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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正当立法程序的构建

浅议我国正当立法程序的构建

 一、正当立法程序的生成
  正当立法程序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提出,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如果视立法程序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那么正当立法程序就应该具论文联盟http://备正当法律程序的共性,正当立法程序来源于正当法律程序。
  因为正当立法程序理应具有正当法律程序的共性,且在司法领域中正当法律程序已经得到应用,故在立法层面上,正当立法程序的提出是符合历史发展必然性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也曾谈到:“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 随着司法实践的推进,正当法律程序发展成为了司法判断的科学准则。
  从学理分析的角度考察,一切关于程序正义的理论都旨在解决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正当立法程序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为何由特定程序而制定的法律就具有合法的强制性。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说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正当法律程序的目的旨在依托法律程序自身的合理性来判断结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二、正当立法程序的构成要素
  立法过程是一个动态的活动过程,有许多行为、方式或者形式可以归入立法过程,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这些因素常常被立法者所忽略。正当立法程序应该是这样一个实体:它占据一定的空间范围,有主体、内容、时间维度、方向——一个立体、动态和开放的实体。WWw.11665.cOM因此正当立法程序主要构成要素有:立法主体、立法行为、立法程序、法案、时间、空间、信息。
  1、立法主体。立法主体的代表性和合法性是正当程序立法的基础。立法主体是指有权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立法过程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因此,必然要求立法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只有充分保障各方立法主体参与权利的前提下,最后达成的立法结果才具有正当意义。在我国,立法主体是指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个人只有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才能够成为立法主体。
  2、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正当立法程序的核心要素,是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进行的一系列正当立法活动的总称。因此,立法主体的立法行为如何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体现,是立法程序是否具备正当性的关键判断标准。从我国《宪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立法主体间的某些立法行为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和保障,其中尤其体现在作为社会个体的立法主体的某些立法行为并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这主要表现为基于公民建议而启动立法程序的情况少见,以及在立法听证会提供的意见难以被接受等。
  3、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具有法定的、正式的和必不可少的特性,侧重于行为活动的法律依据,即该行为的法定性。“法律程序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和意义,而不仅仅是达到特定目的手段” ,我国是一个信奉纯理性主义的国家,极大地夸大了人对社会的可知性,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法事务愈发错综复杂,纯理性的法律“教条主义”已经不能同步适应。因此,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实现理性与经验主义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思的“实践唯物观”。正当立法程序作为“自然法”,能够对立法程序起到拾漏补缺的作用。
  4、法案。我们国家向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案是否体现正义成了整个立法过程评判的直观标准。法案作为立法过程的结果,体现了正当立法程序最终目的。结果与过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将法案作为正当立法程序的一个要素来进行研究,能够让我们更好的理解正当立法程序。
  5、时间和空间。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的结合,构成了立法过程的时空条件。正当立法程序具有效率价值,时间作为其中的一个要素,正是体现了这种经济内涵。立法不能一蹴而就,但也不能旷日持久。鉴于立法资源的稀缺性,时空要素在正当立法程序中需要得够足够的重视。法律的最终适用要有空间的范围,正当立法程序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关注空间要素,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的适用更符合国情地情。
  6、信息。信息公开是正当立法程序的重要内容。在正当立法程序中,公开的信息包括公开立法进程、公布法律草案、立法制定背景过程、社会群众对法案的意见反馈收集等。信息的公开也是立法过程体现民主性,扩大民众参与的重要保证,没有立法程序中信息的公开,就无法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使立法程序失去正当行为,立法结果得不到公民的认同。
  三、正当立法程序的特性
  立法程序是立法必须要遵循一系列立法步骤的过程。“程序的控制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在实体上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很大的权力”。 这决定了必须要对正当立法特性有正确的认识,其特性主要有:正义性、过程交涉性、程序自治性、公开性。
  1、正义性。正义,是每一项法律所要实现的最高理想和目标,正当立法程序正是按照“形式的公正会获得结果的正义”这一逻辑开始的,立法程序的本真是公正的,而最终达到的是大家都可以普遍接受的正义的结果。正义在立法过程中又可以体现为制度化的民主。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立法过程,必须体现民主的基本要求。
  2、过程交涉性。立法既然是为了分配利益,注定了立法就是一个立法主体间利益表达、利益冲突、利益协调、利益整合的交涉过程。这个交涉过程是以求得共识、达成合意为最终目的的。立法的核心在于交涉,立法的结果体现了妥协的合意。立法缺少了交涉过程,就不能称之为立法,而只能是专制的意志。因此,正当立法程序必须提供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立法主体们能够为了他们的利益进行充分交涉。
  3、程序自治性。程序自治是指立法结果应当合乎逻辑地从立法程序中产生,立法程序对立法结果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正当立法程序的自治性主要有两点要求:第一,立法过程要排除外界因素干扰,但这并不意味否认着外界因素对立法过程有影响,而是这些外界因素的影响必须通过立法程序主体在立法程序范围内显现出来;第二,确立立法程序主体的自主地位,保障立法程序主体能够独立的进行立法。
  4、公开性。立法过程公开是正当立法程序的基本要求。立法机关作为民意的代表,本身就具有开放性,立法过程的公开化便是这种开放性的突出体现。立法过程的公开性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的必然要求,只有立法过程公开,才能使公众能够广泛地参与立法。
  四、我国正当立法程序的构建
  我国立法向来有不注重程序的传统,同时“正当法律程序缺位乃是我国现阶段腐败滋生、发展和蔓延的最重要原因。” 因此,如何构建我国的正当立法程序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通过上述介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拙见,希望能对我国未来正当立法程序的建立尽点绵薄之力。
  1、确立立法程序价值内涵。立法程序是一个有价值导向的运作过程,而不是与价值无涉的机械的时间流程。因此,构建我国正当立法程序的前提,首先就要重新确立立法程序的独立价值内涵,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将程序价值位阶列于实体价值之前,或者说至少也要与实体价值并重。具体而言,我国正当立法程序的构建,需要体现正义、秩序、效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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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相应的正当立法程序进行修善。在宏观上确立了立法程序的独立价值内涵后,通过修补具体的立法程序法律规定,确保立法过程能够体现上述价值。根据我国的《宪法》、《立法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立法程序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提案、审议、表决和通过、公布,虽然法律不能将立法程序涉及的各个方面都进行规定,但在某些明显影响立法结果的事实上,我们尚缺乏规定。因此,根据正当立法程序的要求,我国应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将立法程序划分六个阶段:规划和起草、提案、审议、表决和通过、公布、批准与备案。
  首先,在立法主体问题上,改变过去立法主体单一的情况,修改的法律应体现立法主体多元化的特点,要保障个体参与者的法律地位,避免个体参与者在立法过程中遭到来自不同利益集团的干扰和阻碍;其次,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法律规定,确保立法程序的规定能够付诸现实。如立法程序规定,某些立法必须举行听证会,但举行听证会之前并没有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听证规则,这很容易就会产生滋生权力的恣意,使立法程序的规定付诸东流;第三,提升立法效率。目前我国立法效率低下,难以体现效率价值。现阶段我国应修改相关立法,进行立法权限明确化、立法机关专门化,同时在立法技术细则上以程式化、标准化规则来提高立法效率等;第四,扩大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加快信息公开速度。立法信息公开的范围直,影响到民众参与的程度,同时又因为信息具有实效性强的特点,因此,应该完善电子信息系统,加快立法信息公布的速度,促进有效的信息交流。
  3、增加相关互动机制,保证立法程序的特性得以体现。第一,强化立法程序的表达机制。立法程序要体现民主性,就必须要强化民主表达机制,主要可以通过增加表达时间和丰富表达方式实现;第二,提高立法程序的交涉功能,确立程序自治。立法程序要具备相关的具体交涉规则,同时要提高立法交涉的透明度,避免程序外的暗箱操作,将所有的立法交涉集中到立法程序中解决;第三,将立法程序公开细化,确保立法程序中可以公开的内容能够被大众知晓。
  4、注重司法对正当立法程序的保护。和西方传统的“三权分立”国家不一样,中国的司法权由立法权产生,对立法权有一定的依附性,因此,这样的司法权是无法制衡立法权的。孟德斯鸠说过:“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论文联盟http://在立法权一权独大的情况下,无论是人大立法还是行政立法,司法权都无法干预。这样在实践中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即使在立法过程中出现了明显违反程序的问题,只能立法者自身靠自觉去纠正这些错误。这样的纠错制度设计有其不合理性,要想让掌权者承认自己的错误无疑是困难的,因此,要想使正当立法程序能够得到贯彻实行,最好的方式就是赋予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权。
  五、结语
  我国正当立法程序的构建任重道远,要改变长期积累的立法传统,绝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到的。我们应当立足于当代中国国情,坚信立法程序具有的独立性价值内涵,通过在小范围内来逐步进行修补,待时间成熟,再出台包含正当立法程序内涵的统一的《立法程序法》。□ 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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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鞠克雪 [标签: 立法程序 信息化建设 立法 立法 均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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