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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法独立性本质的探讨

摘要商法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商法的独立性,因为商行为的独立性和法律地位等各个方面的原因都可以对商法的独立性进行确立,这就要把握好商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对我国商法理论和实践进行完善,这是一项十分具有价值和意义的事情。
  关键词商法 商法理论 独立性本质

  一、从商行为的独立性看商法具有独立性
  商法学界的传统分类把商法分为商行为法和商主体法,这种分类方式的前提是把二者作为独立的。
  (一)商行为主体的商人性
  商主体主要针对的是商事法规定的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那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具有私人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的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只适用于社会的普通成员的关系,从这点上来看,民事主体的范围是很大的。商行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商行为的本质是营利性,商人从事商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二)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理念不同
  法律的概念是没有任何的目的的,也不可能什么依据都没有就玩那个一起弄。法律更不是为了一些事情而产生的,所以当得知概念一般都是通过整治、经济和社会为背景而进行的,一般来讲,法律的概念只有在规范有价值的情况下才是真正的价值,因为该法律概念的工程就是依附社会行为的存在而存在的,因此在法律概念形成的过程中,对处理对象进行取舍之外,一些有价值的负荷也要考虑进去。对于没有特征的法律概念的使用时规范跟价值,在社会生活中法律都是将会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现实。WWw.11665.coM商家一般对于法律都是有着不一样的看法。民事法一般都是对公民和法人设立的、这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是合法的行为了。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民事法律的行为就是为了让那些用私法的人可以让当事人有私权,遵照当事人的意思使得达到法律上私法的效果。
  (三)商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同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那些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也应该包括在里面。主要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这里的当事人是指进行特定的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当事人是任何民事行为中都不能缺少的,如果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民事行为表现的意思。民事的行为就是说明当事人想要某种效果,就要用一定的方式来表达出来,如果没有表达出来那么就不能构成民事的行为。也就是说对于商法的目的就是想让交易进行的更加的方便与安全。也主要是让民法在做改变启动后也能生效。民法的改变主要是体现再能力和意思表示上,还有就是行为能力上,商法重视的往往都是商业主体,商行一般不简单的就跟商人的利益产生关系,这样也影响了第三人和国家的利益,这都是在大陆和英美法国家在商法中设立的强行的规则,这样就能对商人有着一些的必要的限制,要对商家有着严格的商主的行为。
  二、从商法的法律地位看商法具有独立性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以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独立性决定了商法的发挥作用与其生命力,它是一个基础,商法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属于一个独立的部门,商法、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商法与民法的理论基础是以个体为基础的,是为了保护个体的经营利益,民法的理论基础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2.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独立主体,而商法主要就是调整商人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商法调整对象限于财产关系。
  3.商法主要是为了有效的进行商事活动,商法主要的目的坚持简便、公平、信用和安全的原则,民法不是以立法为主要理念,它主要遵循的是自愿、公平、平等和守信的原则。
  4.商法与民法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一般认为商法属于私法,但是却受私法调整的同时还受到公法和行政机关的影响,民法纯粹是属于私法,虽然受到私法的调整但是还是比较小的。


  5.商法与民法的产生效果不同,商法是为了保护商人的利益,从而鼓励交易刺激从商,而民法则是在更多的场合中贯彻严重违法行为无效的原则。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商法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不同。商法是为了使上市行为更加的快捷和高效,经济法是通过经济活动使个体逐渐的转向社会化和公序化。
  2.商法与经济法的约束对象不同,商法是为了规定商人的地位和组织形式、商事的交易行为规则及违反原则的后果,同时还规定了商事行为的技术性和营利性原则,经济法的只是规定了政府干预经济的方法,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政府要进行及时的干预与调整。
  3.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利益各不相同,商法是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得商事行为可以正常的合法的进行营利,经济法主要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服务的,是为了维持一个正常的、公平的和平等的竞争环境,为所有的商事主体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参考文献:
  [1]樊涛,王延川.商法总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张民安,刘兴桂.商事法学(第三版).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3]张安民.论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复旦民商法学评论编委会·复旦民商法学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任尔昕,石旭雯.商法理论探索与制度创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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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佳利 [标签: 商法 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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