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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摘要:数据电文合同具有的虚拟性、无纸面的特点使其与传统书面合同相比,在书面的意义、身份及信用的认证、签名和意思表示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对此,应依赖“功能等同法”,解决数据电文合同的书面效力、电子签名、合同的订立与成立等法律问题。我国应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对数据电文合同重点予以规范
  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合同法》首次将数据电文合同纳入了书面形式的合同中,承认其合法性。但数据电文合同面临的许多具体法律问题,《合同法》并未解决。目前,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研究这类无纸合同的特殊法律问题。本文在对数据电文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试图探讨数据电文合同的几个重要问题:书面效力问题、签名问题、合同的订立与成立的时间、地点问题。

关键词:数据电文 合同保护
  一、数据电文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的比较
  (一)数据电文合同的概念
  数据电文合同,顾名思义,即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中对数据电文做了较权威的定义:“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编辑:www.11665.com 。
我国《合同法》第11条也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数据电文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三类基本形式:一是以往常见的电报、电传和传真。它们是通过电子脉冲形式传递信息的,故属于数据电文形式。wWW.11665.Com二是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简称edi)形式,它是将商务处理按照一个商定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信息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式。换言之,edi合同即是合同信息通过计算机的电子传输,而且使用某种商定的标准来处理信息结构的合同订立形式。edi目前是国际贸易及发达国家的国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的比较普及的电子贸易形式,我国应用edi的贸易正在被积极推广并迅速发展起来。三是电子邮件(简称e-mail)形式,它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以及国际互联网实现的信息传递方式。e-mail合同形式与edi合同形式都是进入现代信息社会后,贸易合同无纸化的典型表现,且具有快捷、方便、高效等优势。但二者比较起来,e-mail采用的是非标准化或格式化的电子信息处理结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网上直接谈判,其成本更低,更方便和快捷。e-mail的不足之处是,不像edi形式那样可以设置认证机构为电子签名提供可靠、安全的保障,其安全性受到较大的威胁。目前e-mail形式多用于网上零售、网上知识产权转让和其他小额贸易。
  (二)数据电文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的区别
  传统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合同书、信件等文字形式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长期以来,要式合同一直以此种形式为主要形式,整个书面合同的理论,如合同的合法性及证据力,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都是以纸面形式为基础进行规范的。而在数据电文合同中,虽然合同的意义和作用并未发生改变,但其形式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要求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二者比较起来,其主要区别表现为:
  首先,传统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面对面直接谈判,意思表示是在一个实体空间内进行,双方的身份容易辨认和确定。而在数据电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运作,其身份和信用须依靠密码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其次,二者“书面”的意义有很大区别。通常人们认为,传统书面形式属于有纸形式,其可视性、不可更改性及原件的认定几乎不成问题。而在数据电文合同中,除电报、电传和传真的书面意义与传统书面的形式较近似外,edi和e-mail合同形式均属典型的无纸面形式,它们实际上是存储于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数据信息,又称电子数据。虽然edi和e-mail合同也可以以打印文件形式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内容,但那已不是edi和e-mail合同了,而是以打印文件形式存在的典型的纸面合同。它们也可以通过显示器屏幕进行显示,但显示并非合同存在的形式,而是供人阅读的。在edi和e-mail合同中,能够有效存在的作为“书面”意义的是电子数据,它与纸面形式相比具有无形性、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等特点。因为电子数据以计算机储存为条件,一旦操作不当,可能抹掉所有的数据,还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无形灾难的攻击。并且,它以键盘输入,用磁性介质保存,改动或伪造后不易留痕迹。
  再次,传统书面合同成立和生效所要求的签名、盖章或指纹等,在数据电文合同中被电子签名所代替。在电报、电传和传真中,人们没有对合同签名问题提出[转贴于:论文大全网 https://www.11665.comhttps://www.11665.com/legalscience/sf/201209/135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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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电文 法律 问题 导航 电文 电文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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