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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民主选举问题的思考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新世纪我党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实现新农村建设中的“管理民主”,首要的是要做到民主选举,本文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农村民主选举的重要意义、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推动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 民主选举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三农”问题是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而新农村建设中的总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管理民主就是要实现村民当家作主,村里的大小事务由村民自己做决定,要实现管理民主就要做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新农村建设中民主选举的成就
  民主选举是指村民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普遍、平等、直接、差额和匿名投票的原则下,真正把受农民拥护的人选入村委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和撤换村委会干部。
  当前,总体来看,我国农村的民主选举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取得的很大的成就,出现了一些可喜的局面,表现为:一是村民有一定的民主热情,基本上能够把思想好、作风好、有文化、有本领,愿意带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村民选进村委会班子;二是选出的农村基层干部结构基本合理,农村干部逐渐出现知识化、年轻化,妇女成员、少数民族成员在当选的村委会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三是村委会的选举大多都能够依法定程序进行,村民的推选权、提名权、选举权、投票权、罢免权能够得到落实,选举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www.11665.coM但是,在实际的村委会选举中也时常暴露出一些问题,有些还相当严重,这严重的阻碍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阻碍了村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是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背道而驰的。
  
  二、农村民主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民主选举的法律与制度规定的不全面
  农村民主选举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而后各省、市、自治区也在其精神指导下的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或者通知,但由于《村组法》规定的不完善,从而在选举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1)出现了选民资格的难以认定。《村组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选民资格,即“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条是从年龄上、政治条件上对选民资格的限定,但通常参加所在村的选举,应该是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那么本村村民的资格怎样认定呢?改革开放前,村民的户籍、居住地、应尽义务和谋生资源四者是基本相关联结为一体的,因此可以以户籍为准进行选民资格认定。但在新世纪新阶段,许多村民的户籍与居住地等发生了分离,导致选民资格很难认定。其一,户籍在本村,但是人不在本村居住或长期在外。其二,长期居住在村里且尽义务的村民,但户籍不在居住村,无法参加居住村选举。这两种情况都会使这些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因各种限制难以实现,有违村民自治的根本目的。
  (2)村干部的罢免难以操作。按照《村组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对村委会的罢免要求,并提出罢免理由后,村委会就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对罢免要求进行投票表决。”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被选举权与罢免权行使的不对等性。根据《村委法》第14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也就是从理论上说候选人最低只需获得有选举权的村民四分之一以上选票,即可当选。然而通过罢免决议必须经过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选票赞同才能通过。这就造成了“当选容易罢免难”的局面。二是开会的组织者不当。由于村民要求罢免的是村委会成员,并且往往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这就形成了自己组织开会罢免自己的格局,导致罢免活动缺乏一种内在的推动力,造成久拖不决,村民会议迟迟不能召开。
  2.贿选问题的大量存在
  在目前的村委会选举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令人担忧的贿选问题。贿选的存在原因主要有非法经济利益的驱使,群众监督的不利,农民民主法制观念的淡薄,法律对贿选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什么是贿选,怎样判断贿选,对贿选的制裁措施等都没有明确做出规定,从而使贿选大量存在。
  3.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委会选举的干涉
  众多事实表明,乡镇对村民选举的违法操纵,是农村选举不能正常进行的重要原因。有些乡镇为了达到支配和控制村委会的目的,将民主选举纳入自己的控制“轨道”,为了使自己指定的人能够当选,不惜代价,如用等额选举代替差额选举;对村委会成员的直接任命和免职;有的乡镇政府欺上瞒下,甚至动用武力压制村民。
  4.宗族势力对民主选举的影响
  宗族势力为了本族利益,必然要利用各种途径,向农村基层政权渗透,通过介入选举过程,力图控制村委会,在村委会里培植、安插自己的代理人,把代表着全村公共利益的村委会变为维护本族利益的私家机构,以操控村务,因而在村委会选举的过程中,在干部候选人提名时,各村民小组都从本小组和本家族的利益出发,尽可能的将本小组和本家族的人推荐为候选人。在正式投票选举时,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将选票投给本家、本族人,以期当选后给予照顾。
  另外,在村委会选举中还存在村干部违法的惩戒机制问题,村民的选举法律知识欠缺,民主选举的宣传力度不够,选举的程序混乱,选举的透明度不高,委托投票中难以代表授权人的意愿等问题。
  
  三、解决农村民主选举问题的对策
  1.完善民主选举的法律与制度首先,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村组法》
  《村组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而其内容涉及到选举的内容较多,但不全面不完整,在选民资格的认定方面,当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笔者以为选民参选应以居住地为主要根据,参加居住地的选举,但应出具不参加户籍所在的选举证明。在村干部的罢免问题上,建议将《村组法》第16条改为“本村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罢免获得有选举权的四分之一以上票即可通过,如果罢免的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罢免要求发起人或者推选罢免代表组织召开罢免会议”。
  其次,各省、市或者县应根据《村组法》的精神,制定或修改完善选举办法,进一步规范选举程序和选举标准。目前,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制定了选举实施办法或者规定了有关的选举措施,应进一步从内容与程序方面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真正做到既要符合中央和上级的精神,又具有自己地方的特色,既体现原则性又具有灵活性,使选举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进一步规范推选程序、罢免程序、竞选演讲程序、投票方式、计票方法,成立村民选举组织,充分酝酿符合民意的候选人,确保参选人数,以方便群众选举为原则,去组织秘密投票和计票和公布选举结果,同时要加强对选举各环节的监督工作,保证依法按程序办事。
  2.理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要解决乡镇党委政府干涉村委会选举的现象,必须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村组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中可以看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是“指导、支持、帮助”的关系,但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支持、帮助”的内容、方式与方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协助”的范围和方式。这就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见仁见智、各取所需提供了过大的制度空隙。

  首先,要完善《村组法》或者各地的法律法规。具体明确二者的指导、支持、帮助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将二者的权限范围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违反规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受到一定的制裁,做到既要发挥乡镇政府的指导作用,又要实现村民自治的根本权利。要切断乡镇与村的经济利益上的必然联系,改变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依赖和控制,改变乡镇对村财的控制和管理。要合理限制和制约乡镇政府的权力,使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监督规范化、制度化。要改变县级对乡镇政府的“一票否决制”,减轻对乡镇政府的压力,乡镇政府不能把村委会看作自己的下属机构,动辄下命令,下指标,使村委会的工作附属行政化。
  其次,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都要转变工作方式和方法。乡镇政府工作干部要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领导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改变工作态度,要放弃居高临下的高压政府的形象,树立“服务型政府”的意识,切切实实为民办实事,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村委会的成员要提高当家作主的意识,村委会的主动决定变成了被动决策,本应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情,简化为靠上级指导,靠上级决定,靠上级指示,也不能不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以村民自治为由,拒绝乡镇政府正常的行政指导。
  3.加强对村民的法律意识教育
  解决农村民主选举贿选的大量存在,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贿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村民的法律意识的教育,贿选的存在是村民没有认识到自己管理村务的权利,他们仅看到了眼前的利益,没有看到自己的长远利益,是民主意识缺乏的一种表现。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村党支部要对村民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宣传我国的《宪法》、《村组法》,宣传好选举的有关通知精神,让村民知道选举的程序,选举权利行使的重大意义,使村民珍惜手中的权利,真正选出能带领村民致富的村委会成员。
  总之,农村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村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本保证,对于民主选举中出现的大量问题,要随着民主实践的发展、法律的完善、教育的普及、经济的发展,从而逐渐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董忠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论纲.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12.
  [2]汤庭芬.基层民主与基层组织建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9.
  [3]李小群.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成效、问题及应对.行政与法,2005,12.
  [4]孙菊芳,冯瑞琳.村民选举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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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段长元 [标签: 民主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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