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民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宪法论文   刑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程序法论文
 其他相关论文   法律资料库   法史学论文   诉讼法   劳动保障   商法论文   经济法   法理学
清代 土地制度
 一 来源和类别
      
    清朝接替明朝在全国的统治,它的基本原则就是“法明”,即大体上推行明朝的社会制度,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制度等,在土地制度方面,它承认明朝土地所有制的现实,保护和稳定这种所有制,清朝入关后,赋税征收悉准明朝万历年间的旧规。封建的赋役制是封建的土地制和超经济强制的一种体现。清朝完全继承明朝的赋役制度,不言而喻,它承袭了明朝的土地制度。在明末农民战争中,一部分地主的土地所有制遭到了农民起义的破坏,清朝政府据此宣布,凡为“贼党”“霸占”的田业,一定要归还原主,以恢复地主“故业”,维护明朝的土地制度。所以清朝的土地制度源于明代。
      
    清朝维护明朝的土地制度。从一些土地的名称上也反映出来。清代玉田县有“寿宁公主地”、“景府地”,天津有“会昌侯地”等名称。故事宁公主是明神宗的女儿,嫁给冉兴让。冉于1644年为农民军所杀。“景府地”是明世宗子景王朱载圳的封地,他藩封在湖广,但封地有在玉田县的。会昌侯是明朝外戚孙继宗的封爵,明制以地名命爵名,清则不然,除极个别以地名命外,用“表法、荣誉”的名称作爵名。驸马,是明代尚主的称号,清称“额驸”,而不是驸马。“寿宁公主地”等名称,从明朝保留到清朝。但是这些土地的主人已经变化了,原来是明朝贵族,后来是清朝政府。承种人还是早先的佃户,交纳租赋也没有变化。土地名称、经营方式都不变,土地制度也是依前旧制。wWW.11665.cOm
      
    清制来源于明制。但不等于一点没有变化,至少在土地类别问题上变化还是明显的。明代土地分官田、民田两类,《明史•食货志》说:“初,官田皆宋、元时人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蠕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田庄,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这里说还官田等十四种田之外,均为民田,说法不准确,应为民田外皆为官田,此点在《读〈明史•食货志〉》一文中已经说明了,这里不重复。但是《明史》毕竟告诉我们明代的官田名目很多,而且它的名称是根据它的来源确定的。清代的土地也分官田、民田两大类,官田又分庄田、屯田、营田等类,庄田也有不同形式,有内务府庄田,礼部庄田,光禄寺庄田,王、公、宗室庄田,八旗庄田。屯田,主要设在直隶和新疆,多属军屯。水利田,又曰“营田水利”,政府倡导,在直隶、陕西等省开发水利,种稻。清代官田的名称没有明朝那么多,它也不是按土地来源区分的,而是以它的用途来定名。清代的民田,以土质分上、中、下三种,以耕种情况和用途分为:荒地(未开垦的土地),荒田(垦而未种的土地),熟地,小地(畸零地),灶地(直隶、沿海煮盐的土地),备荒地(专用以备荒),其余皆称为白地,概括清代的官民田地,可以民、屯、庄、灶来表示。
      
    总之,清朝的土地制度来源于明代。然而在占有形式上也有不少变化。
    
    
    二 特点
      
    清代的土地制度有下述之特点:
      
    (1)因袭明朝旧规。
      
    (2)官、民田两类互变.而且变化数量很大。玉田县城东有学田三顷,系私人捐出,由佃农耕种,称学田庄。学田,供生员廪膳费用,是官田,到乾隆时期,该学田庄丧失,变为私田。还是在玉田县,1680年(康熙十九年)有人买田一分做学田,到1754年(乾隆十九年)也变为私田。临榆县,在明代原有学田,后太监侵占为私田,不纳赋税,入清以后,为了征收赋税,将之改为官田。
      
    官民田变化数量大,加之土地清丈不时,官吏舞弊,所以明清的垦田数字总对不上碴。
      
    (3)田制不一,赋税不一。各省不同,各县也不同,乃至一个县田内完全一样。各省有自己的赋役,有自己的名称。各县的赋役,自称也不同。玉田县的税就不平均,不合理:民田每亩征银一分,草场荒地也是一分,备荒地还是一分,老荒地一分五厘六毫,根本不看土质好坏和生产量进行征收,这就是没有划一制度的表现。
    
    
    三 性质
      
    说到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史学界有国有制、私有制的不同说法,主张私有制的,强调封建社会内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其实,这是并不是封建土地私有制的根本内容。在中国,土地买卖出现的很早,战国时期,赵奢的妻子就批评她的儿子赵括将赵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卷81《廉颇蔺相如列传》)。赵括是贪婪的土地兼并者,这种兼并反映了土地买卖的合法与盛行。以土地买卖说明私有制,理由尚欠充足。土地私有权,以中世纪的罗马法所规定的看,它要具备使用权、买卖权、所有权、处分权,买卖权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以近代资产阶级立法来说,私有权应包括排他支配权,即神圣不可侵犯性。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卖既不能概括中世纪的私有权的全部内容,又不能与资本主义的私有权相提并论,它受着封建政权的干涉和破坏。中国的封建政府可以任意强征、没收私人土地,而不保障他的主人的私有权。如1731年(雍正九年),天津县政府强征李毓正的土地一百九十八亩,用作射箭教场(“箭庭”),而户册上仍有原主赋税的记载。再如1788年(乾隆五十三年),荆州大水泛滥,考查原因是有人在江岸造圩田破坏了是防,而造田数多的是萧某,于是将其土地加以没收。其实造圩田是表面现象,萧姓拥有雍正至乾隆四十七年的契约,他占有的是私日而非公田,清朝政府不检查自己失修水利的责任,反而怪罪民户。这次对萧姓民田的没收,表明国家对土地具有最高的权力。由此可见,讲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只强调私有制没有完全反映这种制度的本质。
      
    说国家具有最高权力,同国有制的说法是两回事。国有制是说土地不允许私人占有,更是不许可买卖。只有官田才是国有制的,但它在全部土地中占少数,不能以它的性质代表整个封建土地制度。 
 

 然则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性质究竟是什么呢?我们的意见是不要在国有制、私有制之类的概念上打转转,应当从历史实际出发给予科学的说明。我们以为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这就是说地主阶级占有土地,并以征收地租实现其听有权。地主阶级由皇帝、贵族(包括官僚)和非身份性的大中小地上组成,皇帝既是地主阶级最高的政治代表,又是最大的地主分子,他们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买卖、赠予,可以自行经营管业,也可以出佃收租。中国封建地主主要是采取租佃制的方式出租土地,向农民征收高额地租,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农民的人身。中国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延续至近代,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在新民主主义苴命中,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土地改革主张,就是为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结束了这种制度的漫长历史,中国革命实践史证明封建土地制度的实质就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
    
    
    四 几种经营方式
      
    (1)圈地与田庄
      
    清军入关,即行圈地,既是抢占明朝的官田,又是以暴力掠夺汉族农民的土地。清军刚入关,清朝政府为为吸引满人入关,即在近京府县之圈占土地。1645年(顺治二年)正式颁行圈地令,将所圈占的土地分给东来的八旗将士。为了多占土地,把汉人赶出老家,迁往外地。八旗内部,为了瓜分好地,也产生了矛盾,特别是在康熙初年,统治阶级上层出现了激烈的斗争。辅政大臣鳌拜是镶黄旗人,以该旗圈地土质不好,要求调换。他的理由是八旗各有序列,各占一定方位,即八旗分左右两翼,其左翼,镶黄旗方位在北,正白旗、镶白旗在东、天兰旗在南,右翼是正黄旗在北,两红旗在西,镶兰旗在南。他说镶黄旗没有占在它应有的方位上,要求同占在那个方位的正白旗调换。他的要求是无理的。另一辅政大臣苏克萨哈是正白旗人,代表正白旗的利益,极力反对,终因敌不过鳌拜的势力而失败。鳌拜搞圈换,造成土地“抛荒不耕,荒凉极目”的情景(王先谦《东华录》康熙朝卷6),在圈在范围内的农民又一次遭到圈占的迫害。
      
    满洲圈占以后,起初分给八旗贵族、军官及兵丁。贵族、军官用包衣耕种,包衣是俘虏、买卖、投充来的家内奴隶,因此这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是一种倒退的现象。引起了包衣的反抗,使之不能维持。于是清朝政府改变它的经营方式,组织农庄。庄分大庄(地420-720亩)、半庄(地240-360亩),近情况拨给八旗王、公、宗室,由内务府统一管理,将所收地租分给王公宗室。官庄采用租佃出租给农民,改变过去以包衣为主要劳动力的经营办法。官庄设庄头,直接管理农民,征收地租。庄头是二地主,是恶霸,《红楼梦》里写乌庄头,就是这种二地主的艺术形象,它写的乌庄头交租,基本上反映了官庄的经营方式。官庄上的农民承受了严重的剥削,进行反抗斗争。不许庄主、庄头“增租夺佃”,并最终迫使庄主承认了这一要求。
      
    清朝的官庄,不同于西方的庄园,它是租佃制,而不是农奴制也不同于唐宋的地主庄田。它是官庄,由政府直接经营;唐宋庄田是私田,由私人地主(有的具有官僚贵族身份)直接管业。也不同于明代的皇庄、王庄,它们虽同是官庄,但明代皇庄、王庄分别管业,各自直接收益,王庄地租也不需经过皇室宦官衙门的分发,不似清朝的由内务府统一管理。清代的官庄,是这个时期特有的一种土地经营方式。
      
    (2)井田:
      
    清初圈地时八旗兵丁也分占少量官田,但旗人不习惯农业生产,加上时间长了人口增多,生活困难,就私自典卖旗地,更使生活无着。雍正皇帝想解决无业无靠的旗人生活问题,试行儒家所宣扬的井田制。1724年(雍正二年),拨出直隶新城、固安等县官地二百四十顷,挑选无业旗丁一百户(其中满人五十户,蒙古人十户,汉军四十户),每丁授田一百亩,为私田,八旗共管一百亩公田。公田收成归政府,作为租赋。政府给每丁五十两银子,筹办牛种农具和口粮。公田、私田外多余的土地,建立庐舍村庄(《清朝通典》卷2《官主》)。井田制是儒家的理想,也是幻想,根本行不通。雍正实行不久,旗民就相继逃亡,无法维持。乾隆皇帝继位,于1736年(乾隆元年)改井田户为屯户,于所在州县按亩纳粮,宣告了雍正井田法的失败。自孟子讲井田制以后,二千多年间,议论井田者屡见不鲜,迄末有实行者,雍正还是唯一的一人。雍正的失败是势所必然,因为井日制有平均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意思,这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有着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地主阶级只会把它当作美谈,作为欺骗农民的舆论,而绝对不可能去认真实行。
      
    (3)水利田雍正于实行井田制的同时,大搞水利田。1725年(雍正三年),命恰贤亲王允祥主持直隶水利田事,要他认真办理。“无欲速,无惜费,无阻于评议”(《皇朝经世文编》卷108《营田四局工程序》),看来决心很大。政府特设管田四局,在京东、南、西以及天津大片地区兴修水利,建闸开渠,改旱田为稻田。民人愿意种稻的,官给工本,政府又从江南、浙江招募老农,给予月粮,指导北方种水田。到1729年(雍正七年),营成水田六千余顷。雍正怕北方人不习惯吃稻米,产稻稍售不出去,造成谷贱伤农,特发内帑银购买,所以在几年之内有所收效。但是营田是官督民种,营办宫员和地方官员只想从中舞弊,增加对农民的剥削,使得农民不堪负担。社会上的守旧势力也加以阻挠,说什么北方土性不宜种稻,北方的水暴涨则溢,旋退则涸,只能为害,不能为利,宣布北方种稻的死刑。所以雍正时期营田规模不小,但没能坚持,终于失败了。及至清朝后期,在天津种水田,获得成功,长期坚持下来了。
  • 上一篇法学论文:
  • 下一篇法学论文:
  •  作者:未知 [标签: 清代 土地 制度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清代回疆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探析
    为未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人非法办理房产证…
    论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现实问题与法律对策
    柏拉图《法律篇》土地与农业法条译注
    试析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探讨
    试析集体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试论清代回疆社会生活中的民事习惯法研究
    土地流转中增量利益关系之经济法调整论
    试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
    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背景
    中国清代法律制度的实体理性特征
    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