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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修《民事诉讼法》强化司法腐败预防

贯彻新修《民事诉讼法》强化司法腐败预防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预防司法腐败,是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话题。新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化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优化了监督结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既为检察机关发现、了解和预防民事诉讼过程中职务犯罪情况提供了便利,创造了条件,也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的工作形势,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以“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为主题的民事诉讼领域职务犯罪专题预防工作。本刊就读者关心的话题,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
  预防专刊:近年来,国家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不可谓不大,但每个腐败分子都挑战着人们对权力运行和公平正义的信任。反腐败是老百姓对十八大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回应了人们关于反腐败的期待。报告强调:“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您认为十八大报告对预防腐败工作指出了一条什么样的道路?
  宋寒松:推进预防腐败体系的制度化、法制化,是中国共产党一直努力的方向。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十八大报告中关于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有这样一句话: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wWw.11665.COm
  预防专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强化检察机关监督方面有何新亮点?新的价值取向和意义又是什么?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
  宋寒松: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此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成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第14条的“民事审判”明确为“民事诉讼”,同时在分则中赋予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权,是立法技术的完善,更好地诠释了公正司法的内在价值取向。
  当前,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人员的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使人民群众失去对法律的信赖,失去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准确把握新修《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严格依法贯彻实施民事检察监督权。特别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导致司法不公,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予以高度警惕和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防治。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的期望越来越高,不仅期望结果公正,还要求程序正当;不仅期望杜绝司法腐败,还要求审判活动依法规范。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从立法层面赋予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权,具有现实必要性和针对性,有利于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一步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预防专刊:新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是否为民事诉讼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新的契机?或者说对此提出了什么新的更高的要求?
  宋寒松: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增加规定为回避理由,并赋予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权,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第200条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相呼应,构成了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衔接的制度体系,编织起了预防、惩戒审判人员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严密法网,对于心存侥幸、意欲违法犯罪的少数审判人员形成了有力威慑,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审判人员的违法犯罪,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既为检察机关发现、了解和预防民事诉讼过程中职务犯罪情况提供了便利,创造了条件,也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预防部门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监督服务窗口,通过专业化作业手法,深刻剖析司法腐败易发环节,及时提出预防对策,使司法腐败的高发、复发得以有效管控。
  预防专刊:民事诉讼领域职务犯罪专题预防工作,将采取哪些具体的专业化预防手段?
  宋寒松:腐败是顽疾,要有效根除这毒瘤,预防工作必须要实现常态化和功能化不断升级,要用精细、精准的专业化作业手法,从纷繁复杂的情形中寻找问题的本源,有效掌控诉讼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进一步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对民事诉讼密切相关或可能施加重要影响的领导干部、立案审查人员、案件审理人员、执行人员等要注重因岗施教;要坚持倡导性和警示性相结合,利用上党课、案例剖析、专题讲座、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座谈研讨等形式,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要紧紧围绕严格公正廉洁执法这一永恒主题,针对某一时期反映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专题宣传教育活

动,增强宣传教育的指导性。
  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诉讼过程中职务犯罪风险点的预测预警。要加强与法院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案件剖析会等形式,认真梳理民事诉讼业务流程,根据权力集中程度、职务犯罪发生概率等因素,分析预测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风险点。针对立案审查、证据采信、财产保全、审理判决、裁决执行、司法变卖拍卖财产等关键岗位、环节,积极开展犯罪风险预警工作,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诉讼参加人贿赂犯罪的预防。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缺乏诚信意识,违背职业操守,通过贿赂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是造成司法人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积极依法开展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要重视加强对当事人、律师、其他诉讼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行为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的教育监督,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诉讼参加人的贿赂犯罪。

  运用预防调查和检察建议等多种方法提升预防效果。要结合查处民事诉讼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等问题开展预防,一案一剖析。要有针对性地对民事诉讼过程中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预防调查,深刻剖析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和成因,积极查找民事诉讼领域的体制漏洞和机制问题,从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等方面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廉政制度建设,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预防专刊:做好专题预防工作,还需要注意把握哪几个问题?
  宋寒松:预防工作社会联系面广,只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预防工作的热情,才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提高预防工作的社会效果。
  加强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在开展以“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为主题的民事诉讼领域职务犯罪专题预防工作中,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与民行检察部门大力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加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同时,正确树立和强化预防理念。要增强开展民事诉讼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紧密结合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全面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加强社会宣传。要结合学习宣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大力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领域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进一步认清在民事诉讼中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的必要性。
  建立检法协调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调查所需的阅卷、复印案卷材料、约谈被调查人等需要加强同人民法院的联系并取得法院的支持配合。检察机关要支持人民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对于举报、控告不实的,及时将调查结果回复举报人、控告人,并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说明情况,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对于举报人、控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审判人员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从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出发,注重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增强监督实效。
  规范自身监督行为。广大预防干警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制约。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到与加强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坚持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完善自身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公正、廉洁执法。
  全面提升自身执法能力和水平。广大预防干警要充分认识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意义,通过采取视频讲座、集中培训、岗位练兵、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强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深刻领会立法精神,熟练掌握新规定和新要求,全面提升自身执法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在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的同时切实做好民事诉讼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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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新民 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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