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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制度的探讨
  摘要:农村合作组织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从农村合作组织制度变迁的视角探讨了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揭示了当前其在组织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其发展的措施。未来中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将沿着更加专业化、更加独立化、更加法制化、更加小型化的道路发展。
  关键词:农村合作组织;制度变迁;发展方向
  
  一、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和制度演进
  所谓农村合作组织是指以农民为主体、在自愿互助基础上联合起来、实行民主管理并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的组织。从世界各国合作运动的经验看,农民合作组织的领域十分广泛,涉及生产、消费、供应、销售、信贷、保险等各个领域,其具体形式多样。
  (一)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
  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组织的变迁历经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时期。从1952年中国共产党建国后完成土地改革到1956年的互助合作阶段,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采取了“三步走”战略:第一步的互助组阶段,主要在1952年底至1953年底,是中国农村合作组织最初的萌芽时期。互助组也称“劳动互助组”。第二步的初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主要在1953年年底至1955年上半年。按照中共中央预定的农业合作化计划,搞了互助组,接下来就是引导互助组向农业生产合作社迈进了。第三步的高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主要在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年底,要求在初级社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
  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合作组织的设想和具体制度安排,是把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工业、商业、文化教育、军事国防等统一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之中。Www.11665.COm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实质,是企图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一个所谓平等、平均、公平合理的社会。
  (二)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制度历经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农村经济合作联社。单个专业合作组织势单力薄,抗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三个方面)能力不强,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决定了的事实。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发展合作组织联合社。必须看到,商品农业特别是现代农业的发展,客观要求单个农民要用合作生产经营应对各种风险,并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这是农民合作组织得以产生、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基本成因。
  第二阶段——农民协会。其特征是农民入会时缴纳会费而不是股金,不是经济实体。它是农民在技术服务、生产、加工、储运等环节上联合起来建立的一种比较松散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益关系比较松散,主要围绕一种主导产品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三阶段——专业合作。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阶段。其特征是劳动者自愿联合在一起,人社时缴纳股金,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管理比较规范,与社员联系比较紧密。专业合作组织多数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属于合作社法人,按照合作社原则运作,实行利润返还,人股分红,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代表了中国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方向。
  第四阶段——股份合作。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合作组织为了在竞争中取得有利的地位而不得不大量融资,但合作组织的自有资本增加远远不能满足融资增加的需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逐渐减少,而以证券为主的直接融资日益扩大。为适应资本市场的这种变化,合作组织为解决资金问题便引入了股份制,从而出现了合作制中的股份化倾向,即出现了所谓的“股份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组织虽然不同于传统合作组织的集资方法,但它仍然具有合作组织性质。股份合作组织是现阶段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方向。
  二、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呈现了新的特点:
  首先,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形式多样化。中国农村涌现了大批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为区别于改革开放前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成立并延续至今,已经行政化了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些农村合作组织被学界称为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这些组织产生的共同背景,是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村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瓦解,农业生产重回小农户耕作体系之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小农户重新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在政府的指引下依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发起组建和成立了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这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城乡联系的重要形式。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组织法律地位的逐步明确。个人彼此间相互联合以增强经济实力和社会竞争力的愿望促使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悄然兴起并迅速发展,但在产生并发展起来后的很长时间内,这种自发的农民合作社都是在法律的边缘生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直到2006年10月31日中国颁布了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才结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状态。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适当的规范。至此,中国农民合作组织总算有了一个合法的名义,为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解决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障碍,这在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史上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三、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现有缺陷
  (一)现有制度缺陷
  第一,产权制度方面。目前,中国农村合作组织产权及相应的法律关系是模糊的,甚至是矛盾的。一是农村合作组织法人财产权没有有效认可。二是农村合作组织产权的划分上,乡镇、行政村、自然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划分不清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归属变得不确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明确。三是农村合作组织中个人产权模糊。四是农村合作组织与相关组织产权边界模糊。
  第二,土地制度方面。农村土地制度历来是中国农村变革的关键,是农民组织化演进的物质前提。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增长中的全部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缺陷开始显现出来:一是农户对固定承包的地块长期预期不足。二是无法在更大范围实现土地资源的流转和合理配置。

  一是国家初始大力倡导发展的集体经济组织和计划体制残留下来的行政干预对现有制度影响深刻,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的领导者是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在集体经济中获得了尽可能获得的利益,一旦合作组织兴起,他们可能会失去领导地位,一定程度上会动摇乡村现有行政管理地位,失去他们的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集团不愿支持,而采取各种形式加以干预。二是由于历史、观念、法律、制度环境、行政现状等原因,制度变迁成本较高。
  四、促进农村合作组织制度演进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对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供给的力度
  首先,要清晰产权,变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债权性质为物权性质,赋予农民对农地拥有完整的经济所有权。农民因有独立的经济所有权,而具有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土地权利基础和组织法律保障。所以要从法律上使农民得到了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把土地使用权物权化。
  其次,要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在推进农村合作组织创建的进程中,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现实问题需要立法解决:如是否以农民为主体;合作组织的产权是否明确,特别是剩余索取权是否归入股农民所有等。而中国目前合作经济只有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村合作组织作为一种农民之间弱者的联合体,农民对于合作组织的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具有明显的反市场倾向。这里面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不仅有政府的主导,还有与农民、组织其他成员、市场、合作组织自身以及其他合作组织之间复杂关系。因而如果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的约束,只要一方主体行为过度,就很可能会导致合作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动摇,甚至出现合作组织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
  再次,在农村市场完善上,政府应继续提供制度供给。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保障体系之一。
  第一,完善要素市场。改革粮食流通体系,使之逐渐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创新农地流转制度,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的规模经营奠定基础;加快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为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信贷支持,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第二,建立健全透明公平的交易规则,提高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完善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大力加强运输、通讯、储藏、饮食服务等设施建设,同步完善各项配套服务设施。
  (二)营造制度环境并提供政府援助
  要推进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必须优化其发展的制度环境。一是要从意识形态上进行转变。消除歧视,清除不利于农民合作的制度因素,降低合作组织发展的制度成本,形成推进其发展的良好氛围。二是要规范政府行为。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计划”和“市场”两种调控手段的关系,适度控制和把握好对合作组织的干预。三是给予积极的保护和帮助。政府应保障合作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和资产,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侵害合作组织的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平调合作组织资产。政府可以在财政、金融、税收、土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农村合作组织大力扶持。
  (三)走强制性和诱致性相结合的制度道路
  从制度变迁的路径来看,制度变迁有两种基本方式,即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凭借其强制力资源组织实施的制度变动,具有强制性和激进性。中国在1950年代以来,由国家推行的农村合作化运动走的是一条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诱致性制度变迁则是由于个体或群众在寻求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体现出自发性和渐进性的特点,符合农民自身群体的利益要求。因此,农村合作组织在进行路径选择时,必须持客观谨慎的态度。强制性和诱致性路径以及路径依赖告诉我们,两者各有其优势和缺陷,农村合作组织制度的发展应当吸纳二者的优势,走一条以农民自愿、政府诱导为基础,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切实有效,渐进式推进的合作化发展道路。
  展望未来,农村合作组织必将继续发挥它在推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重要影响。在如今的中国这一组织形式仍有着继续完善和发展的空间,本文认为在未来中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必将沿着更加专业化,更加独立化,更加法制化,更加小型化的道路发展。这一发展道路将主要取决于中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广和先进农业科技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万江红,徐小霞.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评述[j].农村经济,2006(4).
  2、苑鹏.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j].中国社会科学,2001(6).
  3、杜吟棠.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历史和现状[j].经济研究参考,2002(25).
  4、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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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略彪 [标签: 中国 合作 组织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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