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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立法程序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

通过立法程序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

我国权威机构的最新抽样调查显示:农民工在我国二、三产业员工中所占比例已高达59.8%(具体分布情况为:建筑施工企业占6.7%,机械制造企业占11.1%,电器制造企业占10.3%,化工制造企业占4.7%,纺织服装企业占16.6%,餐饮服务企业占12.1%,商贸旅游企业占5.8%,其他行业类型的企业占32.8%)。因此,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从最初的散兵游勇到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绝不单纯意味着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数量的增加,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证明了农民工已成为我国工业化、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生力军,并将逐渐演变为工人阶级的主力军。因此,对待农民工的政策取向如何,农民工的政治地位、生活现状怎样,直接涉及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的进程。早在2002年,我刊就以“关注转型期的农民工”为主题,连续四期在“热点聚焦”栏目中对转型时期农民工问题的特殊性、农民工的基本生活状况、农民工的边缘化问题、农民工的子女教育问题进行探讨并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反响。然而急速变化的改革时代使得农民工问题愈益呈现出复杂性和深刻性,尤其是农民工群体角色的历史性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定位,更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的新的基点来研究探讨农民工问题。因此,本期我们邀请长期关注农民工问题的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者从更深层次上、特别是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角度进一步对农民工问题进行讨论。WWw.11665.Com
  据农业部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已有1亿左右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了非农产业,数量众多的外出务工人员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忽略和替代的重要贡献。在许多行业,外出务工人员都起着支撑性的作用,而在某些行业,毫不夸大地说,撤除了农民工也许整个行业都将瘫痪。实践表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及城市的大规模转移,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给我国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至少体现在:
  其一,外出务工开拓了现阶段我国农民就业和增收的主要渠道,成为许多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途径。据国家统计局调查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来自劳务报酬增长的比例,呈逐年上升态势。2000年,全国农民的工资性劳务报酬占其纯收入的比重已达31.1%,比1985年上升13个百分点。这其中的主要部分就是农民的打工收入。
  其二,农民工以辛勤劳动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按照我国现有的耕作与经济发展水平计算,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大约在2.7亿人左右,乡镇企业和城市二三产业已吸纳农民工约1.2亿人,还有1.5亿劳动力需要从农业中转移出来。从1980年到2000年,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从30.4%降到15.9%;就业结构中第一产业从68.7%降到50%,第二产业从18.3%上升到22.5%,第三产业从13.0%上升到27.5%;城镇总人口从19.4%上升到30.8%。有学者估计,劳动力流动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年均9.2%的gdp增长率的贡献为16.3%,在今后的30年里,如果劳动力由农村向城镇迁移的种种障碍能逐渐被清除,劳动力在部门间转移可为每年经济增长率贡献2到3个百分点。
  其三,农民工的规模流动实现了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与优化组合,降低了工业化的成本,增加了国民经济积累。农民工对流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容忽略的作用。据测算,一个农民打工者在珠江三角洲等发达地区的贡献,折合成gdp约为全年3万元左右,除去自身消费和带回家乡的费用,还剩余1.5万至2万元左右,显然,它们都融入了当地经济机体中。
  其四,“民工潮”培育和积累了支撑我国经济发展必需的人力资本。我国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较低是农村经济发展不快、后劲不足的主要原因。传统农业经济活动投资收益率之所以低下,主要根源在于农业技术落后与农民劳动技能低下,同时缺乏现代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民工潮”的出现,使农民们接受到工业社会和城市文明的洗礼和熏陶,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科技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另一方面使农民增长了见识,积累了从事经营活动的经验,培育了市场经济观念,塑造了推动中国社会变革的原动力。
  其五,“民工潮”是传播先进文化和现代城市文明的重要渠道,促进了农民的现代化。“打工仔”、“打工妹”不仅带回了打工的收入,更带回了先进的文化观念,带回了城市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农民更加关注信息社会的动态,更加注重科技文化知识学习、子女教育培养、少生优育等,推动了中国农村社会由封闭向开放转变,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政治文明的跃迁。
  然而,我们不能不承认,从其出现之初,农民工这个庞大群体就处于一种“权利缺失”状态。尽管农民已经成为城市建筑工地的工人、生产流水线上的操作工、餐馆饭店的服务员以及小商贩、保姆和清洁工,尽管他们与自己所栖身的城市日益交融,但是,按照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农民,因而便“天然地”、“注定地”居于城市社会的最底层。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所包含的保护公民权利的内容理应包括他们,虽然党和政府努力采取了许多措施维护务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总体上,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由于整个社会经济结构正处于深刻转变之中,由于农民工所处的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在过去一段时间,农民工个人权益及群体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相当普遍;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组织作为载体和后盾,他们也无法通过一种组织化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下,经过最近两三年的努力,情况正在发生很大改变。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之后,“三农”问题得到了党中央超乎寻常的重视,在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总体方略中,农民工权益亦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今年春节前夕,在全国范围内发起的为农民工追讨欠薪的“清欠风暴”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声势,也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在这个过程中,明确了各级工会组织作为农民工维权的合法代表。应该说,加大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正成为整个社会的广泛共识。一个全社会真诚关注农民工,创造条件关心农民工,加大力度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社会舆论氛围正在开始形成。特别是近年来,党和政府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作出了许多重要部署,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的坚定决心,农民工权益状况也因此正在获得较大改善。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目前所作的一些安排事实上是存在着局限性的,例如,城乡二元体系及户籍制度对农民的根本性限制如何化解?工会组织作为农民工维权的单一载体是否足够?要真正剀切地维护农民工权益,尚须谋求新的突破。
  在前不久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十届

全国政协二次会议上,农民工权益维护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其中相当一致的意见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维权问题,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加以突破,一些人大代表并就此提交了议案。应该说,这是一个具有“方向性”的解决路径。不过,也有人认为,就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进行专门立法,似乎依据不足。那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专门进行立法有没有足够的依据呢?笔者赞成这个方向,并认为它是能够成立的,其依据在于:
  第一,对公民的权利保护不应该存在空白地带,凡是有需要保护的权利,法律就应该到位。
  第二,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五大报告曾精辟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这样的历史进程,至少需要一百年的时间。至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那还需要更长得多的时间,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据此我们不难作出判断,“农民工”不会是短时期就可以消失的过渡性现象,而是必将伴随我国现代化过程的一个长期现象。临时性、政策性措施只能“救急”,但不能够解决根本问题,对于突出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够带来更稳定、规范、可靠、长久的解决。
  第三,市场经济是天然地倾向于“强者”的制度安排,所谓“强者”即表明他们本身是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法则的,亦即他们是具备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竞争能力的。直白地说,“强者”正是市场经济制度的获益者。有鉴于此,在社会的组织安排中,必须制定对弱者进行合理救助的政策(因为强者已经获益)。这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的内在责任。政府一方面要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要对弱者实行保护,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使弱势社会群体的各项权利得到切实保障,避免强弱差距无限扩大,引起社会利益矛盾的激化。因此,对于社会困难群体进行救助,乃是构建一个健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健全的市场经济所理应具有的基础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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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舟波 [标签: 立法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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