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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行的意义及其特色

  2000年,在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历史上是颇不寻常的一年。这一年的10月3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高得票率获得审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了这部法律,该法于新世纪的第一天开始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它体现了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和重要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清末以来前贤们在语文革新运动中的探索实践、特别是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教训,反映了人民的呼声、时代和现代化的呼唤以及几代语文工作者的夙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广告、招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方面的使用作出了规定。这部法律的颁行,正像有学者所指出的,是中国人民献给21世纪的“一份不同寻常的世纪礼物”(江蓝生《简论语言文字立法的意义》,载《光明日报》2001年1月16日),标志着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的法律,为加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进程,尽自己一份绵薄之力。
    笔者参与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这里谨就颁行该法的意义以及该法的特色等,谈谈个人的学习体会和粗浅看法。

 

一、    颁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它的颁行是我国社会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一)有利于巩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事实上的“全国通用”地位,增进各民族、各地区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wwW.11665.CoM语言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文字是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是使口语书面化的工具。用嘴把要说的话说出来,用文字把要说的话写下来,才能实现正常的交流沟通。因此,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对整个社会和全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是十分重要的。目前语言文字问题在世界各国引起不同程度的重视,许多国家把国语看作民族主权和尊严的象征,并体现在本国的宪法里。据有关资料显示,全世界现有142部成文宪法中,有79部规定了国语或官方语言,占55.6%。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70多种语言、50多种文字,不同民族、地区间的交流需要有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作为载体,对外进行国际交往也需要有代表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的语言文字,这就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现代汉语有八大方言,方言隔阂必然会对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形成障碍;汉字笔画繁多、异体众多、难写难认,用字不规范现象也会对中华文化的传承造成影响。当前,我国正处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也正处于关键时期,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实现各民族、各地区的共同富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地需要推广、普及民族共同语——普通话,都更加需要推行全国通用的规范汉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全国通用”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不是哪一个人能够强加给它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维系一个国家的文化纽带和精神支柱,是中华民族凝聚力的象征。这次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普通话、规范汉字“全国通用”的地位,顺应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对语言文字的必然要求。

    (二)有利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早在共和国建立之初,百废待兴,就及时把这项工作提到日程上来,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有关的研究和规范标准拟制工作。50多年来,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颁布了诸如《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汉字简化方案》、《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以及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等一系列规范标准,这些规范标准对普通话的推广和规范汉字的推行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使得我国社会语言生活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与旧中国相比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距离。伴随近些年社会语言生活的空前活跃,语言文字应用中某些混乱现象和不健康倾向也随之出现,与此同时,计算机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也对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当前语言文字规范化任务非常繁重,单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本体的规范而言,我们也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比如,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这两个术语的界定问题,就有不少学者提出质疑,认为目前的定义本身不够科学和严密;普通话的语音、词汇和语法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都有一些不便操作和把握的地方;规范汉字所依据的各个字表,由于制定和发布的时间跨度很大,出台的历史背景不尽相同,参与研制的单位和个人不断变化,字表与字表之间也存在一些相互矛盾的现象。这些问题的提出,反映了人们对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新的思考。笔者认为,学术上对这两个定义有一些不同看法是不奇怪的;由于语言文字本身是动态发展的,人们对它的研究也应该是逐步深入的;任何规范标准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一成不变,需要适时地进行修订以使之完善。有鉴于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将这两个学术定义写进法中,笔者认为是充分留有余地的明智之举。况且由于国家多年来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加之教育的普及和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人们对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认识一般是清楚的。法律不规定这两个定义,不仅不会影响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的进行,反而会促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学术界,进一步加强相应的研究和尽快修订完善有关的规范标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加规范、丰富和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是普及教育、发展科技、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必要前提和先导工程。关于语言文字工作同普及教育、发展科技的关系,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1997年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有过一段十分透辟的论述。他说:“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程度是文化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作为协调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工具,语言文字服务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影响社会的发展。未来社会发展的关键是加速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就加速科技进步来说,中文信息处理是高技术的重点之一,而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相应的应用研究水平,则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先决条件。就提高劳动者素质来说,主要在于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而语言文字能力又是文化素质中最基本的因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数以亿计的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除了思想和专业方面的要求外,还应该使他们具有较高的语言文字能力。”(《做好语言文字工作,为现代化建设服务》,载《推广普通话宣传手册》,语文出版社,1999)当前,人类文明的历史已进入高科技迅猛发展的信息时代,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实现生产、办公、日常生活、图书情报和印刷出版自动化等已成为现实,语言文字的服务领域正由人与人之间的交际拓展到“人机交际”,其地位和作用日显突出。今后五到十年,可以预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程度将大幅度提高,信息产业将快速发展,以信息化带动传统产业进而实现跨越式发展将成为必然趋势,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信息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语言文字的统一和规范这一先决条件,更有赖于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语言文字研究尽快突破词处理、句处理、语义处理某些“瓶颈”的制约,早日实现汉语自然语言的自动处理,即实现高度“智能化”的“人机对话”。考虑到全球已进入信息化社会的大背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五条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应该从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来加深对这一条款的时代内涵及其深远影响的认识。  

    (四)有利于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管理。现代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自然也不例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出台以前,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主要靠政策性文件,权威性小,规范性差,法律依据不足,致使一个时期以来,尽管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了很多努力,语言文字应用的现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某些滞后现象。比如:有些地区方言盛行,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还没有真正成为风气;社会上滥用繁体字、异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使用的混乱现象比较普遍;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中滥用外文,等等。上述混乱现象,自然引起社会有识之士的焦虑和广泛关注。1990-1996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和提案就达97项,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加速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28项。特别是1996年语言文字立法的呼声最高,在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有227位代表提出了7件要求对语言文字进行立法的议案。1997年,在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又有164位代表提出了5件要求对语言文字进行立法的议案。因此可以说,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起草列入立法计划,与两会代表、委员的积极呼吁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该法的顺利通过并颁行,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精神实质,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能够有效运转的执法机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逐步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全面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五)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语言文字的应用是否合乎规范、标准,往往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一座城市、一个单位的文明程度和形象。语言文字应用的不规范现象特别是用词、用语的混乱与城市的“脏、乱、差”一样,既影响城市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用法律的形式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对于提高公民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对于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语言文字是表达思想内容的符号和载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虽然主要调整的是语言文字的“形式”问题,但是对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内容”方面的不良倾向,也不能听之任之,不管不问。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前一段社会上存在的用谐音乱改成语、对中小学生造成误导的现象和在思想内容上有殖民、封建、色情、庸俗、低级趣味等种种不健康色彩,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现象等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已经对语言文字表达内容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和规范,故本法虽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第五条的原则规定同样是很重要的。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特色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初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2000年2月起改现名。伴随名称的更改,内容相应作了调整)的调研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于1997年1月正式启动,到2000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前后历时3年零10个月。该法之所以能够在这么短的的时间里制定出台,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如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当前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大环境比较有利;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多年来形成了较为扎实的工作基础和比较深厚的群众基础,公民语言文字规范意识逐步在提高;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地方语言文字立法的实践经验和依法管理的初步经验,并有国外语言文字法制建设的某些做法和经验可资借鉴,等等。这些基本上都属于外部因素。有了较好的外部条件,再加上参与起草的同志的不懈努力,才形成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同于其他类似法律的鲜明特色。

    (一)重在引导。这部法律定位于“引导”法而不是惩戒法,因而“重在引导”是其最为显著的特色。笔者认为法律这样定位是准确的。有的同志或许会因为在这部法律中没有处罚一类强制性的条款而担心它的有效性,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该法定位于“引导”,顺应了语言文字自身发展和使用的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语言文字问题不同于其他问题,简单地进行处分或处罚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问题,收到实效。语言文字立法的目的,是引导公民共同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所说:“语言文字本身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其发展演变之间的关系也是十分复杂的;同时,一个国家和民族,或者一个人,使用语言文字正确与规范的水平,与其行为规范意识、所受文化教育程度有直接关系。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水平必将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提高。在这样一个比较长的时间里,政府的引导应该是得力的,有效的;有关部门应该意识到法律这样规定实际是加重了自己的职责,要把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纳入议事日程,要学会和善于根据法律做好引导工作。”(《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座谈会上的讲话》,载《语文建设》2001年第1期)

    (二)实事求是。这部法律的制定从我国现阶段语言生活的实际和语言文字自身发展演变的特点、规律出发,正确处理了推行语言文字规范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丰富、发展的关系问题,以及语言文字的主体化与多样化的关系等问题,因而科学、适用、可行。推行语言文字现行规范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丰富、发展的关系是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态度、做法,实际反映着不同的语言文字规范观。比如对待词语的规范问题,学术界通常采用提倡、引导的方式予以解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此不做硬性规定,实际上肯定了学术界的处理方式,因为通过法律硬性“规定”在什么场合只能用某个词语而不能用另外的词语是不妥当的。大家知道,语言中的词汇是一个动态、开放的大系统,任何一种语言的丰富和健康发展,都无例外地需要从方言词、古语词、行业语甚至外来语言成分中汲取营养,因此语言中新成分、新用法即新词新语的不断涌现是正常现象,对此不宜大惊小怪或过多地指责、非议。因为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不是要人为地规定一些条条,把活生生的语言“框”死。从动态、发展的语言规范观来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是一个不断进行、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从语言文字自身发展的规律出发,在立法中较好地体现推行语言文字规范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丰富、发展的关系以及语言文字的主体化和多样化的关系等,因势利导,多做促进工作,绝对不能简单化、一刀切,搞纯而又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这样处理语言、特别是语言中词汇的规范问题,笔者以为比较妥当,是实事求是的做法。

    (三)刚柔相济。刚柔相济体现在法律条款中,就是既坚持原则,又有一定的弹性。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基本政策上,这部法律原则性相当强。我国实行“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语言文字基本政策。这次立法,把“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上升为法律,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我国现行语言文字的通用范围有所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实际上也就等于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范围。自然,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并用。由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问题不属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调整的范围,故该法只原则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管理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调整的是社会交际行为,而不是个人使用。具体说,管理范围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而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则只作引导,不予干预。这样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再比如,在规定使用普通话的同时,该法对需要使用方言的特殊情况和领域也作出了规定。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在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而是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因此该法也规定了允许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场合和特殊情况。上述规定,既符合语言文字发展演变的规律,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个渐进的工作过程的特点,又体现了一定的弹性和柔性。

    (四)简明扼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虽然只有四章28条,但高度精炼,重点突出,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学术上留有余地,“其文本本身就是规范化的典范”(江蓝生评语)。这一特色,也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得到广大群众认可的一个原因,难怪就连原先对语言文字立法持有怀疑态度的某些同志,看了法律文本后也改变了看法,表示此法可以接受。

    以上四个特色集中体现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法律文本中,但形成这些特色,则是参与起草的同志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领导下,多方听取意见,认真思考,反复讨论修改的结果。它是起草班子集体智慧的结晶。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行,不是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终结,而是新的开始,新的起点。一方面,新世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一定会不断提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法律的出台也必然会对语言文字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语言文字工作者必须进一步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拓展视野,提高自身素质,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理”,主动适应依法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要求。“十五”期间,语言文字工作者特别需要在“重在建设”上下工夫,力争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规体系建设、规范标准体系建设、面向信息处理的语言文字基础工程建设、应用语言学(含语言规划)学科理论建设和语言文字管理机制建设(含管理和科研两支队伍的建设)等五个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关于以上五个方面的“建设”问题,笔者已有比较长时间的思考,拟另文专论,这里不再赘述),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信息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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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铁琨 [标签: 通用 语言 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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