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商法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民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宪法论文   刑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程序法论文
 其他相关论文   法律资料库   法史学论文   诉讼法   劳动保障   商法论文   经济法   法理学
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

摘要:反垄断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环境已从国内竞争走向了国际竞争,随之,反垄断法把其规制的重心逐渐由国内经济集中转向了国际经济集中,由此引发了反垄断法内国控制日益弱化、国际控制日益强化的发展趋势。
关  键  词:经济集中/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反垄断立法
  反垄断法的产生,在于不信任过分集中的经济力量;反垄断法的核心在于反对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由此揭示了反垄断法与经济集中之间有着某种深刻的关系。在反垄断法发展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各国主要致力于通过反垄断法的国内实施来控制国内的经济集中。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合并的迅猛发展,国际范围内的经济集中日益严重。从一般集中角度考察,早在1980年时,35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的25000家子公司(25%以上)的销售额就达26360亿美元,大约为所有市场经济的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的28%。[1]跨国公司的市场集中也是相当惊人的,在全球范围内,一些跨国公司占据了整个行业的重要地位。例如,30多家跨国机械公司占据了国际机械市场份额的70%;20家跨国电脑公司几乎垄断了整个世界的计算机市场;而在国际商用飞机市场,则只有美国波音公司与欧洲空中客车公司两强争霸。编辑:www.11665.com 。
(注:此组数据引自1994年1月19日《中国税务报》,1997年7月25日《南方周末》,1999年4月8日《国际商报》。)这样,反垄断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环境已从国内竞争走向了国际竞争、从国内经济集中转向了国际经济集中,随之,反垄断法近几十年来也悄然发生了变化,集中体现为“把规制的重心由国内经济集中转向国际经济集中”这么一个发展趋势,即反垄断法内国控制日益弱化,国际控制日益强化。WWW.11665.COM
  一、反垄断法发展趋势之一:内国控制的弱化
  反垄断法内国控制的弱化是指各国从现实出发,逐步放松管制,放宽反垄断法的实施,使得包括国内企业合并在内的许多垄断行为很大程度上趋于合法化。例如,波音公司合并麦道公司(美国)、迪斯尼公司合并美国广播公司(美国)、克虏伯公司合并蒂森公司(德国)、汽巴嘉基公司合并山都士公司(瑞士)这样的合并大案,在过去是不可能的,但现在都得到了支持,这充分说明了反垄断法内国控制的日益弱化。反垄断法内国控制的弱化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充分实现:
  (一)从结构主义走向行为主义
  反垄断法有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之分。依结构主义的方法认定提议中的企业合并是否是垄断性合并时,仅要求审查市场集中度和参与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如果市场集中度迅速上升或者参与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过大,那么就被认为是垄断性合并而遭禁止。很明显,这种单纯以结构主义方法认定垄断性合并是相当严厉的,近乎于有罪推定。按照这种思路,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不仅禁止了一些大的企业合并,而且对一些中小企业市场上的企业合并(如1962年的“布朗鞋公司案”)以及一些大企业仅提高了一点市场份额的企业合并(如1963年的“罗姆·凯布尔斯案”)也坚决予以制止。实际上,市场的高集中度和若干企业的高市场份额可能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获得的“竞争发展过程中的暂时效率垄断地位”,但当竞争对手一旦开发出类似产品或掌握了同样的技术或利用自己的技术取而代之的话,那么该优势或迟或早将被打破。[2]因此,单纯以市场结构为标准来控制企业合并有着相当大的缺陷。美国自1974年“合众国诉通用动力公司案”开始,表现出了摒弃结构主义分析方法,走向行为主义分析方法的趋向,市场集中度和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不再是决定性因素,而仅是确定市场势力的重要标准。[3]1984年美国司法部发布一个合并指南,彻底抛弃了单凭市场结构认定垄断性合并的有罪推定原则,指南认为,判断企业合并是否限制了竞争,除了市场份额和部门集中度外,还要考虑市场竞争条件的变化,包括新技术的开发、企业的资产状况,以及合并后的经济效益等。1992年的横向合并指南进一步降低了市场集中度在判断垄断性合并中的地位,把它与潜在的反竞争效果、市场的进入、效率和破产并列为判断垄断性合并即“合并是否会产生或者加强市场势力,或者推动行使市场势力”的五大判断标准,行为主义色彩越加浓厚。
  (二)从全面干预到有选择干预
  企业合并有横向合并、垂直合并、混合合并之分。在企业合并反垄断实践中,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对横向合并的控制一直较为严厉,而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也不同程度地遭到了禁止。美国司法部自1968年开始颁布合并指南,并于1982年、1984年作了修改,1992年又作了改进。在1968年的合并指南中,它对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都规定了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准则所允许的最大市场份额,越此份额界限,合并企业就会受到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的指控。在1984年修订[转贴于:论文大全网 https://www.11665.comhttps://www.11665.com/legalscience/sf/201209/135445.html]

...

[1] [2] [3] [4] [5] 下一页

  • 上一篇法学论文:
  • 下一篇法学论文:
  •  作者:佚名 [标签: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立法 中国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试析法与道德关系的现代价值
    浅析左宗棠的国家安全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试析感性存在论域下消费安全问题的现代性批…
    试析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试论中美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比分析
    浅谈经济法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现代化…
    浅论《反垄断法》中行政垄断
    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试论吉登斯现代性思想下信任关系
    浅谈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探析
    浅析互联网垄断语境下反思我国《反垄断法》…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