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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城镇化与社会主义宪政过程:经济史与政治社会学视角

农村土地、城镇化与社会主义宪政过程:经济史与政治社会学视角

  在前工业社会,几乎一切土地都是农业土地,农村与城市的分际线是如此分明,以致我们只能认为城市不过是农村汪洋大海中的孤岛,甚至是一叶扁舟。城镇是行政中心、权力中心,有时起集市贸易的作用,但经济生活主要的甚至唯一的战场在广袤的农村,其基本的构架主要以封建宗法的地主所有制经济作为支撑。如果农业和农村出现问题,则城镇将失去其重心和稳定,社会就要陷入持续的紧张状态。进入工业社会,城市急速扩张,农村土地制度不管从前是多么的稳固,一样要受到工业化和商业化的侵蚀,其所有权结构将在需求诱致的巨大压力下发生改变,城市资本包括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将以各种方式与土地结合,形成形式不一的经济组织,农业将失去其主流地位而变成城市资本的附庸。对此,恩格斯早在100多年前就讲得很清楚了。
  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刻画出一条清晰的线索:中国工业化伴随着而且必然要求农村土地制度的改变,也必然造成城镇化的结果;与此同时,农村社会转型必然伴随着农业工业化、农村居民市民化而逐步发生、蔓延并扩大。这意味着城市和农村社会成员的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都会发生改变,这种改变进而意味着在现代社会,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转型是一个逐步深化的宪政过程,对中国来说,则是社会主义的宪政过程。社会主义的宪政过程就是社会成员间的权利调整过程,也是一个实现人人参与的政治利益的分享过程,当然也是一个寻找效率与公平“分际点”的过程。
  中国发生了什么
  中国发生了什么?近百年来中国是在动乱、革命和建设中度过的,与此相关的是它的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土地制度变迁的核心是农村土地改革。wWW.11665.Com自秦汉以来,中国摆脱了分封制,实行的是封建地主制,后一种制度延续了两千余年。
  有人说,1949年结束的中国革命是土地革命,是革命党带领农民和工人阶级推翻封建地主制的政治经济制度,是平均地权的政治革命、经济革命与社会革命。这种革命既有民主革命色彩,又有社会主义革命成分。前者是指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后者则在前者基础上向土地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过渡。正是因为这个“过渡”,才出现了50年中期开始的新的土地改革,即把耕者有其田的小农式经济改造成土地集体所有的人民公社制度,与此相对应的是城市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79年,中国开始了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把集中使用的土地化整为零,构建起了以家户为单位的小农式的经济体制,当然,农地仍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则划归每家每户,这意味着集体保有所有权,而农户获得永佃权。
  要指出的问题是:许多学者把家庭承包制对人民公社制的替代,仅仅看作是由于前者在绩效上占优,而导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战胜了“无效的或低效的经济组织”的结果。在我们看来,这个结论缺乏坚实的经济学分析基础。
  原因有二:(1)联产承包制能获得市场的高能激励,但这种微型的经济组织又将导致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率和范围经济的丧失。上世纪90年代农村公共品如农田水利设施的废弃以及三农问题,使绝大多数农村再次陷入相对贫困状态,正是联产承包制无法有效组织生产造成的。(2)许多研究者异口同声地说联产承包制在农业生产绩效上优于农村人民公社,其基本的依据是前者的委托代理成本低,后者由于规模大而导致监督问题,因此,必须用原子式的小农经济结构取代规模化的农村人民公社。这种判断具有自身不可克服的逻辑困境。首先,许多特大型企业,如日本丰田公司、中国联想公司,都不会因为规模巨大出现委托代理问题而受到像对人民公社制度的那种“效率指责”,更何况人民公社制度并非以公社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其基本的制度结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远小于城市工商企业的一般规模。另外,近十多年来,农村绝大多数青壮劳力出外打工,仅有留守农村的老人和妇女从事农业生产。尽管中国农业面临着转型的巨大压力,传统农业的产出量并未因此出现致命的缩减,这意味着通过改进监督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从而用原子式的联产承包制取代农村人民公社制,在理论和经验意义上均找不到充足的理由。
  面对这种情形,不少学者又开出一打“药方”,其中最重要的一剂药方就是彻底改革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还地于民”,即在农村进行他们所称的第二次土地改革,用农地产权的私有制度取代现今仍流行于中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法律和政治层面,农户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要变集体所有为家庭或农户所有,这意味着中国农村和农业均要面临一场深刻的土地革命。诸多学者之所以认为这场革命必要,原因在于它能赋予农户以完整的产权,农民将以个人的需要和好恶来决定土地产权的流转,作为理性人,他们能从中获得土地经营或交易所带来的最大好处,还能规避城市化造成的失地风险,因为拥有完整产权的农户具有充分的谈判能力。
  显然,这是另一种乌托邦,以为农地私有化可以毕其功于一役解决所有问题,这里的分析逻辑有两个致命偏误:一是缺乏历史逻辑。无论人民公社还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它们都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基础上,前者为建立独立的工业体系和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和物质基础,后者为进一步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准备了庞大而廉价的劳动力,以至于在30多年的经济增长中,中国越过德国、日本而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二是缺乏经济效率逻辑。如上文所述,小农式经济结构讲究精耕细作,能够产生市场高能激励,委托代理成本低。但由于缺乏组织,而无法在农业内部发展出专业化和分工经济,以致达不到现代农业所需要的范围经济和规模效率,传统农业无法有效地向现代农业转型。近30多年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状况充分证明了这个判断。如果农地彻底私有化,其本质仍是小农经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固有矛盾依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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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种农民、两种土地①与农业改革取向
  有学者称,农地私有化的目的就在于为构建现代农业体系提供产权(制度)基础,因为农地私有化在政策上至少可产生如下边际性效果:其一,农地私有化可以使农户在土地交易中得到地租溢价,农民藉此拥有财产性收入。其二,由于产权明晰,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将是唯一交易主体,可减少交易成本。其三,便于城市资本投向农村,农地与资本结合将导致农业革命,进而促进城市化。
  上述论点所显示的逻辑是否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取决于人们对农村土地性质的基本估计。在中国较为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人多地少造成的“人地紧张”迫使更多的农户选择了农业之外的产业。例如,在上世纪80年代初,那里的农民就活跃在小商品的生产与销售上,由于当时的短缺经济使整个市场具有卖方市场的性质,因此小商品的生产、销售为浙江的农民积累了相当的资本。随着市场的扩大,小商品、小商业和地下金融从农业内部分离出来,并逐渐发展成一种替代农业的工商业和地下货币金融体系。随着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到买方市场,竞争加剧,更有市场前景的机械制造业、金属制品业、服装业等又从小商品、小商业的经济体系中发展出来,这势必对传统农业造成冲击。急速的工业化将引导城镇化,而不断扩张的城镇化又将渗透到农村内部,把传统农业改造成与工商业配套的现代农业,农村社会也因此越来越城镇化、社区化、非人格化②。
  浙江的农业并未完全现代化,但浙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却解决了浙江农业人多地少的矛盾,这意味着工业化是农村社会转型的关键性因素。但浙江农业可以不通过农业现代化而实现农村社会转型,并不意味着整个中国也可以此方式实现对农村社会的改造,更不意味着整个中国在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同时可以忽略农业现代化。浙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使农村社会不用经过农业现代化过程而能够实现农村社会转型,是因为它的农业发展之不足可以从国内其他地区的农业发展中得到弥补,其他农业省区可以为浙江输送农产品以应付浙江日益扩展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因此,浙江的经验虽然弥足珍贵但无法在其他省区简单复制。
  浙江的许多农村离“工业发展区”较近,或者离“经济发达中心区”很近③,因此它的农地可交易性和潜在交易频率均很高,农村土地的预期地租也很高。由于工商业和金融业的发展拉动周边的地价,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转让(流转)的预期价格才使农民有可能获得丰厚的“(级差)地租”。类似的情况在广东等沿海地区以及大都市的郊区同样存在。
  反观贵州、四川、云南等山区的农地,由于它们远离城市或经济中心区,在未来可预期的相当长的时间内缺乏开发价值,没有可交易性,因此无法产生因为城市化、工业化带来的级差地租。结果,这些地区的农业不可能通过自身积累而获得向现代农业转型所需要的资本,又由于传统农业是弱质农业,缺乏竞争力,预期平均利润率低,也无法吸引外来资本进入传统农业。
  这意味着有两种土地、两种农民。相应地,我们有如下命题:
  命题1:农村土地价值取决于它离贸易中心的距离,越近者越易得到开发,其可交易性越高,预期级差地租越高,反之越低直至为零。
  由此推知,一定存在与两种土地相对应的两种农民,即身处沿海发达地区或经济中心区的农民和身处欠发达地区、远离城市或经济中心区的农民。给定其他条件不变,前者所拥有土地的预期级差地租高,后者所拥有土地的预期级差地租低;前者更愿意通过地权交易获得高额的地租溢价,后者即使存在交易机会也难以获得所期望的级差地租溢价;前者更多的将因为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而产生交易意愿,后者更多的将因为非工业化、非城镇化因素而产生交易意愿,两种意愿诱致下的农地流转将导致预期级差地租收益的巨大的差异性结果。
  上述分析并不仅仅是一种纯理论推断,实际上它们已经被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历史过程及其后果所反复证实。给定前文所述的农地可交易性(即农地可交易程度)和农民在农地可交易性确定后能够从土地交易中获得预期的级差地租,可以推知农地私有化的经济后果和政治社会学含义。对那些在相当长的时期无法纳入工业化、城镇化的农村土地,土地的交易价值很低,尽管仍可获得由土地所有权决定并由土地所有者享有的绝对地租,以及由于土地肥瘦而导致的自然性级差地租④,两者之和大体等于这些土地的平均产出与平均价格之乘积。这意味着,在贸易半径很大即远离经济中心区的农村,即使实行了农地私有化,也只有两种可以预计的结果:
  其一是有市无价。这里的经济含义是指,对远离经济中心区的农村土地而言,即使存在土地流转,其流转价格也必然很低,主要原因在于此种情况下土地流转与工业化、城镇化无关,只是土地的重新配置,并没有改变农业生产的小农经济形态。其二是有价无市。如果远离经济中心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并不能带来由于工商业发展而产生的高额级差地租,那么即使农地完全私有,可以自由转让,也会因为转让价格过低而使许多农户宁可抛荒土地也不愿转让土地。
  以上两种情形在远离城市和经济中心区的农村同时存在,表面看起来正好相反,在逻辑上实质是等同的,因为有市无价和有价无市都源于农地的可交易性太低,而交易性低又因为贸易半径过长。至此,我们又可得到如下命题:
  命题2:如果贸易半径足够长,甚至具有“长到极处”的“数学含义”⑤,则无论农地(改革)是否实行私有化,农地产权交易都不会给农民带来高于农地平均产出与农产品平均价格相乘的自然级差地租,其结果就是,农地私有化不会给农民的实质经济地位带来任何福利改进。
  当我们了解到客观存在的两种土地和两种农民,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政治经济含义和福利含义之后,就可推知农地产权私有化的制度后果及其改革效应决非鼓吹者所期望得那样大。命题2是给定条件下的“不相关定理”,该定理所包含的政治经济学含义清楚显示了对于一个贸易半径足够长的农村地区来说,实施农地私有化策略与保留现行农地产权的制度安排在结果上并无区别,因此,核心的问题是要尽可能均衡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是,变远离贸易中心的传统农业为融进城市工商业金融业,并成为其中重要一环的现代农业。这意味着中国农业改革的方向不在于农地产权的私有化,而在于农业与农村的组织化和社区化。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农村土地与社会主义宪政
  平心而论,如果农村的贸易半径不长,即处在经济中心区或城市群的边缘,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而不断地卷入到工商业和金融业的深化和扩展中,其地值将急剧上升,农地交易(流转)将带来高额级差地租,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对高额级差地租进行合理的分割。
  鼓吹农地私有化的学者认为,恰恰由地权决定的剩余分配比例会伤害农民,使后者得不到必要补偿,以致无法实现从农村向城市的转型。基于此,农地私有化才变得十分关键而必要。但正如前文所述,江浙和广东地区并没有推行农地私有化,却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展迅速,能够吸纳更多农业人口进入城市,与此同时,工商业的剩余资金也会流向农村,从而使这些地区的农村日益城镇化和社区化。天津市郊区或郊县的农民也因为工业化进展迅速,而得到远超过农业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超额补偿,那里的农民也较为顺利地实现了从村民向市民的身份转变。
  相反的情形,如江西、湖南、河南、贵州、四川和西北的大部分农村,无论生产方式还是生活方式,都远落后于城市工商业,仍旧以小农式的经济结构和自然村落为主要的经济形态和社会形态。其原因前文也反复证明,如果贸易半径足够长,农地产权交易并不会给农民带来高于平均产出与农产品平均价格相乘的自然级差地租,则传统农业无法向现代农业“收敛”,农村的自然村落无法向社区“转型”。如此看来,农地是否私有化并非关键,而其他两个因素却极为重要,不可或缺:第一个因素是贸易半径,第二个因素是农村社会经济组织与合作。
  当把以上两个因素放在一起讨论时,人们一定会产生如下疑问:对那些远离城市或经济中心区的农村而言,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经济政策才能避免边缘化,并融入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历史进程当中?农民在这个历史进程当中是应当被边缘化的人群,还是应当成为历史进程中的主体?
  对于远离城市和经济中心区的农村来说,由于农地私有化的改革并不能给农民带来预期的高额级差地租;农地流转或土地交易价格无法补偿失地农民进城所需的迁移成本、居住成本以及在城市能够持续性生存、发展所必需的人力资本的“投入成本”;农地缺乏可交易性而无法吸引到足够多的城市资本或外来资本用以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农业基础设施,从而无法有效地推进农村社区化和农业现代化。因此,在可预计的将来,农地私有化的改革措施既非唯一选择,更非最优选择。
  这意味着,对那些远离城市和经济中心区的农村来说,要避免边缘化的命运并融入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历史进程中,就只有组织起来;也只有组织起来,农民才能成为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参与者和决定者。在经济意义上,这种“组织起来”必然包括土地的集中使用和农民的共同参与:
  其一,在组织形态上是建立在集体行动机制基础上的合作经济,这种合作经济采取土地集中使用的合作社形式,而不仅仅是在某个环节,如农产品质量检测环节、销售环节上的简单合作。这意味着利益相关的农户必然在整体上占有农村土地,行使这些集中起来的土地的经营权。此外,合作社必然是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的利润中心和财务中心,有独立的经营权和决策权。合作社有经过农民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和理事长。[1 ]其二,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在所有权利上是彼此平等的,每个农民以向合作社所提供的土地数量作为参与分享合作社利润的“基准”,但在涉及合作社重大事务的决策上履行同等的投票权和决策权。
  对诸多偏远农村来说,集体行动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它既可以确保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也能使土地得到规模效率并产生范围经济,在城市居民不断地提高对肉食、蔬菜和果品的消费质量和数量的情况下,由消费结构、需求结构变化而诱致的农业产业结构的变化,将在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撑下使这些远离经济中心区的农村和农业渐渐地与城市工商业对接,从而启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社区化(城镇化)的历史进程。重要的是,农民是这个历史进程中的主动参与者和首创者。
  在远离城市和经济中心区的农村,按照命题1和命题2所揭示的经济逻辑,由于土地缺乏可交易性,农民无法获得他们期望的级差地租升水,城市工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等外来资本缺乏投向农村的激励,以改善农村公共设施并为农业产业化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那么改造传统农业和实现农村社会转型就必然存在金融约束或资本约束问题。
  在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作为整体共同占有农地并获得合作剩余,而归整起来的农村土地基于独立的法律(司法)地位而具有经济上的可抵押性,它既是合作社成员的共同财产,也因为它的可抵押性而内生出以信贷为基础的农村自身的货币金融体系。这种货币金融体系是农村的,而非城市的;是内生的,而不是外生的,即不是得自城市工商业和金融业的外来资本。有必要指出,农地的可抵押性不仅来自合作社作为整体所拥有的土地,而且来自合作社本身,因为当合作社被用来为城市和发达经济区提供附加值很高的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时候,它对农业资源的配置力和人力资本的组织力如同土地一样也具有经济意义上的可抵押性。这两类可抵押性构成了内生性农村货币金融体系的“制度基础”。
  这样,合作经济组织再加上农村内部由于土地可抵押以及合作社的组织力可抵押而内生出来的货币金融体系,将成为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村社会转型的决定性因素。而这个因素将缩短那些远离经济中心区的农业和农村的贸易半径,把传统农业纳入城市工商业的发展之中,在日益高涨的城乡消费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刺激下,传统农业也就逐渐地向现代农业过渡。由此可见,远离经济中心区的农业和农村的贸易半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的内生性货币金融体制的函数,其经济含义在于:合作经济组织越发达、越完善,农村的以农地产权和合作社的组织力为抵押的货币金融体系越健全,则远离经济中心区的农业和农村就越能突破地理上的障碍和资金短缺的限制,而日益地渗透进城市工商业的产业集群中,并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社区化(城镇化)。
  而农民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占据着主动地位,农民的权利得到尊重,因而这个过程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宪政过程。在农业产业化不断深化和扩展中,由于现代农业的预期利润率越来越高,来自城市工商业和金融业的资本也将源源不断地投向农村,但此时的农民将借助合作社的经济地位与城市工商业展开平等谈判,资本和土地的结合将不会排斥农民的参与,农民在土地的资本化和资本的土地化的经济逻辑中将分享更多的合作剩余。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完整地把本文逻辑和结论所赖以成立的经济史和经验证据完整地呈现出来。我们反复强调并证明,对于远离经济中心区的农村来说,执于一端的农地私有化在理论逻辑上缺乏坚实的基础,因而不应当成为适时的经济政策。一刀切地把私有化逻辑和以此逻辑为基础的农业政策贯穿在整个农村社会转型中,则土地和资本的结合最终也能在中国全面地发展出资本主义性质⑥的现代农业。世界上诸多国家的经济史均表明,以资本逻辑强行占有土地及其剩余的过程,将给农民和城市居民带来巨大的困惑和不安,因而在极大程度上不符合正义原则。
  农业改革的逻辑和可行性在于,对那些远离经济中心区的农村,地权的私有化并不能给农户带来丰厚的级差地租溢水,农民并不能获得足以让他们转变农民身份的财产性收入;因之农业的可靠出路在于组织起来,这将使农地和合作经济成为内生性的农村货币金融体系的制度基础,从而成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社会转型的关键动力。当然,这个逻辑也许不合于那些沿海和发达地区,在那里,由于农村深深地卷入到工业化和城市化当中,农民和利益相关者所拥有的农地具有超额的级差地租,因此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社会转型要容易很多。但可惜的是,中国绝大多数农村都在贸易半径相对较长的地带,这就使本文的分析逻辑具有极强的实证基础。
  注释:
  ①在国内,最早在文字上正式提出两种农民、两种土地的学者是贺雪峰教授。
  ②所谓非人格化,是指农村社区成员不是以宗族血缘而是以相应的规则或规范而聚集在一起。
  ③这里的远和近不仅仅是地理概念,不仅仅是指空间距离,而更主要是指某个地区是否纳入城市工商业和金融业的辐射区并进入到这些中心区的产业循环之中。如果是,即使地理或空间距离长,也被认为是贸易半径小,离城市或经济中心区近。
  ④这里,我们对自然性质的级差地租作一个限定,仅用来表示专用于生产农产品的土地所获得的地租,此种情况下的农地不被用作工商业用地。
  ⑤一般来讲,如果山地农村与工业区、城市集群没有直接的贸易关系或无法卷入到这些地区的经济循环中,我们就可以认为其贸易半径具有“长到极处”的数学含义。
  ⑥这里的资本主义性质一语不具有意识形态色彩,是个中性词。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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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邓宏图 [标签: 宪政 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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