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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意与自由之间:民国法律视野与现代文学研究的有效性

在法意与自由之间:民国法律视野与现代文学研究的有效性

  在现代中国发展进程中,民国时期(1911-1949)是一段值得不断回味的历史。这是一段积极、焦虑地寻找答案,彼此冲突激荡的年代。近年来,大众文化中的“民国热”持续升温,与此同时,重新反顾民国社会历史,重新审视特殊历史情态中的知识分子的精神、现代文学的历史样貌也引起学术界越来越多研究者的重视,成为有待进一步研讨的新课题。其中,民国法律视野对现代文学研究空间的拓展尤为值得关注。以民国法律视野这一方法论为烛照,现代作家个案研究同样也会获得有效的拓展与深化。
  一、历史的回溯:法律与文学
  作为一个运动或者流派,法律与文学兴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起于1970年代以来的美国法学院。一般认为其创始人是密执安大学的怀特(james b.white)教授,将他在1903年编的教材《法律的想象》视为该运动的奠基之作,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这一运动才在美国法学院站稳脚跟。后来美国法官波斯纳成为这一运动的核心人物,他的著作《法律与文学》也成为阐述法律与文学关系的经典之作。
  其实,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一开始便是为了反对法律经济学而揭竿的,它反对法律经济学对人性之丰富的严重忽视、将人看作是毫无区别的个体而不考虑个体所处具体情境中的切身情感与感受。他们提倡将畅想,也就是带有文学性的设身处地的想象纳入法律审判与裁决当中。具体来说,它有四个分支:一是将法律文本或司法实践当作文学文本予以研究,这是作为文学的法律;二是研究文学作品中反映出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思考,这是文学中的法律;三是研究各种规制文学艺术产品(包括著作权、版权、出版自由、制裁淫秽文学书刊、以文学作品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这是有关文学的法律;四是通过文学作品来叙述与讨论法律问题,这是通过文学的法律。WWw.11665.coM国内研究中国法律与文学的学者以苏力为代表。2006年6月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是他的代表作。此方面的著作还有徐忠明的《法学与文学之间》《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等。上述研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这些研究实质上依然是法律的研究而非文学的研究,文学在这类研究视域中被作为引证法律的材料,文学研究并不是它的最终目的。
  比照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和民国法律视野与文学有较近关系的则是它的第三个分支,也就是研究各种规制文学艺术产品的法律。目前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中,专门从法律视野研究与现代文学之关系的尚不多见,并且法律规制文学的问题也只是民国法律视野与文学这一论题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除此而外,民国特有的法律生态也为中国现代文学的发生提供着不同于西方的土壤。例如,租界法律制度对中国传统礼刑法的弱化,西方法律制度关于人格自由、言论自由、人的权利等被现代作家接受,并实践于他们的文学活动与创作中。在民国法律与现代文学的研究中,法律既是桥梁也是观看文学的透镜,但最终目的却是通过民国法律视野的烛照获得对现代文学新的认识与理解。
  二、民国特殊的法律生态与现代文学
  由于民国特殊的时局,在当时中国的土地上同时存在着执行不同政令的行政区域,其中多国租界并存是当时特有的历史现象。在1843年至1945年的一百年中,租界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不同于传统中国的“异质性社会文化空间”。它成为一个拥有自身城市景象、市政制度、法律法规、文化出版机制、审美趋向与消费理念的实体性存在。从西方各国开辟租界的目的,即打开中国国门做生意,通过发展经济贸易攫取丰厚利益,由此引出资本经济——法律制度——文化样态的分析模式。在租界法律制度的影响下现代作家的精神品格发生着微妙的变化,由此文学创作呈现出多种样貌和多种可能的发展空间。
  首先,上海租界包括英美公共租界和法国专管租界,它们实行的是一套与中华法系不同的法律制度,更多体现的是西方法制的一些特征。正如人们常说的上海租界实行的是“西方的制度,中国的文化”。租界的议会制度、西方的法律制度、民主人权观念在租界里得到宣传和执行,加上各种富有活力的机构团体的存在和各种媒介的舆论效力,共同为租界市民提供了较为宽松自由的话语空间、现代知识文化传播渠道、生活的基本保障空间、新的伦理道德空间和多元政治的活动空间。这些都使现代知识分子明确感受到“我国人在租界内经营出版事业比较方便些。”筹办、经营报刊杂志以及出版传播对于现代文学的重要意义已有很多研究者论述,但这些“方便”却并非仅限于出版事业,他对现代知识人的生存状况、文化创造与传播以及社会文化氛围的营造都有很大的助益。租界法律制度的特质对生活于其中的华人传统礼刑观念的弱化与改变,以及由此对租界市民社会,特别是现代作家的精神品格与文学审美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由于租界所处的特殊政治位置,以及英、美、法与当时中国政府的牵制,租界中华洋杂居,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冲突,为文学活动尤其是带有政治色彩的文学活动留有较大的自由活动空间。例如,鲁迅携许广平从广州来到上海,住进了公共租界的“共和旅馆”;沈从文、胡也频、丁玲先后离京,移居上海法租界,寻找谋生的机遇。在北洋军阀行将崩溃之时,为避政治高压,《现代评论》和《新月》社的徐志摩、丁西林、叶公超、闻一多、饶子离、饶孟侃等先后转移上海租界。主观意志与身体行动的自由对现代文学的创作与相关活动的展开极为有利。中国左翼作家联盟的成立大会及其以后的集会联络点多在租界,租界为左联提供了一定的人身保护以及较宽松的言论自由。这得以使左翼作家利用在租界里国民党统治薄弱的有利环境,突破国民党新闻检查机

关的严密审查,创作无产阶级文学,创办左翼刊物,出版左翼书籍。
  另外,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分工的专门化下,法律制度对作者身份的明确,以及对作品的版权保护不仅可以保障创作者的切身利益,更为重要的是,版权保护鼓励原创性,所以版权与文学的创造力有一定的关系。“虽然中国印刷术的出现要早于西方好几个世纪,但是传统的帝制中国仍然没有版权法,这在部分上被归咎于中国传统文化重视同过去的延续以及它对新奇事物的怀疑,而这两点都鼓励复制。”对于此,租界法律对具体的案件审理与宣判,使专业作者身份、版权意识增强。这一点在通俗文学生产与传播的过程中表现尤为突出。

  三、民国著作权法与作家个案研究的新空间
  民国法律生态的特殊性给文学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长空间,这可以从当时发生的法律事件和具体的法律、法规中找到大量的例证。其中,民国著作权法以及由此引发的版权纠纷与通俗文学作家职业身份意识之间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近几年,随着现代通俗文学研究逐步被纳入学术界的研究视野,关于通俗文学的很多理论问题逐步展开、深化。对通俗文学的代表性作家的研究同样得到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从笔者所掌握的研究现状来看,通俗文学批评与理论话语建构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展开。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对通俗文学经典作家的确立尺度还没有达成共识。即便是目前被学术界关注颇多的通俗文学代表作家张恨水,对他的研究仍然在一些“老问题”上徘徊,缺乏更为具体、细致的历史细节的发掘。作为“民国第一写手”,张恨水研究仍然无法跳出“传统”与“现代”的二元对立模式的研究思路,其独具的“民国”意义也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通俗文学经典发掘与建构体系的基础。对文学与法律关系的忽视实际上意味着遮蔽了某些可能至关重要的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以《啼笑因缘》的版权纠纷事件来说明民国法律视野与张恨水研究空间拓展的有效性。
  《啼笑因缘》的发表、出版,其影响从20世纪30年代直到今天,从接受美学的角度看,文本既有作者创造的“文本潜能”,又有各种传播方式的不断参与,同时也产生了强烈的“读者反应”。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一文本的传播和接受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它的意义更多需要从文本外围界定,不仅仅取决于文本内部的故事性,而是取决于小说文本被传播与被接受的广泛度,特别是其传播形式与过程的特殊性。报刊连载、单行本发行、电影拍摄三种传播形式共同构成了《啼笑因缘》特殊的传播路径。当我们重新回顾历史会发现,这一文本在三种不同传播形式的流通中遭遇了来自法律层面的不同阻力,具体地体现在围绕《啼笑因缘》引起的版权纠纷中。但是,在张恨水与《啼笑因缘》的研究中,关于它的版权纠纷事件常常作为文坛轶事一带而过,其中隐含的法律与张恨水个人创作心态及创作身份的关系却常常被忽视。
  首先,以“世界书局契约事件”与张恨水职业作家身份转变之间的关系为例。如果讨论《啼笑因缘》的传播途径,那么有必要将“世界书局契约”事件纳入讨论范围,因为它是张恨水凭借《啼笑因缘》在上海声名大噪的前奏。1930年秋,张恨水南游期间经赵苕狂介绍,认识了世界书局总经理沈知方。在赵、沈的劝说下,张恨水将《春明外史》《金粉世家》两部小说交由上海世界书局出版,并言明《春明外史》可以一次付清稿费,条件是要把北平的纸型销毁;《金粉世家》的稿费分四次支付,每收到1/4的稿子,支付一千元。此外,赵苕狂又约张恨水专门为世界书局写四部小说,每三个月交出一部,字数是每部十万字以上,二十万字以下,每千字八元。次日,赵苕狂与张恨水双方签订合同。赵苕狂交付四千元支票一张。当时的上海小报盛传张恨水在十几分钟内,收到了几万元的稿费,在北平买了一座王府和一部汽车。这就是轰动文坛的“世界书局契约”事件。正是“世界书局契约”事件使张恨水成功地打入了上海的写作圈,并与上海的图书出版市场直接联系起来。同时,契约将张恨水与出版社连接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所谓契约,就是市场交易双方之间,基于各自的利益要求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订立契约的目的是为满足各自的需要,因为交易者每一方所拥有的全部商品,不可能都满足自己各方面的需要,但其中的一些商品可能满足对方的需要。因此,契约是双方之间的一种合意。这种合意从根本目的来说,是受功利目的驱使的。通过契约,双方都扩大了自己的需要。出版社的赢利需求与写手的创作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是通过交换为主要形式的交往,也就是合作性质、契约性质的交往。与之前为报纸写小说不同的是,这种契约赋予了个人一份工作,而这份工作又给张恨水带来了一种身份感,张恨水基于契约有为出版社工作的义务。
  对于轰动文坛的“世界书局契约”事件,小报的传言

固然有夸张的成分,但是在民国中期,上海刊物稿酬的行情一般在一元到三元不等,但“张恨水是小说界的红客,千字卖八元,还是你抢我夺”。可是,在外界看来获得丰厚收入的张恨水本人的态度却完全不同。张恨水的儿子张伍回忆父亲对这一事件的看法时说道:“父亲说,这话如同梦呓,在中国靠耍笔杆子卖文糊口的人,永远不会有这样的故事发生,过去如此,将来亦无不然。”张恨水的态度颇耐人寻味。事实上,在以交换为基础的契约事件中,张恨水并非出于主动的位置,在整个事件中他居于参与者的位置。签订契约这件事给他带来了名声,但在他看来,获得名声不是一种理想,而成了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张恨水从基于编辑身份而为副刊撰稿的义务中获得解放,代之以为出版社创作小说的契约义务。
  其次,以1928年著作权法与《啼笑因缘》版权纠纷之间的关系为例。关于《啼笑因缘》的版权纠纷为大家所熟知的是明星与大华两家电影公司为争夺小说的电影改编权而引发的纠纷。但是,在此之前,也就是在《啼笑因缘》还未发行单行本的报刊连载时期已经引发了《新闻报》《世界日报》两家大报之间的版权纠纷。1930年2月张恨水因对成舍我苛刻的给薪方式不满,辞去《世界日报》和《世界晚报》的编辑职务。之后的一段时间,张恨水有了难得的闲暇,也让他有更多的精力专注于写作。这段时期可以说是他的创作高峰期,写下了大量脍炙人口的作品,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啼笑因缘》的连载。自1930年3月17日始,上海《新闻报》副刊《快活林》陆续刊载该小说,直至当年的11月30日连载完毕。该报主编严独鹤在12月2日发表的《关于啼笑因缘的报告(二)》一文中指出:
  实则系北平某报,完全未得本报同意,亦未得恨水先生同意,自行转载。现此事已由本报请恨水先生就近向之直接交涉,现该报已承认即此停止。(所刊亦只八回)关于此点,是本报和恨水先生均不能不切实声明的。
  这则义正言辞的声明中所提及的北平的报纸便是《世界日报》的副刊《明珠》。《啼笑因缘》自1930年9月24日连载于该报。两家报纸为何能同时连载同一部小说?这是否触及了当时的著作权法?这起事件又是如何绕开法律的管制得以解决的呢?

  事实上,将两家报刊连载的小说加以对比,可以发现它们并非同一版本。两报连载的小说无论在回目撰写,还是在小说情节营造上均存在较大差异。当时出版界执行的是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该法律第21条明确规定:“揭载于报纸、杂志之事项,得注明不许转载。其未经注明不许转载者,转载人须经注明其原载之报纸或杂志。”据此规定,《新闻报》可以以未注明转载为依据,在报纸发表声明勒令《世界日报》停止连载。但是《世界日报》所刊载的文字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转载,它是经过修改之后完全不同的另一个版本,所以《新闻报》仅以未注明转载为由状告《世界日报》理由并不充分。但是1928年的《著作权法》第17条又指出:“出资聘人所成之著作物,其著作权归出资人有之。”严独鹤在张恨水完成《啼笑因缘》之前就已预付了稿费。张恨水说道:“稿子拿去了,并预付了一部分稿费。”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新闻报》是该小说的出资人,理应享有《啼笑因缘》的小说著作权。所以,《新闻报》在此次版权纠纷事件中占据着法律上的主动权。但是由于《世界日报》与张恨水的渊源深厚,所以严独鹤请张恨水出面协调此

事,并未诉诸法律手段。通过这起事件可以看出,《啼笑因缘》同时连载于不同报刊,恰恰就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
  通过考察“世界书局契约”事件、《啼笑因缘》引发《新闻报》与《世界日报》南北两大报纸版权纠纷两起涉及张恨水小说版权的法律事件之间隐匿的各种社会因素,可以发现张恨水在两次事件中所持的态度及其在事件运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面对、处理这两次法律事件时张恨水的角色表现为参与者、主持者,他的主体姿态则呈现出从被动接受到自主、自由的变化,其身份认同也显现出从写手到作家的转变。这些或隐或现的转变是职业作家身份意识在张恨水身上逐渐强化并最终确立的表征。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通俗文学在形式与内容上所具有的广发的流通性是引发版权之争的诱发因素。通俗文学广发的流通性,流通过程中遭遇到的来自法律层面的阻力以及面对这种阻力文学场中各方力量的相互作用为我们分析张恨水的创作心态提供了一个新的阐释视角,有效地拓展了作家研究的新空间。
  四、小结
  任何文学史问题的提出都是试图回应当下的社会文化现状。因此,有必要追问的是民国法律与现代文学这一研究思路的现实意义何在?回首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社会,刚刚勃兴的大众文化催生了通俗文学的繁榮,如果以文化消费为视点,可以发现,遥远的民国文化生态与当今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文化现实便有了相互参照的维度。在现代法律体系更加完备的今天,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良性交易是文艺工作者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文化良性发展尤其需要健全的知识产权法规体系的保护。较之于民国,当下法律与文学的联系愈加紧密。2012年3月31日,新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示,激起整个社会的强烈关注和讨论。讨论之热烈、参与者之广阔,在1991年制定《著作权法》、2001年对其进行修改时是难以想象的。重新审视民国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关系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这一富有学术新意的论题无疑也会为当代文化空间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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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康鑫 [标签: 现代 文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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