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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课堂实践教学的运行机制

高校法学课堂实践教学的运行机制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十二五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把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为此,一要坚持德育为先,二要坚持能力为重。它要求法律本科学生不仅要具备精深的理论和系统的法律知识,更要具备法律信仰、法律思维方式和熟练运用法律处理法律实务,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而在高校法学教育中,课堂教学不仅是传输法律理论、知识的主阵地,更是学生日后法律实践能力与素养培育的立足点。因此,法学课堂教学是高校人才培养的基础环境,高质量的法学课堂教学是提升人才培养的基础保障。
  一、目前我国高校法学课堂教学中实践教学内容的设置
  传统的课堂教学是老师讲学生听、老师说学生记。教师系统讲授理论知识,附带联系一些现状、评价其优劣等。这种教学方式曾经长期存在于我国法学教学中。这种教学情境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学生不动脑思考,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教学过程枯燥,课堂气氛沉闷,教学效果不佳。
  因此,现今的法学课堂教学中已切实引入实践教学内容,即在理论课程教学中安排案例研讨。案例分析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教授最先系统运用于法学教育中,将普通法视为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渊源,把案例视为可以阐明法律原则的经过推理归纳的原始经验材料,研究法律要寻根溯源,源头就是已经判决生效的判例汇编。这是锻炼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理想方式。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所谓案例法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案例法。WwW.11665.cOm它通常是教师在课堂理论讲解后,举一个案例并设置一两个问题让学生讨论,最后教师给答案。这种方式下,学生的思维局限于所提问题,没有发散余地,功效发挥不佳。为更好满足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全面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高校不仅要更新教育思想与观念,强化法学实践内容,更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基于此,必须不断优化法学课堂教学中实践教学的运行机制,切实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二、构建以“学”为本位的课堂,为法学课堂实践教学提供良好运行环境
  当前社会要求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大学生既要有丰厚的知识量,还要有迅速适应新环境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这就必须改变以往高校课堂教学的以“教”为核心,代之以“学”为本位。
  所谓以“学”为本位,是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学生自主参与学科原理认知过程的教学理念。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启发式教学方式与之相匹配。它是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启发指导学生自主探究、辨析,从而获得知识,是一种强调挖掘学生智慧的教学方式。在此,学生获取的不仅是科学知识与方法,更是思维方式的习得和探索精神的领悟,真正做到教育的“以人为本”。
  以“学”为本位的教学课堂与当前法学教育目标——实践能力与素质养成相契合。法学课程有其自身特性——即使是既定的法律规定也必须随现实条件变化而不断发展,而法学理论则更加需要深度挖掘方能具有长久生命力。具体到现实个案的法律运用上,由于问题的存在往往是由多种因素致使,使得结论并非显而易见和明确肯定。这种现象的存在十分正常,但它却更多地要求我们对具体、特殊的问题、现象进行全面分析和探究方能获得正确结论。因此,法学课堂实践教学必须从创设问题情境出发,充分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探究激情,引导学生自主探究和体验法律知识的发生过程。要让学生有充足的自主学习与思考的时间与空间,引导学生从多角度、深层次理解、掌握与运用理论与知识。在充分质疑、批判和独立见解发表中,逐步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引导学生把握学科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是法学课堂教学以“学”为本位的精髓所在。
  三、有机整合适用案例与判例教学法是法学课堂实践教学运行的主要路径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的法典化、体系化需要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理论体系、基本规则,因此,课堂系统讲授必不可少。但法学本身是实践性要求极强的学科,其原理、规则无不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具体反映。教学绝不能停留于理论讲授的层面。此外,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与滞后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是复杂现实生活的完全规定,漏洞存在不可避免。要让学生具备运用法学理论与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高校课堂必须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
  目前,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是高校法学课堂实践教学中广泛应用的两种方法。案例教学法是通过教师展示案例、组织学生研讨案例、教师归纳提炼等一系列程序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方式。它对启发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学生自主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是法学课堂实践教学的重要方法。但有学者认为,案例教学表面上是在用案例进行教学,其实质却是把案例作为传授理论的手段,并非真正侧重于通过案例分析,培养理解法律的思维,锻炼操作法律的方法。相较于此,“判例教学法”在教学理念和方法上大有不同。判例教学法更具“天然的实践品格”。创始人兰德尔教授认为,“已经报道的案例是唯一可以承认的数据”。判例教学法,是提供给学生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机会,去感受法律知识获得的全过程,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职业技能,学会“像律师那样思考”。但是,判例教学法也并非完美无缺。批评者曾经指出它使“法学院变得过于学术化了”“实践项目必须与法学院的教学部门保持某种程度的分离”。

  两种方法各有所长,案例教学以建构理性为基础,判例教学以经验理性为基础。在教学实践中整合运用二者,在保留传统案例教学法优点的同时,恰当地推行“判例教学法”,此为实现法学课程课堂实践教学的主旨精神的必然之径。
  我国的法律体制不似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体制,但对于我国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在判例教学法方面却仍然可有所作为。一方面,当然可以尽量采用已经公布的法院判决和司法先例,以事实的案例用于教学,这当然能够给予学生以最全面最真实的感受。此时,可以充分利于现代教育手段辅助进行课堂实践教学。在课堂教学中,适当运用多媒体设施,组织学生浏览、观看法制类节目,及时了解世界各国尤其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动态。特别是在程序法教学中,教师可提供一些审判实例(如庭审现场、今日说法等)给学生观看,让其真切感受现实社会中的真实事件及法律处理过程。在此基础上,教师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不仅对国内外一些法律知识、程序教学有良好效果,还在潜移默化中对学生法律理念及法律思维的形成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案例教学中引入判例教学法的积极因子“质辩、对抗、类比、分析”等,对于法学课堂实践教学也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是就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争议案例(对法律关系的认定、法律规则的适用等存在争议,尚未定论)进行论辩的教学方式。教师把案件所涉案情资料提供给学生,然后将学生分组,每组分别代表不同的当事人、法官、检察官等。由同学们对自己所掌握的案情资料加以分析、论辩。讨论中,小组内集思广益,辩论中各小组各抒己见,甚至强烈对峙,而问题的梳理与辩明却在充分的对峙中实现。这种开放式自主学习,良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提高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恰当应用模拟法庭教学法,提升法学课堂实践教学效果
  模拟法庭教学法指由老师选用真实、典型性案例,整理后发给学生,学生分别以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等身份参与其中,依法定诉讼程序,开庭审理各类案件的实践教学活动。它是以学生为主体,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堂教学方式。为赢得其他同学对其角色参与的认同,参与者会做充分的课前准备,主动寻找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对所涉法律问题的思考、研辩,会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对日后从事的法律工作有初步体验。这是与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要求相适应的课堂实践教学方式。
  和一般课堂教学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有其自身特点与要求:一是教学运行条件要求高。模拟法庭教学要在配备了专门的审判桌椅、法槌、多媒体设备以及专业人员服装,划分审判、旁听、候审室等不同区域的模拟法庭实验室进行。二是适用对象的非普适性。一方面,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更适于较高年级学生。因为这种教学对法律知识储备、法学实践经验有一定要求,高年级同学因具有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运用此法会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在低年级应用则收效堪忧。另一方面,受硬件和师资所制,模拟法庭教学一般只能挑选部分学生参与,其他同学主要是观摩。三是适用频次的有限性。一场模拟法庭大约10人左右参与。一个标准班级分成4~5组,每组操练一次,加之教师分析、点评,一次完整过程至少要6~8节课。如此大的教学时间、人力等教育成本,致使模拟法庭教学在适用频次上必然受限。
  因此,模拟法庭教学不宜作为课堂教学的主要教学手段,其定位应该是课堂实践教学的辅助手段,主要是通过让学生亲自体验,检验学生综合学习成果,促其反思、提升学习成效。同时,对模拟法庭教学的安排设置必须与其特点相适应方能发挥最大优势。这就要求:
  1.强化硬件设施建设,改善教学环境。目前,我国教学基地的不足仍然在限制模拟法庭教学的发展。对此,一方面,高校应给予重视,在经费条件允许下,积极建设模拟法庭教室,完善相应设备,为实践教学创造更好条件。另一方面,高校间完全可以整合资源,建立对模拟法庭的共享机制,提高利用效率,减少硬件资源对教学的限制。
  2.健全运行机制,提高运行效果。从教师角度看,考虑到这种实践教学方式需要额外花费教师大量时间与精力,如果工作量不能被认可,教师就会缺乏工作热情。对此,学校必须建立与模拟法庭教学工作相适应的考评机制,以激励教师参与。从学生角度看,应该建立全员、多层级渐进式的参与机制,即对不同能力层级的学生开展不同深度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对低年级学生,可组织其观摩高年级模拟庭审过程。通过实地体验获得庭审的感性认识,促进其课堂学习形象化。对中间年级同学,以“演练式”让其实地参与庭审“演练”,即事先让同学们知晓案情和所扮演角色,各方提前准备“辩词”,届时参加“庭审”。让学生熟悉法律程序,初步尝试理论知识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对于高年级同学,则开展双方对峙的“实战性”模拟开庭。开庭前,将案件基本情况告知学生,对庭审中的陈述、辩护意见、法官主持,尤其是判决结果等信息保密。要求学生开庭前自主寻求专业司法人员、相关老师指导,独立搜集资料,分析案情,准备庭审材料,全身心投入角色,争取最好结果。这一过程,既要学生明确自身定位,还要随诉讼过程的深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实战性”模拟庭审既巩固课堂所学,也锻炼实务操作能力,但因其对学生的综合素养要求较高,只适用于高年级学生。
  3.统筹规划,提升教学效果。模拟法庭教学一般由确定案例、角色分派、研讨、庭审前准备、开庭审理、总结评价和材料归档等多环节组成。因此,庭审频次不宜多。为切实取得良好功效,以下几点需要特别关注。一是优选案例。模拟法庭教学应该选择具有可辩性的经典案例,或在社会上影响较大但尚未裁判的案件。经典案例能最大加深同学们对基本原则、制度的理解,争议案例更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引发对现实问题的深度思考。二是强化庭前准备。要求学生开庭前广泛搜集程序内容,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情,写诉讼文书,在各自立场做好充分准备。这种准备工作不仅能够锻炼学生各方面能力,更能大量节省课堂时间,让更多同学有机会参与实践,提高教学效率。三是优化评价总结。对参与庭审学生,要求提交书面总结,总结反思自身不足,填补知识空白,促进提高。与此同时,学校也应适当邀请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员观摩、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提升教学效果。
  不断优化法学课堂实践教学运行机制,启发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与法律素养,培养学生独立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实现法律的实践精神,更好实现法学课堂实践教学的主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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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曦 [标签: 运行 机制 法学 法学 法学 中国 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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