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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原文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构建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我市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根据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分教育培养、认定管理和扶持政策三个部分,适用于对管理型、经营型、服务型和生产型四类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
  第二章 教育培养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为免费培养,培养对象需参加15天以上的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方可申请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已取得证书的人可直接申请认定);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每年仍需参加30个以上学时的知识更新培训,继续教育结果作为今后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培养单位面向全市所有涉农专业的中等职业院校,农广校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培训主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地招标确定。
  培训单位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培训资质;二是具备承担相应培训必备的训练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等基本条件;三是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四是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村,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五条 培养对象面向全市所有符合培养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包括农业企业管理人员、农业技术服务人员、农产品经纪人、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工人等。WWW.11665.CoM
  学员选拔条件:培养对象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服务型职业农民培养对象的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重点培养有一定从业经验的农业从业人员和有创业愿望的新生代农民。
   学员选拔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村组推荐、择优选拔、张榜公示的民主形式进行选拔。 [论文网]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养采用集中学习、生产实践、考试考核和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实行分段式、顶岗化培养;培训内容分本专业最新技术及国内外发展前景、农产品营销知识、创业基本技能、网络信息收集与发布技能四大模块;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组织学员参加相关岗位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按管理型职业农民、经营型职业农民、服务型职业农民和生产型职业农民四种类型分类认定。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对象为取得国家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农业从业人员。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根据申请人从业类型而异,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经营规模、生产效益和从业年限等。
  管理型职业农民:企业有农产品注册商标、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农业园区、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流转或水面承包面积,种植业300亩以上、水产养殖100亩以上。
   经营型职业农民:年销售各类农产品规模在50万公斤以上,利润10万元以上。
  服务型职业农民:申请人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在村委会、农业园区或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经历。
  生产型职业农民:申请人的种养面积在50亩以上,单位面积产量或效益同比周边农户增幅5%以上。在农业企业、农业园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产业工人须有两年以上的从业经历。
   第十条 按照申请、审核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农民填报兴化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报表,连同附件证明材料一起,报兴化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由市资格审定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逐项审核确认,对审核合格的农民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兴化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附件证明材料:管理型职业农民:农民经纪人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农产品注册商标、土地流转或水面承包合同等;经营型职业农民:农民经纪人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农产品购销合同与购销凭证等;服务型职业农民:农作物植保员资格证书、单位或村委会从业证明等;生产型职业农民:农艺工、蔬菜园艺工或淡水养殖工资格证书、单位或村委会从业证明等。
   第十一条 依托已建成的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信息化平台兴化工作站,让农民充分享受平台提供的一切资源和服务同时,通过gps定位、工作交流、推广日志等系统强化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对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民实行两年一次的年检,对已不具备证书岗位资格的农民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对两年以上未年检或岗位类型调整的农民重新认定。
   以下情形之一被证实后,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1.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2. 经营活动出现违法行为;
  3. 套取项目资金,专项资金被挪用、占用,未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等;
  4. 被认定后,从事职业与认定类型不符;
  5. 被认定后,不接受兴化市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如证书不能两年一次年检,不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等。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扶持政策优先向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业从业人员倾斜。
  第十四条 扶持范围包括服务扶持、政策扶持和项目扶持三种类型,扶持方法根据从业类型分类扶持。
  1. 服务扶持。建立专家组,推行专家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挂钩服务机制,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开放基于3g的基层农技推广信息化平台,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贴切即时的资料查询、田间诊断、农事决策等快捷、海量的信息化服务。
   2. 政策扶持。①从持农作物植保员资格证书的服务型职业农民中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担任村级农技员,按照服务面积给予奖励;②农机补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专业合作社、设施农业、农业保险等各项涉农奖励性政策优先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其中,发展粮食生产的农业保险费用由财政补助,发展设施农业的农业保险费用个人只需负担15%;③新型职业农民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农业园区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除享受各项涉农奖励性政策外,优先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执行农用电价格,推荐优先参与银行贷款授信,根据评估情况给予200万元之内的信贷担保;④对新型职业农民规模流转土地从事种植每亩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土地流转租金补助。
   3. 项目扶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同等条件下,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道路与农网改造等各项涉农项目对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优先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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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兴化市 认定 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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