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其他相关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民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宪法论文   刑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程序法论文
 其他相关论文   法律资料库   法史学论文   诉讼法   劳动保障   商法论文   经济法   法理学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研究的发展与思考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研究的发展与思考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高度重视民族问题,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研究有了新的起点。60年来,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研究伴随着共和国的命运,走过了一段艰难、曲折的历程,历经了从创立到发展、从萧条到停滞、从复苏到繁荣的历史阶段。
  
  一、历史回顾与成就
  
  (一)历史回顾
  1.1949年至1952年,是新中国民族法制的创建阶段。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当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把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标志着新中国民族法制开始迈步。这一阶段制定的重要法律、法规有: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1951年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和《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指示》等。这些法规虽然是政治运动的产物,但毕竟是以法规的形式出现的,表明了社会对民族法制建设的需要,这也是新中国民族法制建立的社会政治基础。
  这一阶段,随着中苏关系的全面热化,翻译出版了一些苏联民族学、法学教科书。通过这些教科书,我们学习和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与法律问题的基本理论。同时期,中央组织大批民族工作干部以及专家、学者进行大规模的民族调查,这些工作为后来的民族识别和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积累了全面系统的科学资料。在这些材料中,不乏大量民族法学的原始材料。WwW.11665.CoM民族法学是以民族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的命运是和民族法的命运息息相关的。在这阶段,学科意义上的民族法学虽然还不存在,但是,从法制的角度关注和研究新中国民族问题已成为当时的历史使命。当时制定的有关民族问题的政策、法律文件及相关理论成果,可以说孕育了新中国民族法学,并为以后民族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1952年至1956年,是新中国民族法制的初步发展阶段,也是民族立法工作的一个黄金时期。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这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经验,首次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实施纲要》的诞生,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驶人法制轨道。1954年,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宪法》根据建国以来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建立各民族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开始逐步发展的经验,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作了比《共同纲领》更进一步的规定。这一阶段,还颁布了《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等行政法规。这些均有力地促进了建国初期民族事业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新中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如果说,在“1954年宪法”公布前,我国的民族法学教育和研究是以学习苏联为主的话,那么在此之后,就开始逐步摸索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为主的教学和研究了。
  3.1957年到1976年,我国民族法制除了1957年至1958年有暂时的繁荣以外,留下了一段长长的空白岁月。这一时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57年到1965年,我国民族法学经历了一个从暂时繁荣到萧条的变化过程。1949年至1956年民族立法的发展,为1957年至1958年民族法学带来了暂时的繁荣,民族立法工作仍在继续进行。这一时期,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48个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条例外,还通过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等重要法律。这一阶段民族立法的特点是:(1)时间虽长但立法数量不多;(2)内容涉及范围较狭窄。除涉及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内容外,其他大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条例,并且这些组织条例内容基本雷同。这一阶段,在“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下,一些重要的民族立法工作停顿下来了。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后,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着手起草,到1959年上半年就写出了8稿,但迫于后来反右斗争的政治形势而被搁置。
  第二阶段,1966年至1976年10月,我国民族工作被取消,民族立法工作处于全面停滞时期。“文化大革命”是“左”的指导思想极端发展的产物,反映在民族问题上,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都社会主义了,还讲什么民族不民族”,根本否认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存在;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少数民族问题就是阶级斗争问题”。两种观点殊途同归,都取消了民族工作和民族立法工作。所以,在“文化大革命”中,民族自治地方有的被撤销了,有的被合并了,有的被肢解了,而更多的则是名存实亡。1975年《宪法》如实地记录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破坏的实际状况。它虽然保留了“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条款,但是取消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各项自治权的具体内容。很明显,取消了自治权等于取消了自治机关,也就等于取消了民族自治地方。因此,这一阶段几乎没有什么民族法律、法规问世,民族法学研究也一片空白。
  4.从1977年至1978年,我国民族法制开始从漫长的冬眠中复苏。1978年《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比1975年《宪法》略有进步,如恢复了1954年《宪法》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一些内容,恢复了自治机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权。尽管如此,这个时期仍明显地保留有“文化大革命”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造成的伤痕。在这一阶段,基本上没有民族法律、法规问世。
  5.1978年至今,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繁荣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民族立法工作进入了新的黄金时期。该阶段,我国民族立法工作重大发展的显著标志是:
  (1)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全面奠定了新时期民族立法的法律基础。1982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又进一步强调指出:“加强和推动民族立法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就为民族法制建设确立了地位,指明了方向。由于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新时期中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迅速展开并不断发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1982年《宪法》恢复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原则,并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国家情况的变化,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修改和补充,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机关多方面的自治权

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利,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的精神。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职权和责任都在这部《宪法》中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2)《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和施行。1984年5月31日,《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经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和颁布,并于198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就,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创立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部法律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为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走上了有法可依,必须依法办事的新阶段。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新的形势下,按照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民族地区要继续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发挥资源优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国家要大力支援、帮助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逐步改变其相对落后的状况,使之与全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各地区的协调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工作的巨大成就和成功经验,确定了20世纪90年代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主要任务。党中央强调指出,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地区要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随着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形势的发展,民族地区对外扩大开放,与内地、沿海大中城市的交往和交流增多,各族人民互相支持,互相帮助,民族和睦关系进一步发展。同时,民族关系中也出现一些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包括城市民族工作、民族乡工作等散杂居地区民族工作以及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受到国家的重视。1993年,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民委发布实施《民族乡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这对于调整我国城市民族关系,加强散杂居地区民族工作具有很好的规范性作用,为散杂居民族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使我国的散杂居民族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我国在协调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工作法制化建设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多次发布文件和颁布法规,妥善地处理了民族关系方面的一些新问题。在1997年修订通过的新《刑法》中,关于民族、宗教方面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内容,以法制手段调整民族关系,充分维护少数民族的正当权益。我国不但《宪法》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专门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还加强了民族区域自治配套法制建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80多件法律对民族问题作出了规定,还有一些法律中有专门条款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作出“变通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也制定和颁布了一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法规以及补充规定;国务院于2005年5月31日起施行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民族立法的逐渐发展完善,民族法学理论研究也日趋繁荣。从1979年到1984年,我国民族法研究基本上是围绕着学习新《宪法》、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宣传、普及、解释《民族区域自治法》而进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法的核心,它与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民族法律、法规,共同组成我国的民族法律体系。为了正确地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使广大的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普及工作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正是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普及中,为日后民族法学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奠定了基础。1979年以后,我国民族法学紧紧围绕民族立法与民族法制建设发展的实际,开展民族法理论研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民族法学学科创立方面。1991年,国务院把民族法学列为法学学科之一,民族法学正式列入《中国法律年鉴》中的法学学科行列。在古老的法学这一学科中,第一次出现了民族法学这一新的学科。在世界法学史上,在各国的百科全书中,是找不到“民族法学”这样的学科名称的,它第一次出现在中国,实际上是向世界宣告:社会主义的、多民族的、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分重视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十分重视用法律保障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十分重视用法律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1995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是第一部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统编教材。此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民族法学》,该书继承和发展了已往民族法学教科书的优良传统,并吸收近时期民族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在体例和内容上有新突破。随着研究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民族法学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有“百家争鸣”和“百花齐放”的学术环境,使得许多的民族法学理论问题逐步走向共识。比如说,初步揭示了民族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对中国古老的民族法制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法制史有了一个初步的基本估价和理论概括;对世界各民族国家的民族法制有了一个初步的探寻和了解。特别是对民族法和民族法学的概念,民族法学作为一门部门法学的独立性以及中国社会主义的民族法体系等问题,有了一个理论上的概括和共识。这几年,民族法学界不仅总结和概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来创建的民族法律制度,而且为发展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的民族法律制度摸索了一条途径。中国社会主义的民族法体系,是由《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根本,由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为基本,以民族经济法律制度、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民族文化法律制度、民族语言文字法律制度、民族风俗习惯法律制度、民族宗教法律制度等为单行,形成了一个内部结构合理、外部关系和谐的逻辑统一体,民族法学理论研究已呈现了广阔的领域。
  二是在民族法学研究机构和队伍的建立方面。1988年,全国人大民委、国家民委、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着手筹备建立民族法学研究会。1990年11月,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到2009年7月,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已成功举办了5次会员代表大会。1990年,中央民族大学、云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内蒙古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等高等院校成立了民族法学研究所或民族法学研究室。根据司法部和国家民委的要 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求,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开设了民族法学课程,一些院校与海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院校开展了民族法学学术交流活动,组成了民族法学学科带头人的学术梯队。1996年8月,由司法部、国家民委联合举办了首届全国民族法师资培训班,来自各政法院校、民族院校和司法、民族工作部门的54名学员参加了系统培训。
  三是在研究成果方面。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始,随着民主与法制的逐步健全,民族法学研究的现实意义日益明显,研究工作进展迅速。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30年来在各类报刊上发表民族法学方面的研究论文有2000余篇,著作有200余部(含专著、教材和法制史料汇编)。特别是近十年来的研究成果尤其突出,论文超过750篇,著作更是达到130余部。
  目前,民族法学研究对象可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法律解释,即主要是对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国家现行民族法制进行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为深入宣传民族法制发挥了良好的作用。(2)立法和法律修改建议。这类研究成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以及民族法制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施问题。该类研究大多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实施效果的实证分析。(4)少数民族法制史。这类研究成果主要有两类:一是对民族法制相关历史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者或将汉文古籍中与民族法制相关的内容加以点校、汇编,或将少数民族语言记载的法律文献进行翻译、汇编。二是针对民族法制史的专门研究。此外,还有学者以法典和各类史料的文本为基础,运用法学和历史学的方法,对相关文本进行考释,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和论述、着重阐释少数民族法制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的同时,揭示少数民族对中华法制文明的贡献。(5)少数民族习惯法。由于习惯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的特殊性,相关学者的研究方法和路径较为广泛。有资料整理和田野调查报告类,还有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述性研究。另外,还有学者以某个民族为单位开展研究。近几年来学界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颇为活跃。到2009年,“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已成功召开了五届。该会议为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提供了交流平台,为壮大民族法文化的研究队伍,促进民族法律文化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主要成就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成绩斐然。我国民族立法工作的重大发展的显著标志:一是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本原则,全面奠定了新时期民族立法的法律基础;二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和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从1980年开始起草,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于198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此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数量多。例如,在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实践的推动下,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省、直辖市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了35件配套法规、规章和具体办法,把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进一步具体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也成为推动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的内在动力。目前,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出台了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18个,对相关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74件,初步形成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规体系。二是法律、法规层次多。从纵的方面来说,规定民族问题的众多法律、法规,及于制定机关不同、法的效力不同和适用范围不同的各个层次。从全国人大到自治县人大,都规定有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三是法律部门多。从横的方面来说,数量多、层次多,规定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体现了各个法律部门。宪法、国家机构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都有民族问题规定的法律、法规。由上可见,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以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而初步形成了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民族法学研究取得的主要成就体现在:研究内容广泛、研究视角多层、研究方法多种、研究人员多样等方面。就其中的研究内容广泛来说,概言之,有下述三大类:
  第一,在民族法学学科建设方面。对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深入分析了民族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地位、作用和意义等。特别是对民族法学的学科建设问题,众多学者更是积极参与,使得民族法学的命运与使命、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构建等话题成为持续的焦点,不但在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而且还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第二,在民族法制建设方面。20世纪80年代就有不少学者对民族法制建设问题进行总体研究,90年代后学界对民族法制建设总体上的研究更为深入,并在民族法律实施问题上开始逐步转向研究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尤其是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不断发展,学界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也日渐深入、广泛。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位、调整范围、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及其自治权范围、《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的问题等等,都是民族法学研究的“重头戏”。在相关的研究成果中,既有理论上的分析,也有实践上的总结,这就避免了理论脱离实际的弊病,使民族法学研究在务实性上取得了相对长足的进步。
  第三,在民族法律文化方面。通过对各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展示了各民族的法律价值观和民族法律的产生、发展、变迁规律以及民族法律的类型、结构、功能等等,反映了我国源远流长的民族法律文化和生生不息的民族精神,使得民族习惯法中的合理成分得以传承和发展。又通过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强调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不仅包括中原地区法律,也应包括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在内;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对探讨中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认识当代少数民族法律习惯传统、心理等都有重要意义。
  此外,民族法学的研究视角多层、研究方法多种、研究人员多样等方面,也值得充分的肯定。从研究视角看,既有以个案分析见长的微观剖析,又有以地区实证调查为主的中观透视,还有从理论整体构架层面上的宏观探讨。从研究方法看,既有法学界常用的规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也有民族学界惯用的田野参与调查法和历史文献分析法,还有借用其他学科的统计分析、相关分析、跟踪分析等多种方法。从研究人员看,既有专门从事研究的科研、教学人员,也有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其涉及人员范围之广、层次之多,是一般单一学科无法相比的。
  
  二、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民族法学研究和民族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所有的这些问题大致可以归结为一点:民族法学的研究落后于民族法制建设的需要,而民族法制建设又落后于民族自身的发展。
  (一)民族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一,民族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民族区域 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自治法》为主干,以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制定的民族方面的法规、行政规章的具有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民族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至今尚未颁布,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也无一出台;民族规章多,法规很少;至今没有居于《宪法》之下的统领民族法规规章的民族基本法,存在民族立法的空白点。现行法规规章单行性、应急性的多,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缺乏立法的规划和预测,民族法制法规的废、改、立工作极为不力。为适应我国依法行政的需要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迫切要求加快民族立法步伐,抓紧进行民族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特别是应及时出台《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起草制定全国民族工作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关系法》,以此促进民族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第二,民族法规针对性差,特色不鲜明。现行的民族法规无论是中央制定的,还是地方制定的,都是参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本着与这些法律法规基本精神相一致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个几乎共同的特点是:立法技术落后、脱离实际、照搬普通立法、没有很好地体现民族法规所应有的特殊性。所以,在指导民族工作实践过程中针对性不强。
  第三,民族法规还不规范。现行民族法规规章、法律形式极不规范,立法名称笼统模糊,大多用“意见”、“通知”、“指示”、“报告”、“批复”等名称,难以判断其效力、等级、适用范围,而且多属于政策性质,法律语言不规范,直接搬用政策语言,使其灵活性大,变动性快,可操作性差,从而影响了立法地位,削弱了立法效力,影响了立法的稳定性、严肃性、权威性。
  第四,民族法规的执法监督机制远未形成。当前,整个社会尚未完成建立、健全一整套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法律监督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某些上级机关学习、尊重《民族区域自治法》不够,在制定具体政策和处理日常工作时,常常习惯于搞“一刀切”。这方面的例子较多,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现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没有形成制度,也缺乏力度和实际操作,这就大大削弱了执法的监督效果,因而,“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官官相护”以及执法者执法犯法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执法的监督效果。同时,司法部门管理体制未能形成相对独立的机制也是一个主要原因。与国家总的情况相比,我国民族法规的执法监督机制显得更为薄弱,为适应民族法制建设工作的需要,国家应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执法的监督检查系统。
  (二)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
  第一,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研究力度需要加强。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相比,民族法学研究在系统性、理论性和指导性等方面都存在不足。目前,以实证调查为基础的经验研究,以习惯法为主要内容的作具体描述和功能分析的研究占据多数,而在规范分析和理论体系构建等方面的研究还比较不够;对习惯法中折射出的深层次法理学问题,即使有所涉及也大多只是点到即止。
  第二,民族法律文化研究相对缺乏实际应用性。有时研究过于注重民族习惯法的哲学价值、史学价值、原创文化价值等理论价值,而对其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则关注不够到位。这需要在研究中融人一些现代法学理论,从而使民族习惯法为民族地区的立法、司法等改革提供资源,使古老的历史法律文献在法制建设中焕发生机,让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精华被吸纳到国家法制中,成为法制建设的重要资源。
  第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体系还需要理论论证。目前,除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少量的行政法规之外,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各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之中,尚未形成具有独立结构的体系。民族法律体系有无必要建构,如何建构,其中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类似的问题均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论证。从现在的研究来看,民族法学界对该问题还处于对现行法简单分类的水平,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论证,不能满足我国民族立法和民族法学学科建设的需求。
  (三)对策与思考
  通过上述对新中国成立60年历史回顾的论述可见,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沿着相同的命运轨迹,相互支撑、相互促进。二者今后发展重心为何?或者说二者呈何种发展趋势?结合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现存问题,笔者认为,就民族法制建设而言:
  第一,增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操作性,加快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步伐。《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25年来,在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的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条款规定较为原则和抽象,因此在实施中较难落实,这也是导致目前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无一出台的原因之一。尽管我国已制定了《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作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实施办法,但是该规定仍未解决实施程序缺失、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对此,需要加大帮助自治区制订与出台自治条例的力度,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立法、实施程序以及监督救济机制,同时明确各机关关系,进一步落实并扩大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此外,还需加强自治区自治制度调研工作,尤其是立法者更需要深入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中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把握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矛盾和关键问题,以提出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前景的科学预测,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治区立法规划。
  民族自治地方要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进一步制订自治条例。近年来,各地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是现有的大多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是一般性的工作法规。目前,全国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还未出台,中央对此很重视,由全国人大民委、国家民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统战部组织了专门工作班子。一些自治州、自治县正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修改、补充已出台的自治条例。但笔者认为,要制订好自治条例,最重要的是必须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要在特点上下功夫,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同本地方的民族特点、地区特点结合起来,使自治条例成为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有效地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自治法规。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吃透两头:一头是要学习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以及党在民族工作方面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另一头是要对本地区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经验,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总结,着重矛盾特殊性的分析,认识事物发展的特殊规律,找到解决矛盾的途径和办法。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解决本地区带有特殊性的问题,以加速本地区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二,关注散杂居民族法制建设。我国民族关系中的一些不安定因素,往往出现在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如因人员流动和经济利益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 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教信仰而引发的矛盾,给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做好散杂居民族工作,必须加强立法,使散居民族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纳入法制轨道。要加大对《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贯彻执行的力度,还要制订实施两个条例的办法和细则,加快《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的制订步伐。散杂居民族工作要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散杂居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加强民族经济立法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立法,要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因民族制宜,在内容上对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进行扩展和延伸,与外地的同类法规相比较,要有明显的区别和浓郁的地方特色与民族“风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充分行使地方立法的自治权,制订单行条例以及规定办法、规则、决定等,加快改革开放,消弭自己的地域劣势和经济劣势。当前亟待进行地方立法的主要有:(1)制定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单行条例,鼓励、扶持民族地区企业走向市场;(2)制订扶持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单行条例,推进农村改革;(3)制订大力发展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国有经济的地方性规章,通过发展第三产业,调整和优化本地区的产业结构,缓解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更快地发展;(4)制订特殊政策,引进外资和技术,建立经济开发区,改变单一的经济结构。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省区可以在经济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引进人才、招商引资方面制订系统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建立健全对民族法实施的监督机制。现行的民族法体系,一是缺乏监督,二是没有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监督领导机构。要改变这种状况,措施之一是加强民族立法的监督,主要是对民族立法内容的监督,除审查民族立法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否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外,还应审查该民族法律、法规、自治条例的内容中,是否有明确具体的限制性、惩罚性的条文,是否明确规定了罚则。如果注意了限制性、惩罚性的条文以及罚则的制定,那么监督准则的建立健全就有了依据;二是在适当的时机,可考虑制订一个完整、统一的民族法的罚则;三是加强监督机构。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应赋予民族事务部门在监督民族法实施中应有的、相适应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即加强行政监督。现实中这种行政监督的权利既不明确,又软弱无力。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参与监督即司法监督。目前我国的民族法的实施,大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作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民族事务委员会(厅、局)从立法的、行政的角度进行监督,很少甚至没有司法部门参与进行司法监督。一个部门法,如果仅有立法的、行政的监督而没有司法监督,难以保障实施的效果。与此同时,要坚决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把党的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总之,只有把检查监督民族法实施的机制和体系建立和健全起来,才能够保障民族法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从而保障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就民族法学研究来说,首先,需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法律体系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初步形成了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律体系,这对保证、促进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但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展望未来,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作为一个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一些急需的法律和配套的法规还没有制订出来。如何进一步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体系,将是今后民族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
  其次,促成民族法学学科获得各界认可的独立地位。在今后的研究中,民族法学还需要加强理论架构的探讨。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应该有着自身的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必须具备相应的内部交流平台和外部对话机制。同时,为了成为一个获得公认的部门法学,民族法学还得继续深化自身的研究领域,特别是在外国民族法、比较民族法和国际人权法的研究方面,要多出人才,多出成果。
  再次,延续以法学为中心视角的多学科交叉的综合研究。作为一个开放的学科系统,民族法学研究需要借鉴其他成熟学科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以及文献资料。民族法学要注重研究范式的改进,要联系文化的变迁与功能分析,将共时性研究和历时性研究相结合,转变对民族学、历史学的依赖,从而形成以法学为视角,以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历史学等多学科交叉的具有鲜明法学特色的研究领域。
  此外,还需提升民族法学研究为社会法制建设服务的功能。民族法学研究要认识到学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政治的现实需求。在依法治国与民族工作法制化的大趋势下,民族法学研究应当服务于国家民族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等民族法制实践。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 上一篇法学论文:
  • 下一篇法学论文:
  •  作者:佚名 [标签: 法学 新中国 新中国 新中国 新中国 时间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为什么中国洋奶粉全球最贵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召开专家座谈会探讨新…
    尤小刚任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首任会长
    中国的成功令西方惊讶
    巴曙松:中国经济政策重点转向结构调整
    “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之影响
    吴法天:揭露“中国资本地产之父”的骗局
    用法治思维构建中国特色之社区矫正监察监督…
    “美丽中国”建设进程中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
    各国成立计算机犯罪专业侦查部门
    美国成立互联网欺诈投诉中心鼓励报案
    乡土社会中国家法的尴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