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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意的法理学浅析

网络民意的法理学浅析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公众接触和了解信息有了更加快速、直接的渠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6月底,我国的网民已经达到了4.8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6.2%,较2010年底提高1.9个百分点 。中国庞大的网络大军面对着眼前的“最新事件”、“热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互相影响进而得到认同成为了他们关注社会,表达自我的独特形式,“网络民意”一词随之衍生。纵观近年来的社会“焦点案件”,从2009年的“躲猫猫虐待犯人案”到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
“药家鑫肇事杀人案”,虚拟的网络空间为广大网民提供了自由发表言论的场合。面对“网络民意”逐渐扩大的影响力,各界看法众说纷纭,褒贬不一。笔者认为,任何新生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存在的合理性,“网络民意”是公众行使话语权,积极关注和回应社会问题的新模式,其存在是有合理而积极的意义的。“孙志刚”案直接推动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以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 的颁布施行 。但是根据唯物辩证法“否定之否定”,“网络民意”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应该深入的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免“网络民意”被他人利用甚至歪曲。WwW.11665.CoM具体到法理学的角度,“网络民意”可以视为一个法律命题,它的价值性与局限性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去研究和阐释。“网络民意”作为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一种“多数人的意见”,对法律的运行势必会产生巨大的冲击力,如何协调法律与“网络民意”的冲突,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其实,关于“民意”一直没有统一而精确的定义。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民意的解释——民意是指“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来理解。通俗的说,民意可以解释为民众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意见,它反映了民众的道德情感标准,表达了民众对公平和正义的渴望和要求。而产生于网络这个虚拟平台之上,通过使用网络身份、语言、图像或其他方式针对某一事件表达的观点、诉求和意见就是“网络民意”。网络民意并不是简单“意见的集合”,而是基于同样的道德情感标准和关怀社会的责任感之上的摒弃个人偏见的共同思想。
  但应该明确的是,网络民意并不等于民意,首先,两者的群众基础不同。据统计,我国20至49岁的网民占网民总数的65.6%,这部分人也是社会群体中的活跃人员,他们在网络上的意见构成了网络民意的基础,但是这并不包含别的年龄群体的意见。另外,网上活动的人员相对来说有较高的文化素质,高中及以上的人员占到了56.1%,但是他们在网上发表的意见往往与普通民众并不相同。再次,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虽然在逐年增长,但截止到2011年6月末,只达到36.2%,也就是说还有63.8%的地区没有普及互联网,而这部分地区非网民的意见同样重要 。因此,网络民意虽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表达一部分民众的整体诉求,但其范围并不覆盖社会各个领域和阶层,其范围要小于“民意”这一概念,这一点是要明确区分清楚的。
  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网络民意的发展是有其重要意义的。
  (一)有利于“公民意识”的觉醒
  “公民意识的核心是权利责任意识和科学理性精神——当公民面对公共权力时,这种意识就是公民对这一权力的认可和监督;当公民面对公共领域时,公民意识就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和积极参与。” 可以说,网络为网民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这四大权利提供了崭新的平台。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和自主性让民众在其中卸掉了现实中的约束,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这提高了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
  (二)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能够自由而有效的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就是让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而我国的民主体制在实践中很大程度上仍是代议制,公共事务的决策依旧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所决定的,这种民主的覆盖广度,信息互动都是有限的。而高效率、低成本的网络平台一定意义上突破了这个局限,使广大群众能够更直接的参与公共事务和表达意见。
  (三)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正义意味着各得其分,各得其所,“给与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正义是一种对待回报,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广大网民们出于对传统道德的崇敬往往愿意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去审视一个案件的结果。2011年8月,在广大网民的强烈要求的影响下,云南省高院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强奸杀人者终于被改判为死刑,这意味着网络民意所要求的公平正义至少在这一个案中得的到了实现。
  网络民意存在的价值是值得肯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民意与法律之间不存在冲突。以“药家鑫案”为例,自该案成为媒体社会关注的焦点以来,“网络民意”几乎一边倒的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药家鑫不死,中国法律必亡”这样极端的呼喊渐

渐压倒了司法专业人士理智分析案情的声音,著名音乐人高晓松甚至宣称如果不判药家鑫死刑,从此就要封杀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 一些法律专业人士一旦主张谨慎处理“药案”就会立即遭到群攻的待遇。与此同时,药家鑫父母都是高官的谣言散布全网,一时间网民们对以权谋私甚至贪污腐败的憎恨的全部叠加到了药家鑫的身上,是否处死药家鑫在网民眼里似乎成了判断法律是否值得信赖的最后标准。回顾案件的争议焦点,我们可以总结出网络民意与法律之间产生冲突的因:信息的不对称和关注价值的不同。

  (一)网民与法律专业人士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法院判决一个案件依据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谓“事实”是指案件的客观事实情况和清晰明确的证据,具体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以及其他能证明案情的影音视频资料等。证据本身是客观的,它要求法院根据证据指向的客观事实对案件做出判决。所谓“法律”是指案件审理依据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法律条文,对于非专业法律人士来说,要了解条文并以此做出判断是几乎不可能的。而以上提到的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通常也只有专业人员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人员以及案件的代理律师才能够接触到。网民们所接收到得信息大多来自媒体的报道。而媒体对案件事实的选择性报道会导致网民对事实真相的了解产生偏差,媒体自身的倾向性评论会通过报道移植到网民的脑中,在这种认知失调的情况下,网络民意是相当容易被操纵和利用的,实际上部分网民连媒体报道都没有看全,凭着道听途说的细枝末节和自身的责任感跳进伸张正义的大池中先吼上一段再说,认为这其中一定有“官官相护”,法律偏袒有权势者,这种不满逐渐上升为沸腾的民愤,网民们在“同仇敌忾”的氛围下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存在感和正义感。然而,这样未经调查就做出审判的正义往往是最不道德的,如果法律承受不住压力而不得不按照网络民意所要求的方向处理案件,那么犯罪嫌疑人再定罪之前就已经成为了民众对抗公权力的牺牲品。
  (二)网络民意具有时代性,而法律存在滞后性
  首先,随着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无论是客观的社会情况还是民众的思想价值标准都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而法律的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必然导致其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正因如此,法律在处理一些新的社会关系时必然会出现依照现行法条无法处理的情况。而网络民意往往是紧跟社会发展步伐的,它们是网民针对新问题产生的新看法新思考,他们所关注的往往是法律的时代价值。这时,“民意对法律批判的焦点在于法律本身没有体现时代的进步, 那么法律的滞后性就决定了它永远不可能成为胜者。”
  (三)网络民意与法律关注的价值不同
  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容易使人产生不同的理解,而专家们的理解和普通网民的理解往往是相差甚远的。不同网民们在审视案件中的自我定位不一样,也会使他们对法律产生完全不同的理解。 “当自己所面对的是国家强制力的时候,没有人不希望这种强权可以受到限制,当自己所面对的是犯罪人的时候,没有人不希望国家强制力可以保护自己。” 不同的角色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民意要求法律实现对被害人的公平正义的同时,往往不会站在犯罪嫌疑人的立场上思考他所应当享有的权益,而这恰恰是法律需要考虑的。“孤立的突发的恶性案件会在相当程度上左右集体意识对死刑的态度,但是当司法的失误导致了无辜者错杀的时候,公众对死刑的态度又会发生急剧的转变。”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很多情况下网络民意与法律的冲突缘于网民得到信息的不真实性,激起民愤的往往是被有心人刻意夸大或歪曲的事实,善良而充满道德责任感的网民往

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舆论制造者的“枪手”,因此有关部门必须防范这种虚假信息的传播。所谓“谣言止于智者”,单纯的“封杀”、“禁言”只会激起网民们的反弹,甚至增加网民的不信任感,因此真正明智的做法在于信息的公开,让网民们在多元化的舆情中做出自己的判断,减少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网络民意与法律的冲突。具体到法律领域,当社会反响巨大的案件发生后,相关法律部门能够在建立专门的网站,及时公布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最新进展,并可邀请自身的法律专家与网民在线交流,传达相关的法律知识,让网民在对案件做出评价的时候言之有理。同时鼓励各大媒体对案件的追踪报道,但要强调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对刻意歪曲事实,煽动网民过激情绪的媒体给予警告,屡教不改者严肃处理,确保网络民意不会因为错误的信息而发生歪曲。
  (二)提高立法技术
  法律的滞后性以及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会造成民意和法意两者之间的冲突。故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立法技术的研究和提高。制定法律时,我们注重对立法技术的大胆创新、引进,使所立之法能够清晰地表达其内在的意思,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结合社会现实、考量民意,使所立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这种情况下,所立之法与民意相一致,可以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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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杨志航 [标签: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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