下到地方各州各县的主要行政官员,基本由希腊人和马其顿人担任。这项政策颇具殖民主义色彩,但这些来到埃及的希腊官员将希腊的治理经验一起带到埃及,客观上为埃及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WWW.11665.COm而且,就是这次人事改革奠定了托勒密埃及税收制度的基础,因为从这个时候开始,托勒密一世逐渐剥夺埃及官员的征税权,并将税收管理权力也一并转归希腊官员。
  其次,传统上埃及神庙并不单单是一个宗教场所,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国内制造业很多都控制在神庙手中,包括征税权。托勒密一世上台之后,宣布对油、啤酒和一些纺织业实施垄断,将生产权从神庙手中转出,并将神庙的征税权部分收回。为保持社会稳定,托勒密一世对神庙进行经济补偿,免除了神庙的部分纳税[1]。
  托勒密一世时期,军中大多是雇佣军,其薪饷都用货币支付,随着战事的扩大,军需人员的增加,皇室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为了养活官僚和军队,给予神庙以馈赠以及开拓对外市场,托勒密一世开始发行统一货币,逐渐扩大货币税的征收范围[2]。货币税的大范围征收对于古埃及这个古老的农耕国度的税收制度而言,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从此打破了古埃及的单一税制——实物税,形成了实物税收与货币税收共存的税收形式。
  总体而言,在托勒密一世期间,没有对埃及以前的税收制度作太大改动,不过这些微调措施已经初步形成托勒密埃及税收制的雏形。
  二、托勒密埃及税收制度的发展
  早在托勒密二世上台之之前,埃及不断卷入争夺叙利亚、小亚和希腊等地的战争当中,连年的战争使国家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而皇室奢侈豪华的生活更使国库告急。公元前282年,托勒密二世上台,对外战争依然在继续,不过托勒密二世在保证对外优势的同时,更注重国内经济的发展,为解决国库亏空的问题,他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其中包括开垦土地、加大小额铜币的发行量、进一步扩大垄断行业的范围等,这些举措为他后来的税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3]。
  公元前3世纪后期,托勒密二世着手进行税制改革。首先他借鉴希腊经验,引入包税制,将征税权(尤其是货币税)完全承包出去,而税收管理权则掌控在希腊官吏手中。“税收法”中提到:“包税商(tax-farmer)可依据法律征收纳税人应该缴纳的所有税。”其次,成立了专门的税收机构,这一机构内部构成为四部分:税务稽查员、收税者、收税者的下属以及保护契约(收据)者。他们从国家税收中领取固定的收入,其中收税者的薪水是每人每月30德拉克马,收税者下属的薪水是每人每月20德拉克马,而保护契约者是每人每月15德拉克马,薪水最高的当属税务稽查员,每个月领取100德拉克马[4]。而且从他们各自所拿的薪水中可以看出他们之间存在某种上下等级关系,似乎收税者、收税者的下属以及契约保护者都受税务稽查员的管理[5]。另外,“税收法”规定征税机构中所有人员的名单由地方财政官奥伊考诺摩斯(oikonomos)保管[6],证明这个机构直接对奥伊考诺摩斯负责,但

人员的具体任命必须由奥伊考诺摩斯与包税商协议而定。而且从“税收法”中也可以看出,他们虽然处于政府的保护之下,但并非皇室正式官员,不过有学者认为其中部分人员很可能是书吏[7]。
  就这一机构的性质而言,它的任务非常单纯,是一种专门的征税机构。“税收法”中也提到:“……从他们(政府)宣布开始拍卖那天起,在十天之内,书吏将通知包税商在每个诺姆中有多少葡萄园和果园,以及每块土地的面积,有多少葡萄园或果园属于那些在22年之前要向神庙交税的人……方便收税。”[8]这说明当时的分工非常明细,显然土地测量与估算等工作由其他机构或人员完成,然后将估算出的具体数字通知包税商,包税商在自己的利益与政府的条约规定之间衡量之后,预估自己该征收的数目,最后交由征收机构去完成。
  就这一机构的分布而言,从文献上来看,并不是每个地区、每个村庄都设有征税机构,往往是以包税商承包的范围为单位,然后在这一范围内划分出几个税区,在每个税区设置一个征税机构。至于税区中包括多少村庄取决于村庄的规模和各村庄的地理位置,有时一个大村庄就是一个区,但这属于特例,大部分都是小村庄,税区往往就是依据相邻原则,将几个临近的村庄设为一个税区,这样收税者也能节省很多体力。对于比农村更大的区域,例如城市与城镇,也是依据同样的原则,但税区往往不得以诺姆为单位,而且一个包税商往往只能投标一个税区[9]。
  除此之外,这一时期各地还设置了银行。资料显示,银行可以代征某些税,最后出具纳税证明。公元前138年,在一个银行官员的备忘录里有一张收据,证明当时银行有权收取份额税:“……阿蒙祭司通过帕蒙提斯(pamonthes)的儿子皮特米尼斯(peteminis)向赫尔摩菲鲁斯(hermophilus)主管的银行交纳份额税2塔兰特。(签字)赫尔摩菲鲁斯,银行官员。”[10]   托勒密二世还扩大税种,到这个时候,托勒密埃及的税种已经具有近代税种的雏形。其中与土地相关的税种,涉及土地税、份额税、油料作物税等;个人税中包括盐税、贸易税、劳役税、服务收入税等;关税分为国内各城市间关卡税以及出入境的过境关税。除这些重要税种外,还有一些其他杂税,包括房屋税、登记税、奴隶贸易税、医疗税、警务税、埋葬税等[11]。
  托勒密二世的税制改革比较全面,很多政策都不是同步进行的,最终形成如此完整的局面,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后来为了不使这些措施流于形式,托勒密二世颁布法令,制定著名的“税收法”,将这些税收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12]。
  三、托勒密埃及税制的定型
  公元前246年,托勒密三世登上王位。当时的埃及呈现出一片繁荣之势,拥有如此厚重的经济基础,托勒密三世在执行税收政策时,较父辈就显得更宽容,故而获得“仁慈者”的美誉。
  托勒密三世对先前的税制作了进一步的调整,之后,托勒密埃及的税收制度完全定型。首先,托勒密三世颁布法令,针对比较模糊的税种,他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将其固定下来,一方面可以保持税制结构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包税商利用这种模糊性随意增税、剥削纳税人的现象。其次,扩大了免税范围,尤其是遇到荒年灾年的时候,他甚至一度取消土地税。再次,托勒密三世继续扩大货币税的征收范围。最后,他在托勒密二世降低税率的基础上,进一步下调税率,这一政策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
  以税基最广的盐税为例,公元前264年或公元前263年,托勒密二世进行税收改革,引入盐税,当时规定每年男性交纳3/4凯特(1德拉克马3欧宝),女性交纳1/2凯特(1德拉克马)[13]。在这期间,盐税可以一年一次付清,也可以半年一次,分两次付清,或者不固定的分期付款,甚至也可以两年一次付清[14]。大约10年之后,托勒密二世下调税率,其中男性交纳盐税为1/2凯特(1德拉克马),女性交纳1/4凯特(3欧宝),而且免交盐税的人也越来越多。到公元前243年,托勒密三世再次下调盐税,男性缴纳1/3凯特(4欧宝),而女性则每年交纳1/8凯特(1.5欧宝),而且享受免税的人群进一步增多[15]。不过由于当时爆发了第三次叙利亚战争,享受降税的人群有限。
  总体而言,这套税收制度在古埃及是成功的,它使国库充盈的同时,还促进了货币与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早期托勒密王朝的几位国王依据不同形势不断调整利率,这些举措赢得人们的赞誉,再加上这项制度是

序渐进地渗透到经济社会中,因此,基本没有给古埃及人带去社会变化引起的阵痛,使得古埃及的“希腊化”进程得以顺利进行。这项税制也成为后世税制的垂范,在罗马埃及时期甚至更久远,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h?lbl, günther, a history of the ptolemaic empire, london and new york,2001.25-26.
  〔2〕reden, sitta von, money in ptolemaic egyp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35-39.
  〔3〕reden, sitta von, money in ptolemaic egyp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38.
  〔4〕rev. laws, column 10-13, translated by bagnall, roger s. and derow, peter, the hellenistic period historical sources in translation, blachwell publishing, 2004. 182.austin, m. m., the hellenistic world from alexander to the roman conquest: a selection of ancient sources in translation, cambridge, 1981.395-400.
  〔5〕muhs, brian p., tax receipts, taxpayers, and taxes in early thebes, oriental institute publications,2005.22.
  〔6〕rev. laws, column 13, translated by bagnall, roger s. and derow, peter, the hellenistic period historical sources in translation, blachwell publishing, 2004.182.
  〔7〕rev. laws, column 10-11, translated by bagnall, roger s. and derow, peter, the hellenistic period historical sources in translation, blachwell publishing, 2004.182.
  〔8〕rev. laws, column 33, translated by bagnall, roger s. and derow, peter, the hellenistic period historical sources in translation, blachwell publishing, 2004.186.
  〔9〕clarysse, willy and thompson, dorothy j., counting the people in hellenistic egypt, vol. ii, cambridge,2006.102.  〔10〕tait 70, translated by hunt, a. s. and edgar, c. c., select papyri ii,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480-481.
  〔11〕rev. law, translated by bagnall, roger s. and derow, peter, the hellenistic period historical sources in translation, blachwell publishing, 2004.181-195.
  〔12〕rev. law, translated by bagnall, roger s. and derow, peter, the hellenistic period historical sources in translation, blachwell publishing, 2004.181-195.
  〔13〕muhs, brian p., tax receipts, taxpayers, and taxes in early thebes, oriental institute publications, 2005, p. 42;clarysse, willy and thompson, dorothy j., counting the people in hellenistic egypt, vol. ii, cambridge,2006.45.
  〔14〕bm 19953, translated by muhs, brian p., tax receipts, taxpayers, and taxes in early thebes, oriental institute publications,2005.42.
  〔15〕elkab 2 and o. varia 25, see clarysse, willy and thompson, dorothy j., counting the people in hellenistic egypt, vol. ii, cambridge,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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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托勒密 埃及 制度 美国 制度 托勒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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