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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对新闻传播事业的管理

国家行政机关对新闻传播事业的管理

  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在现代社会,报纸是传播新闻的主要载体。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在我国,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新闻性期刊过去只有《半月谈》、《嘹望》、《民主与法制》等为数很少的几种,近年各地创办了一批新的新闻性期刊;还有一部分非新闻性的、社会科学类的期刊,也发表新闻作品。
  报纸、期刊创办以后,就置于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全国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有关出版活动。此处主要介绍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根据报纸、期刊两个“管理规定”,出版部门对报刊出版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条例”第三条规定,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报纸、期刊两个“管理规定’’也有同样的规定。这是一切出版物包括报刊都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也是报刊管理的基本出发点。
  
  一、依法出版制度
  
  报刊属于连续出版物,在履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取得合法出版权利之后,在出版过程中自始至终必须遵守所有登记事项,不得任意变更。Www.11665.cOM
  按照“条例”和报刊的“管理规定”,有关登记事项必须在出版的每期报刊上标明。报纸在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出:报纸名称,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名称,国内统一连续出版刊号,总编辑(社长)姓名,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版序,报纸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报纸定价(号外须注明“免费赠阅”字样),印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刷单位名称、地址,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业标准的其他标识。期刊的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应当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并且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其他记录应印在封底或版权页上。
  无论是报纸还是期刊,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或期刊,不能用同一个刊号出版不同的报纸或期刊。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报纸的所有版页应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部分版页不得单独发行,报纸出版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等,须按创办新的报纸办理审批手续。期刊出版不同的版本,也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报纸可以出版增期,应按变更刊期办理审批手续。增期应随主报发行,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和印数应与主报一致。报纸因重大事件可以出版号外,号外必须注明,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并在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期刊出版增刊,每年每种期刊可以出版两期,期刊增刊应当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取得一次性增刊许可证。增刊的业务范围等必须同正刊一致。
  报纸休刊10天以上和期刊休刊,须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报纸休刊不得超过180日,期刊休刊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时限许可证将被撤销,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报纸和期刊的出版许可证都不许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刊出版单位的名称、报刊的名称、刊号和版面也不许转让、出租和出卖。
  如需改变报刊的登记事项,有两种情况:
  一类是重大事项的改变,按《条例》第十七条和两个“管理规定”,包括:报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1]、出版新的报刊,报刊改变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包括宗旨、文种),都应当按照创办报刊的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中报刊刊期的变更,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另一类是除以上诸项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如报纸变更开版,报刊社应当经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期刊变更开本,报纸和期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登记地区变更地址,报纸变更承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备案。
  
  二、审读制度
  
  审读制度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了解报刊内容,掌握动态,对报刊进行经常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新闻出版总署曾就此下达多个通知。在报纸、期刊两个“管理规定”中,分别规定了报刊出版管理实行报纸、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的报纸、期刊的审读工作,设立报纸和期刊的审读小组,审读员可以专职和兼职相结合。报刊司负责指导全国新闻出版系统的报刊审读。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期刊进行审读,也要设立审读小组。报刊处具体负责指导本地报刊的审读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各报刊的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报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建立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阅、检查报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要求审读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的;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的;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的;违反报刊出版管理法规和规定的。
  审读结果要出“审读简报’’。各省新闻出版局每月要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一次本地区报刊审读的综合情况。对审读中发现的重大政治错误、重大版面事故以及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等,各报刊社要立即向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报告;各省新闻出版局要立即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不报或者迟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质量评估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必须保证出版物的质量。报纸、期刊两个“管理规定"也规定了实行报纸、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近年来,新闻出版工作由以规模数量增长为主向质量效益提高为主转移,质量问题得到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报刊质量包括政治质量、信息质量、文化质量和编校印装质量等。1995年新闻出版署制定了《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及“细则’’和《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及“评估办法”。报纸出版质量标准,被分为六个方面,并以百分制进行评定,即办报方针、宗旨、舆论导向(30分),是否依法出版(20分),版面综合质量(包括真实性、稿件质量、版面容量、标题、栏目设置、文字校对、印刷质量,共30分),广告质量(10分),社会信誉质量(10分)。此外,还规定了发行质量。出版质量标准达不到60分的,即视为不合格报纸,应予停办。发行质量是指报纸出版两年后必须达到的最低发行量,如省、地、县三级党委机关报分别为10万份、3万份、1万份,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报纸3万份,省及省以下专业报2万份,晚报5万份等。对未达到最低发行量的报纸,均判定为质量不合格报纸,应限期观察,或劝其停办。这项管理标准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转移,即从以“遵规守法’’为目标的行政规范管理转向以“达标上等’’为目标的质量规范管理的积极尝试,曾经在各地作过一定实施,对促进报刊的质量起到一定作用。但对精神产品量化管理的办法还不够成熟完善,各项评分标准是否恰当也还有待于总结改进。

  
   四、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是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强化对报刊出版特别是小报小刊出版的宏观管理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共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于2000年联合发布《关于建立违纪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和实施细则。
  “意见”规定: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警告的报刊违纪违规问题有:1.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现严重的政治错误;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安定;5.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思想导向错误;6.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干扰工作大局;7.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传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错误。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宣部负责对中央级报刊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中央级报刊提出警告意见,由新闻出版署发出“警告通知书”,抄送该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并向中宣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本地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的新闻宣传的管理工作,对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警告意见,由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发出“警告通知书”,抄送该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并向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和当地单位宣传部备案。
  “警告通知书”发出后,受到警告的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作出书面检讨,并对造成错误的报刊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以相应的处分。检讨和处理意见要在收到通知书10天内报送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对一年内受到三次警告的报刊,由新闻出版署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报刊的主管部门要撤换报刊的总编辑或社长,给予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违纪违规报刊停业整顿结束后,如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出现严重导向错误,由新闻出版署撤销该报刊的刊号。
  
   五、年度核验制度
  
  年度核验,又称年检,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报刊进行阶段性监督管理的方法。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的规定,一方面,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报刊的经常性检查和年度检查,另一方面,报刊社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提交自己业务活动的书面报告,包括年度的书面报告。在报纸、期刊两个“管理规定’’中,对年度核验作出了具体规定。
  年度核验的程序是:首先,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年度核验表》,经报纸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样报或样刊,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其次,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自检报告、《年度核验表》等送检材料审核查验。再次,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可以继续从事报纸或期刊出版活动。最后,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完成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工作后的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报纸年度核验工作报告。
  若有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已经不具备出版报刊所规定的条件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许可证,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若有正在限期停刊整顿的,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主管、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出版管理混乱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由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决定暂缓年度核验,缓验期满,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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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芝 [标签: 行政机关 传播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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