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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立法程序概论

德国联邦立法程序概论

  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而这种正当过程正是通过程序来体现的。如果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那么,程序应作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立宪国家要求将政府的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从程序方面予以制约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立法机关在立法的过程中,不仅需要遵守立法的原则,还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德国基本法以专章规定了联邦立法,并且对于立法程序给予了极大关注,其中第76条、第77条及第82条详细规定了联邦立法程序,成为基本法的特色之一。
  
  一、法案的提出
  立法程序开始之前,首先需要有关主体提出立法倡议。公民、公民小组、工会、经济协会、教科文卫等各种联合会,在各自领域内可以提出立法要求;执法机构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法律存在缺陷,也可以提出修改倡议;政党、议会党团或议员个人也可以提出立法倡议。当然,多数的立法意图都是在政府内部产生的,因为政府是管理国家、对外交往的主要机构。
  立法程序从法案的提出开始,即在联邦议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以立法动议的形式启动。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法律提案只能由联邦政府、联邦议院议员和联邦参议院提出。所有法案都要在联邦议院中提出,但在正式提出前,由于提出主体的不同,通常有不同的前置程序。
  联邦政府提出的法案必须首先送交联邦参议院,后者在6周之内进行第一轮审议,对法案提出自己的意见。wWw.11665.coM出于重要理由,联邦参议院要求延长期限的,则提出意见的期限为9周。联邦政府在提交法案时表明属于例外情况、特别紧急的,向联邦参议院提案3周后还未收到后者的意见时,可将法案提交到联邦议院;如果联邦参议院同时也提出了延长期限的要求,则联邦政府可在未收到意见6周后,将法案提交到联邦议院。在第一轮审议中,联邦参议员可以表示赞同或反对的意见;但在多数情况下,联邦参议院会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议;这时各州会借此机会把有利于本州的意见加进草案中。草案经联邦参议员有关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后,由联邦参议院大会作出决议,连同草案一起交还政府。政府在对联邦参议院的表态作出声明之后,将法律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草案及其说明、联邦参议院的决议和政府的解释一并呈送联邦议院议长。至此,法案正式提出。
  联邦议院内部提出的法案,必须由一个议会党团提出,或由5%的议员联合提出,直接交给议长。
  联邦参议院的法案是由一个州或几个州提出的。草案首先要在联邦参议院的委员会中审议,由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提出报告,由全体会议决定是否作为法律草案提出。如果决定提出法案,则先将其转交联邦政府,由政府附上意见后转送联邦议院。
  
  二、联邦议会对法案的审议
  法案提交到联邦议会后,将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分别对法案进行审议。
  (一)联邦议院对法案的审议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联邦法律由联邦议院会议决议通过。但是,基本法并没有涉及联邦议院审议法案的具体程序,而由有关的法律做进一步的规定。 法案的审议基本上要经过“三读”程序:
  1.一读。法律草案提交联邦议院以后,议长把法案拿到长老委员会上,由各议会党团协商是否进行一读,达成协议的法案进入一读程序。在一般性辩论后,草案被转给某一个委员会或几个委员会进行研究。
  2.二读。联邦议院召集全体会议,对上述委员会的报告进行二读。全会的执行主席只宣布对法案的个别条款进行讨论,然后由议员对法案进行逐条表决。如果获得多数同意,该法案便进入三读程序。
  3.三读。对每一条修正案进行逐条辩论和表决后,大会执行主席便可宣布对法案进行最后的整体表决。如果多数赞成,法案就在联邦议院获得了通过。应注意的是,对于修改基本法的法案,则必须获得联邦议院全体议员2/3以上的赞成票。
  (二)联邦参议院的立法程序
  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要经过联邦参议院的第二轮审议。联邦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在联邦议院通过后,必须获得联邦参议院多数赞同的法律,成为“赞同法”。凡是联邦立法涉及州的权利和利益或者对州有重大影响的,都必须取得联邦参议院的同意,但必须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对于赞同法,即使联邦议院已经通过,只要未获得联邦参议院的多数支持,即为无效。
  另一种法律,是无须联邦参议院赞同的。原则上,这种法案在联邦议院通过后就能成立。但是,如果联邦参议院存有异议,法案须提交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在于消解和调解两院对法案的意见分歧。调剂委员会的处理结果有三种:第一,建议取消联邦议院已经通过的法案,或者提出具体的书面修改意见;第二,建议确认联邦议院已经通过的法案;第三,没有达成一致的建议。在第一种情况下,联邦议院需要重新进行审议;在第二、三种情况下,都需要联邦参议院采取下一步行动。
  对于无须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法案,在经过上述调解程序后若未获妥协,联邦参议院可以正式提出自己的异议。联邦参议院的异议不具有绝对性,联邦议院可以驳回。如果联邦参议院以过半数票提出异议,联邦议院可以过半数议员的决议予以驳回;如果异议以联邦参议院至少2/3多数决议通过时,联邦议院驳回该决议时,也须有2/3多数的决议且至少有所有联邦议院议员的过半数的同意。所以,凡是无须联邦参议院赞同的法案,联邦议院有最后的决定权。
  
  三、 法律的公布
  获得议会两院一致通过的法案递交联邦政府,由总理和有关部长副署后,在呈请联邦总统审查,总统在形式上审查后签署并发布总统令。至此,法案成为正式的联邦法律,在联邦法律公报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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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刘丹 [标签: 德国 立法 联邦德国 德国 德国 联邦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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