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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宪审查的思考

摘要:文章通过分析中国在违宪审查制度中的不足,并联系国外在违宪审查方面的成功经验,最终得出了建立特殊的行政机构,以完善违宪审查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机构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致使违宪审查制度执行举步维艰。由孙志刚案件引发了以法学界为首的整个知识界的思考和实际行动。3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因为该宪法规定,被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这是授权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被收容遣送对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最终,6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8月1日正式实施。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寿终正寝。从此,温情救助取代强制收容。
    孙志刚案可以看作是我国违宪审查的实际应用,《立法》所规定的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方式之一便是由公民提出“审查的建议”,对于被认为同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因此,国务院宣布废止其所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可以看做是违宪审查的结果。WWW.11665.Com当然,这一过程确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例如,人大常委会在违宪审查中发挥了什么作用?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身负有沉重的立法任务和众多职能,加之违宪审查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对所有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
    二、我国违宪审查的缺陷
    由孙志刚案反应出我国现阶段缺乏一个独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违宪审查本来主要就是针对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的,即违宪审查的对象不仅仅是行政机关,更是立法机关,就是要审查国家的立法是否合宪。[1]目前中国宪法设定的违宪审查制度恰恰是由立法机关主导的,只是增加了立法机关的一个功能,然而这正好造成了直接的利益冲突。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具有解释、审查权,自己判断其是否合宪;地方人大同样如此。行政机关也自己立法,自己审查,这样就把自己变成自己案件的大法官。[2]尽管不排除各个机关确实能够秉公判断、公正解释宪法和行使违宪审查权,但是作为制度设计,一定要在制度上避免出现利益冲突,行政规章由行政机关自我审查,拒绝人大和司法审查,更是违反法治的基本精神。
    三、外国违宪审查机制
    在德国违宪审查有专门的机构,德国是设立宪法法院的国家,宪法法院不受理普通的民事刑事案件,其主要职能是违宪审查,保证宪法的实施,有权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无争讼的抽象性审查,如有独立的宪法法院、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和独立的宪法判决。[3]在意大利也设置了专门的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只行使司法权,而不能行使违宪审查权,违宪审查权只能由宪法法院行使。法国设立宪了法委员会。许多欧洲大陆的国家,如意大利、德国、法国、奥地利等20多个国家都实行的是宪法法院的制度,即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行使司法审查权,宪法法院不同于普通法院,其主要职能是保障宪法的实施。
    四、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都有不同形式的专门违宪审查机构,可见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是十分重要的,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各有特点,都是与各国的国情紧密联系的,并且是在长期的过程中发展和完善的。同样,构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能一蹴而就,不能照搬国外的模式,应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采取渐进式的发展模式,使其逐步发展和完善。
    我国应该借鉴西方成功的模式并结合我国自身的特点,在全国人大下成立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4]这一审查采取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如果法规存在违宪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公民和任何组织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来,有关的国家机关也可以提出来。对于被质疑的法规,首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如果确认违法、违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撤消相应的规定,也可以要求制定机关

自己改正。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对重要的法规主动审查,如果发现违法违宪,也应按照法定的程序来纠正。
    综上所述,只有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成立,才能有效地保障违宪审查机关的职权真正得到行使,增强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的可操作性,违宪审查程序才会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启动,这不仅是权利救济的需要,也是加强立法监督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得到及时的纠正”。最终树立我国宪法的至上权威,实现法治国家的宏伟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郭相宏.有关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问题[j].理论探索,2005,(6).
    [2]李琦.论违宪审查制度[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3]傅思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
    [4]洪世宏.无所谓合不合宪法——论民主集中制与违宪审查制的矛盾及解决[j].中外法学,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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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审查 审查 的对象 审查 中国 审查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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