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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外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及启示
论文关键词:公务员  行政道德  行政管理
  论文摘要: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尺。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现实课题。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对比较完备,在公务员道德规范建设的观念和具体措施方面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 
  行政道德是调控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行政行为的基本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构建合理的行政道德规范并有效地实施,以增强对公职人员的激励,强化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现实课题。西方发达国家拥有当今世界较为行之有效和成熟的公务员制度,其中很重要的内容是公务员行政道德的培养和建设体制,并在其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公务员行政道德培育的相关经验,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务员行政道德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国外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通过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行政道德加以规定,以此来促进公务员道德的培养,是西方国家最常见的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如美国,1965年颁布了《政府官员和雇员伦理行为准则》;1978年颁布了美国国会参议员和众议院通过的《政府行为伦理法案》;1989年通过了《美国政府伦理改革法案》;1992年美国政府又颁布了由政府伦理办公室制定的内容更详细、操作性更强的《美国行政官员伦理指导标准》。日本有《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规程》。Www.11665.COM澳大利亚制定了《国防部与工业界双方商业道德规范》。加拿大有《加拿大公共服务伦理规范》,等等。在这些法律规章中,对公务员应遵守的行政道德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概括起来,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公务员必须忠于宪法和国家 
  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使这一原则成为各国对公务员行政道德的普遍要求。美国在《美国政府部门伦理规则中规定: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所有的政府雇员“对最高原则和国家的忠诚高于对个人、政党或政府部门的忠诚”。《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所作所为应当符合联邦利益,不做有损联邦的事情。”法国要求全体公务员必须绝对效忠国家,“国家至上”是其首要的道德义务。有些国家如日本、德国还要求公务员在就职前进行就职宣誓。就职宣誓体现了国家利益的权威和尊严,显示了公务员在国家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身份,有利于公务员铭记自己的道德义务,忠于职守和国家。 
  2.公务员必须恪尽职守并履行职责 
  行政组织是典型的等级制的层级结构,公务员是其中占据一定职位的组织支点,他们的工作态度和能力关系到组织的权威和效能。为了保证政府工作的高效和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西方各国都要求公务员做到恪尽职守、忠于职责。各国法律都规定,凡不能有效及时地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者,都被视为对本职工作的不忠实或渎职,将被追究法律或行政责任。《美国政府部门伦理准则》规定:“应尽职尽责地工作,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在规定的办公时间内,看报、吸烟、聊天等都是不允许的。”瑞士规定:“公务员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公务员执行公务不得操办私事,应将全部劳动投人公务。” 
  3.公务员必须廉洁奉公 
  严禁利用权力、地位和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谋取任何私利是各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最重要方面,也是培养公务员道德的核心内容,其规定也最为详尽。公务员法规基本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务员不得参加盈利性的组织及经商。《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改革法案》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在盈利性的组织、集团中任职。法国规定:“禁止任何公务员,不论其职位高低、亲自或通过中间人,以某种名义,在他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所辖的或者是与之有关的企业中,谋求会损害他本身职务独立性的利益。”第二,对公务员接受礼品有严格的限制。各国均严禁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私自收受礼品。非经批准,不得接受外国政府授予的称号、颁发的勋章及赠送的礼品。第三,公务员必须进行财产申报,以便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公务员任职前后的经济情况进行对比检查,防止以权谋私行为。第四,绝不使用任何因履行其政府职责而获取的别人难以取得的信息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 
  4.公务员必须品貌端正 
  公务员在公众眼中是政府的代表、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公共利益的服务者,所以他们的品行、言谈、举止等均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尊严和威信,影响到公众对政府的支持和信任度。因此,良好的品行和形象近年来日益成为西方对公务员精神风貌的一项要求。如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规程》规定,公务员要以身作则,要时刻注意到自己的行为不要给公务员形象带来不良的影响。英国规定,公务员在办公期间服饰要符合礼仪,朴素整洁而大方,态度庄重,言行不得有碍公务员的身份和体制。有的国家要求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禁止争议行为,采用克制和保留态度,即使有意见要提,也要克制,委婉。 
  二、国外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的发展特点 
  为继续保持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应对客观环境的变化,国外公务员管理机构不断对公务员制度进行改革。作为公务员制度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公务员行政道德体系也正经历着变革。虽然各国的具体做法不尽一致,但总体上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行政道德规范根据现实的需要不断变化。二战以来,为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式,西方发达国家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可以说是一浪接一浪,传统行政范式到新公共行政再到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不断涌起20世纪 80年代以来,多中心治理模式又盛行起来。每一股思潮、每一波运动都会导致公共行政理念与价值的变迁,民主、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处于一种变动中的调适与平衡之中,不同时期各有侧重。因此,其行政道德规范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二是反思传统伦理价值,研究公务员精神的新的时代内容,建立行政道德的专门研究机构,以提升公共伦理的基础,拓展其内容,适应时代的需要;把诚实和正义感看作个人精神理念的价值基础。新公共管理理念认为公务员所具有的正义感会带来非常强烈的社会责任心,从而对工作更加负责,而诚实会促进公众与公务员、公务员与政府之间的有效交流,相互取得信任。三是更强调公民与政府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契约关系。公务员应具备这样一种思想,即政府获得的政治和经济支持来自公民,所以必须按契约要求提供令公民满意的服务。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强调公务员必须有为公众服务的观念,要体现“公民本位”这一思想原则;灌输公务员高效行政的意识,提高其效率观念。近年来,西方国家面临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故而注意从企业管理效率研究中吸取营养,学习其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等,通过宣传和教育,乃至用绩效评估的方法来迫使公务员培养效率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四是注重培养公务员的开拓创新精神。在工作和培训中加强创新意识的培养,开展创新性活动,加强思维训练,掌握创新方法,鼓励公务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增加工作的灵活性、适应性;正视公务员的个人需要,不再一味要求其为公众利益而放弃个人利益。可以通过公正、合理的手段来实现个人利益,提升个人价值。五是在管理体制上,注意健全完善立体式、多层次、多方面的综合反腐倡廉体系。如上所述,不仅像 oecd这样的国际联合机构,还有国内公共行政职业协会与学会以及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团体,甚至还有不少的私人伦理咨询公司,也加入到了政府道德建设的阵营。除此以外,还通过立法新创或授权成立各种行政道德管理机构。 
  三、国外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对中国的启示 
  1.我国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的现状 
  我国公务员制度自建立以来就非常重视公务员道德问题。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之后,与之相关的立法也逐步走上正轨。针对公务员的贪污腐败问题,我国从不同层面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1995年 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成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基础;人事部于 2002年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从宏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公务员道德的基本要求。2006年 1月 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已经走上法制化轨道,也使公务员道德有了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显示了我国对公务员道德问题的重视。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公务员道德的法律法规,但基本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比如人事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中仅仅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虽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道德问题有了比较详细的说明: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等等,但从内容来看,这些规定都是一些道德约束,至于公务员行贿受贿的惩处、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范围等方面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国外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更新理念,使政府公务员树立公平行政的价值观。新公共行政派非常推崇罗尔斯的社会公平思想,认为社会公平思想发展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对公共管理的实践具有指导性。把公平作为行政管理的基础价值观,从公平的视角看我国的行政实践,就会有明确的是非判断标准和明确的价值导向。首先,以公平为基础的行政价值观强调行政的公共性质,反对权力私化、以权谋私和部门利益化。公共权力、政府部门都是公共资源,政府工作人员在谋取公共利益中,只能获得符合法律精神的自身利益,不得利用公共权力为个人、部门窃取公共资源。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以权力为个人谋私没有多少公开的市场,但以权力为部门谋取利益却大有市场。实际上,这里的部门已经成为小团体。部门利益化实际就是利用公共权力为小团体谋取利益,从而也为个人谋取利益。它“要求行政出于无私动机和正当考虑,不相当因素和非正常的影响禁止进入行政过程,排除私念和特殊利益考虑,通过制度化的利益安排,推动公正行政以维护政府的公正形象。”最后,以公平为基础的行政价值观要求公开行政和民主行政。暗箱操作易于产生腐败。公开行政有利于维护行政的公共性。鉴于此,政务公开、政府采购、公共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的社会服务承诺成为必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民主成为必然,政府应当吸收国外在这方面的先进理念和做法,积极运用到行政实践中,以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第二,加强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制度性措施。制定行政道德准则、建立行政道德管理机构、完善行政道德机制等,这些都是近30年来国外行政道德建设所采取的最普遍的措施,这些措施集中体现了公务员行政道德的关键性内容,目的是把激发公务员道德的软性要求转化为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硬性规定。这样,公务员行政道德不应只是公务员个人的道德自律,而是公务员必须达到的强制性要求,这也意味着公务员行政道德的培育和弘扬不再是公务员个人的事情,而是必须予以落实的重要管理问题。由于法律化、制度化手段的缺失,我国公务员尤其是干部违纪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在物欲和权欲的冲击面前,如何有效加强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便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公务员是社会公共事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也应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公务员是道德的示范群体,对普通公民有着难以想象的影响力、渗透力。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行政道德建设。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的法制化,使它拥有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力量。道德要求被赋予了法律的形式,就获得了正当性、严格性、合法性的依据和强制性的实现力量。法律融入了道德的内容,就获得了以社会舆论为基础的意志和情感动力,有助于提高其调节效果,使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更加具体化、条理化、明确化,便于公务员遵行。 
  第三,加强制度的伦理建设,促进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在 2o世纪 7o、80年代制定了公务人员的伦理法,实现了德治,公职人员的清廉程度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这得益于它们在法治基础上引入了制度的伦理建设,实现了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在制度建设方面,德治与法治是两个维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与德治的理念结合起来,同时在这两种理念之上进行社会治理制度的设计和制度安排,才会获得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要把德治的理念和法治的理念统一起来,努力去建立一种法治与德治相互包容、相互渗透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国社会是在法制因素未发育充分的情况下与发达国家同步在全球化条件下进行社会治理,所以中国在现阶段首先要完善法制,要建立司法层级的框架实现法治,在此基础之上的德治才会有明显的效果。 
  第四,建立拥有法律权威的道德监督机构与完善外部监督。公务员行政道德以一定的法律法规确定下来之后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制,否则很容易流于一纸空文。这是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得比较好的国家的普遍经验。我国当前行政领域存在着的违法乱纪、玩忽职守、责任懈怠的现象,很多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的。建立一个既有足够权威又相对独立的道德监督和执行机构,是加强我国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的当务之急。在美国,一些非营利性的民问组织通过对政府监督调查在反映民众意志.加强对公务员行政道德行为的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芝加哥的“改进政府工作协会”,华盛顿的“公仆廉政中心”,丹佛的“卡门考草根游说组织”等,活动经常由商界、慈善组织及民众自愿捐助,以调查和揭露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和不公正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为职责,在唤起民众对政府官员行为的监督意识,提高公务员行政道德水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还要进一步提高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强化社会、群众及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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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段园园 [标签: 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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