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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完善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研究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暴霉出许多弊端,使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日益严峻。进一步推进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应迅速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通过法律规制防范资金流失或滥用,以确保新农保资金流动的充足、高效,保障农民的利益。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同时又是农村养老保障中面临的一个最严峻的挑战。按照联合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衡量标准,黑龙江省在2005年就已进人人口老龄化阶段,并呈现出老龄化进一步加快的趋势,农村居民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必须面对和函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就等于解决了农村大多数人的后顾之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当前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因此,为了解决好人口老龄化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间的矛盾,促进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进一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深人分析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早在1991年就开始试点,由民政部门组织开展,1994年全面铺开。Www.11665.cOm全省各级民政主管部门不断分析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情况,研究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方案》的要求,根据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以建立个人账户为核心,政府组织引导,资金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储蓄积累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早期的这种农民储蓄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具有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不能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等特点,具体实施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政策上的不够完善,在经历初期快速发展后,根据国家要求,收费工作从1998年底就停了下来,一直处于停滞阶段。
    为了顺应农民对养老保障的期待,解决日益严峻的农村人口老龄化等问题,按照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在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指引下,2009年末,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批准依兰县、依安县、宁安市、佳木斯市郊区、富锦市等14个县沛、区)为首批新农保试点单位。新农保试点在本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在缴费方面,实行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在参保方式上,坚持政府主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原则。参保者享受的待遇将根据不同地区经济水平有所差别,养老保险待遇不低于当地的低保水平。此外,在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上也有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险关系的转移,与老农保制度和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上。由此可见,目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已经初步形成,在缴费模式上实现了创新和突破,更加注重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为目前黑龙江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认识不足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仍然不足,主要体现在农民自身保障意识薄弱和推广不足两个方面。首先,受传统观念束缚和经济欠发达的农村,要想彻底改变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家庭养老”的模式并不容易。根据黑龙江省统计局数据显示,截止2008年底,黑龙江省13个市(地)共114个县(市、区),884个乡(镇),8241个行政村开展了农保工作。共有189.5万农民投保,占农民总数的10.2%,占适龄人口的18.6%。由此可见,黑龙江省农民参保的人数偏少且参保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一是黑龙江省农村经济不发达并且农民可支配的收人较少,所以农民对未来自身的养老保障问题不够重视;二是部分农民文化素质较低缺乏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了解。其次,政府对新农保的推广不足。由于黑龙江农村经济的不发达,社会保险保  障水平较低,加上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不够,财政投人少,宣传不到位等因素,制约了新农保的推广,造成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不足,导致大量不参保或大量退保等现象。由此可见,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不足已经严重制约了新农保体制的构建,如何提高对新农保的认识已经成为觅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待加强

    黑龙江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上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基金统筹层次低和缺乏制度规范上。目前,在试点阶段,黑龙江省新农保基金是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由县沛)级养老保险机构管理,统筹层次较低,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条件还不够成熟。但需要注意的是基金统筹层次低会对基金的增值保值造成阻碍。另一方面,新农保基金管理上也缺乏制度规范。陈淑君(2009)指出黑龙江省在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营运,养老基金管理人才缺乏,管理制度缺失。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风险难以得到有效遏止。同时,黑龙江县级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相对滞后,管理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和社保基金的安全管理。总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管理落后、监管不严将会阻碍新农保的推广和发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体系的建立造成不良影响。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下发了有关新农保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但这一内容仍然比较宽泛,在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相关实施细则和指导政策还有待逐步完善。新农保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都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黑龙江省有关新农保的政府补贴,基金管理和监督,经办机构管理服务等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都还没有出台,此外,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关法律强制实施,如此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新农保的大规模推广,如果不尽快完善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立法势必会影响新农保的发展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最终无法保证新农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完善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
    1.打破传统“家庭养老”观念并加强农民自我保障意识。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黑龙江省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人呈逐年增加趋势,这为农民参保创造了条件,农民手里有了可以支配的剩余资金,会开始考虑提高生活质量和自身养老保障的问题,此时,如果加以正确的引导,让农民了解只靠土地和家庭子女养老保障方式已经无法真正满足需要并且充分认识到养老保险社会化的重要性,如此以来就能够帮助农民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的思想观念真正转变了,有助于新农保的推广。
    2.要加大对新农保的宣传力度。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不充分主要是因为对政策的不了解,可以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面”的宣传上,营造舆论氛围,做到了无宣传盲点,如:刊登广告、专题报道、电视访谈、网上登载等形式,营造新农保宣传氛围,扩大新农保社会影响。在“点”的宣传上,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深人乡村、走向街头、进人家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宣传栏等宣传工具,进行近距离宣传。显然,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有助于帮助他们转变思想进而调动参保的积极性。此外,政府在通过各种新闻媒介进行宣传的同时也要加强政府自身组织领导的力度,不光农民要转变思想,学习新农保精神,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也要转变观念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农民自我保障意识的提高,对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助于新农村的建设和稳定发展。
    (二)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推进新农保的重要保证。吸引农民参保的关键体现在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上面,对基金的良好管理无疑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加强农保基金的管理,首先,提高农保基金管理机构层次,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其次,制定农保基金限制性投资政策,在农保基金保值的基础上,拓宽投资渠道以尽量使资金增值。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在投资风险管理上,可以建立投资风险等级评定机制,组织专家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测评,以降低投资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
    加强制度建设是推进新农保的关键。为了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扩大覆盖面,并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建设,政府必须要加大财政投人以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而政府财政作用机制要想贯穿长久,就必须要依托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和法律规制。黑龙江省要想有效推行新农保。首先,必须结合本地的发展水平,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构建系统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具体来讲,应该进一步细化《黑龙江省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针对各项业务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操作程序、管理细则和规章制度,使各地方试点政策有法可依,以此来保证政府的财政投人能落实到每一个农民身上。其次,国家也应该考虑加快为新农保的立法速度,以法律(而不仅仅是行政规章)的刚性保证政府财政的投人不缩水且逐步增加,同时通过法律规制防范资金流失或滥用,以保证新农保资金流动的充足、高效,保障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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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姿凌燕 [标签: 黑龙江省 村社 养老保险 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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