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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保障
【摘 要】本文通过对大学生兼职中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的表现及原因分析,从政府立法、高校管理、大学生自身维权三个角度对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提出对策。政府立法机关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同时司法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管力度;学校应对在校大学生兼职能力与风险防范知识进行指导,加大对维权的宣传工作;大学生自身要加强法律维权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 兼职 权益保护
  大学生兼职是一种普遍现象。近年来,伴随着高校大扩招与高校收费体制的改革,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化。一般说来,大学生兼职是指在大学生在高校求学期间,在学习之余,为他人或各种社会机构所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并且收取一定报酬的求职活动。越爱越多的大学生出于筹措学费、积累工作经验等目的,在学习之余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做兼职成为许多大学生的选择。 大学生兼职已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兼职热是大学里的一种现实现象。
  论文之所以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高度关注并深入探讨,是因为兼职热是一种趋势,但是现实却存在居多的不完美和缺陷,大学生各种兼职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据调查显示,大部份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出现了权益受损的情况。例如雇主拖欠或扣压工资、无故拖长工作时间;部份大学生,特别是女学生,除了经济权利遭到侵害甚至人格、身份等等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然而,这种侵权事件却难以有力的手段得以公正地解决。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究其原因是方方面面,政府、学校、大学生自身都需引起高度重视?笔者对此在文中做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策略。Www.11665.coM
  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正视和有力地解决大学生权益受侵的问题,不仅有利于大学生的成人、成才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这也正是本文选题的意义所在。
  1.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表现及成因分析
  近几年来高校纷纷扩招,大学里的兼职热已是一种常见现象,在大部分大学生们为了减轻家庭学费负担、提前准备就业加入到兼职的队伍提高自己综合素质,加强实践锻炼的同时,权益却受到严重侵犯,他们权益受到侵犯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大学生兼职期间财产受到侵害。据对在校大学生的调查了解,大学生在兼职期间,常遭遇非法中介机构的虚假信息,同时,用工单位给大学生的报酬未遵守法律规定、法定假日无报酬工作、工作日超时工作、不及时发工资,和任意降低工资水平,这些都严重侵害了大学生兼职期间的财产权益。
  第二,大学生兼职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大学生在兼职期间由于经历单纯,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他们的健康权、身体权都易遭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其中,女大学生人身安全问题最为严重,部份女大学生在兼职期间遭受过性侵犯。甚至,有用工单位非法强迫女大学生卖淫,严重侵害其合法人身权益。同时,一些用工单位不提供给大学生基本的工作环境,作业环境恶劣,人身安全遭到威胁。而兼职大学生在遭受侵害时,很多情况下大学生,束手无策,身心压抑,最终导致部份兼职大学生心理失衡,人格走偏,严重影响其学业和就业前途。
  要减少大学生在兼职中权益受侵的现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深入剖析其受侵害的原因才是解决问题的症结所在,从现状中推导出如下原因:
  1.1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立法中,《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的主要立法,劳动法虽未明确界定“劳动者”的范围,但是依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凡是年满18周岁者为成人,凡年满16周岁能以自己劳动所得生活的人亦视为成年,而凡成年且身心健全者皆为劳动者,由此,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保障范围是有依据的。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尤其是《劳动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劳动者的含义,未明确规定兼职大学生是劳动者身份。并且,由于大学生兼职时间短,流动性大等等特点,使之也未在《劳动合同法》中体现其保护。因此,我国对于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这一块还存在着盲点。同时,现有《劳动合同法》,其有关条文本身需进一步完善发展。解释或界定不清的立法很多时候还将成为用工单位或组织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借口或路径。例如,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不可随便裁员,但隐性裁员导致员工隐性失业等现象却难以对此追究责任。而且,关于有一定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方面均

存在类似问题。
  1.2中介市场混乱,用人单位不诚信,存在欺骗和变相收费现象
  目前,在校学生通过中介获得兼职的比率不少,约百分之二十五,在这部份学生中,权益受过侵害的却占大多数,不良中介漠视法律道德,严重侵犯大学生的各项权益。
  不良中介一般往往没有稳定的工作人员,没有专业的知识,和诚信的管理,甚至办公地点常变动。在提供中介服务时,通常都是采取先收费后提供中介服务的手段,并且,要求大学生一次性交纳中介费用,然后推荐工作。中介提供的这些服务往往都是一次性的,有时还会和聘方合伙来诈骗高校学生。聘方对大学生也要求苛刻,以各种借口拒付、少付工资甚至辞退大学生;有时用人单位在未正式聘用大学生之前就收取相关费用,到后来,却不聘用。大学生无助、无辜、无奈时,只好找中介,中介却以种种借口拒绝推托其责任。
  在大学生求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对大学生进行高薪诱惑,使其一步步靠近他们预设的陷阱。例如,变相收费使兼职的大学生预先交纳押金或者一些其它费用,如体检费,建档费等等,然后会以大学生损坏公司物品、影响公司声誉等借口辞退大学生,大学生只得空手而归。另外由于多数兼职大学生缺乏法律维权意识,与用人单位签任的协议大多不具备实际可行的法律效应,即使出现剥削劳动力和工资的情况也毫无对策。
  1.3高校兼职引导和管理不得力
  高校应建立规范的勤工俭学部门和招生就业部门,这些部门当然不是盈利性机构。服务于学生是它们的主要目的和宗旨。虽然它们也不可能满足大部分学生兼职的需要,但在提高大学生就业素质,就业引导和就业教育方面却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在学生兼职前的防范意识的培育,兼职中应注意的事项等等这些相关高校部门都和学生难以交流,甚至在权益受侵后也无法与学生沟通。而且,学校教育模式缺乏相应的开放性和实践性,这直接导致大多数大学生社会经验较少,思想过于单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从属于劳动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在诱骗面前缺乏防范,在遭受侵权后却不够勇敢和智慧,退缩是他们的常有表现。另外,由于高校对大学生受侵的具体信息收授不及时,而且高校重视不够,也没得到相关部门及时妥当的处理所以很多时候,勤工俭学部门和招生就业部门在兼职这一块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用的作用。由此,更使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有机可乘,给他们的不诚信行为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
  1.4大学生自身方面维权意识和能力欠缺
  目前高校学生普遍存在不重视法律基础课程的现象,对于这种非专业的课程他们从思想上不重视,所以法律知识薄弱,缺乏法律保护意识。
  同时,同时由于社会经历、处事经验的影响,往往在权益受到较小的侵害时没有权力保护的行为和态度倾向,在遇到签定协议书时很少关注协议书的有关具体事项,不重视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和保护。 而且有部份大学生兼职观念存在偏激,过份看重酬,轻看能力与知识的积累,这就更容易陷入中介及用人单位欺骗的陷井。
  2.维护学生在兼职中权益的途径
  2.1 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道德、规范用人
  用人单位应本着守法和诚信的原则,在招聘时,主动提醒和配合大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这有利于实现双方的公正;并且在用人过程中,要遵守伦理道德的规则,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做到以人为本,尊重大学生的各项权利,不能利用信息知识的不对称,欺侮大学生的单纯,这样不利于用人单位良好文化的培育和发展,损害用人单位的名誉。
  2.2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实体法的立法上讲,通过对劳动法的修改和完善,把大学生纳人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体系,确认兼职大学生劳动者的身份。其次,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并在法律上正式明确这种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再次,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法律责任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从而可起到几个方面的作用,由正式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具备法律效应的合同会给用人单位一种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而且,一旦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违背合同的行为,大学生可采取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且有据可依,例如,大学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将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保障纳入

正式的法律体系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引起重视,更好地预防、解决大学生被侵权等问题。
  在程序方面,鉴于大学生兼职活动的短暂性、流动性和工资数额较低、次数多的特点,频繁地启动普通或简易程序肯定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尝试一下小额诉讼程序。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成立专门的规范中介市场的秩序的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门槛不能太低,要加大对违规中介机构的监察力度,并将其中介违规违法信息反馈到校园中。同时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对一些中价欺骗、欺诈大学生的行为进行充分的曝光,对不法中介机构产生一定的震慑和鞭策作用。实现信息公开公开化,阳光操作,在求职市场及时、充分、公开不良中介信息,对不良中介产生舆论压力,对学生,对学生也产生一定的警示作用。
  2.3高校应加强对学生兼职的管理和引导
  2.3.1高校应加强对勤工助学中心的管理。强化高校对大学生社会兼职的引导、服务、教育。高校的勤工助学中心,可以为家庭贫困的同学提供就业岗位,或者帮助学生寻找获得社会实践的机会,如果学校可以在与社会联系这方面加以指导,例如开设兼职辅导课程,系列讲座,对学生在兼职中将面临的心态、观念、保护自己权益方方面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教育,有针对性地向学生介绍在兼职过程中的各种注意事项,就可以更好地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兼职态度和观念,加强对社会的认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学校可以为兼职学生建立交流平台,多方交流兼职经验,还可以成立专门的大学生法律服务团,为兼职学生提供法律咨等等全方位服务于兼职学生的权益。
  2.3.2开发兼职市场,让社会了解学生兼职状况。学校可以丰富兼职资源,可以将就业协会和勤工助学联合起来为同学们联系更多的兼职工作。同时学校可以积极联系一些有信誉,有经验的公司,为兼职需要的同学提供一定的兼职岗位,也对学生的安全的提供了保障。
  2.4 大学生应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大学生在校期间要重视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在兼职前,需自觉学习相关劳动法、合同法知识, 如此,在兼职中才能既锻炼自己,增加劳动技能、减少经济负担而且又能保护自己、愉悦身心,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基本条件。
  其次,对用人单位要进行一定的考察和了解,兼职的大学生应该了解聘方的实际情况.比如工作内容和性质是否合法,工作环境是否具备一定的条件;另一方面,兼职期间应该主动与用人单位或用工个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或合同,同时,大学生需学会鉴别用人单位本身的合法性及协议书内容合法、真实性。
  再次,大学生欲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学会用证据说话,保存求职期和任职期的相关证据,例如合同文件,用人单位在履行权利与义务中不诚信行为的证据等等。书面的,口头的,可以通过保存、摄像、收集证人、证词等等方式来形成证据,在发生权益纠纷时,以便用真实、确凿的证据,充分赢得权利。
  复次,大学生在兼职中应树立正确的态度 。大学生需把社会兼职看成一种学习和实习, 需从中获得知识,获得工作经验,而不是仅仅为了报酬。否则,功利之心太切易陷入不良用人单位和中介精心布置的陷阱, 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同时,在权益已经受侵害时也应通过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司法、媒体等途径正确维权,而不是不了了之,纵容不法分子。
  3.结论
  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保护,关系到大学生的学业、成长和前途,关系到社会的公正、稳定、和谐。然而,为达到解决此类权益保障问题的目的,并非可以一蹴而就,也并非可以独家操作,需要多方力量共同协作。政府需修订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出台一些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有关这一领域的专项规章,加强监管、规范中介市场;高校需注重兼职的指导教育,普及法律思想教育;学生个人需增强维权意识,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等举措。由此,大学生权益便可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作者单位: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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