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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思维培养目标下的经济法学课程教学

多重思维培养目标下的经济法学课程教学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时代,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经的要求就越迫切。培养既熟悉经济学知识、又具备相应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学课程教学重视培养学生的多重思维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法学课程教学的思维培养目标
  思维的形成是掌握专业知识的根本路径,有利于开阔视野。经济法课程教学需要综合培养学生纵向和横向的多重思维。
  1.以传统法学思维为基础。作为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学,它由传统法学学科衍生而来。根据这一现实,从专业课程的角度,更应注重运用法学思维与法学分析方法来阐释经济法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以权力责任作为观察、思考、解决经济法学问题的基本线索,坚持适度、公平、效益原则,用“法律的眼睛”看世界,运用“法言法语”阐释问题。事实上,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无不充斥着传统法学的理论框架、内容和术语。可见,经济法学以传统法学思维为前提和基础。没有这一基础思维的形成,经济法学就没有根基。然而,缺乏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特殊性,学生也无法真正获得经济法学思维本质的深刻体会。
  2.以经济法学思维为基本培养目标。经济法学存在着与传统部门法学科不同的认知体系,这种认知是经济法学得以存在的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基础。对经济法学的认识,必须建立在正确的经济法学思维基础之上,而这种思维的形成建立在了解经济法的基础上。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基础,在于公私法在深层次上的相互渗透和交融,在于法的时代精神对传统法律价值理念的革新。wwW.11665.com经济法的价值核心是自由和秩序、效益和公平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因此,经济法学也追求协调性、前瞻性、适应性的思维。从这个意义上看,经济法课程教学必须首先要以经济法学思维的形成为培养目标,然后才谈得上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学的理论和制度内容。
  3.以其他学科思维为补充。经济法学研究对方法和论证的依赖,取决于其知识体系自身的特征。①经济法学的交叉学科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具备其他学科的思维能力,其发展从管理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学科中汲取了有益的营养并获得了正当性基础。而经济法学的研究又是基于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乃至经济社会关系上,这就必然涉及经济学及管理学领域的理论。教学环节应通过扩展课程阅读书单,介绍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来建立起比较系统形象的知识框架,以帮助学生获得相关思维的初步体验。
  总之,要达到经济课程教学目的,就必须综合培养并运用以上三种思维,构建一个以传统法学思维为基础、以经济法学思维为主体、以其他学科思维为补充的思维体系。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现状与问题
  1.经济法学课程体系设计不合理。
  (1)与相邻部门法学之间存在内容上的重复。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加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在中国兴起的,与民法在中国一直不景气很有关系。而经济法产生之后,凡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如合同法、企业法、票据法等都被不恰当地纳入经济法体系,使经济法学课程体系愈加庞杂。尽管目前的经济法发展有减赘的趋向,学者们在调整经济法学课程体系上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是,传统的影响仍然使经济法学课程体系过多且重复相邻部门法的内容,这使得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包袱重。所以,从课程设置上着手,合理划分课程之间的“势力范围”,合理安排教学课时很有必要。
  (2)未能充分体现经济学对经济法学的支撑作用。经济法与经济学之间的紧密联系是不言而喻的。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翻译”的经济法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学原理,以致经济法学界将二者关系形象地概括为“三分法律、七分经济”,这就揭示出经济学在经济法学中的本原地位。② 但是,在法律教育实践中,缺乏懂得经济学的人才,学科课程设置和教学过程又忽视对经济学理论的介绍,造成经济法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学生对经济法学课程的学习一知半解,也很少能将经济法学运用到社会经济生活当中。
  2.经济法学课程教学方式单一。
  (1)教授内容重理论,不注重思维能力的培养。很多教师满足于简单介绍经济法律知识,而未能将经济法学的立法精神与原则进行适当的阐释,这使得学生在学习时只是机械地记忆法条知识。学生往往对概念模糊不清,对法律主体、法律关系理不顺,对知识点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或死记硬背以应付考试或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僵化地套用法律规定,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法律解决复杂经济纠纷的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始终置于教师的法学理论灌输、引导之下,不能学习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养成相应的习惯。
  (2)教学方法单一,缺少互动。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常采用的是理论讲述法及多媒体教学法。当然,也有不少教师开始运用实践教学方法,但方式还是过于单一,这与传统的教学模式没有很大区别,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性不够,上完课后往往对所学内容没有印象。当然,也有一些教师注意到了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但在选取案例时有较大的随意性,案例不具有代表性甚至比较陈旧,导致案例应用效果不佳,学生的认知度也不高,难以从中学到更多的知识。
  三、经济法学课程教学的适应性构建
  思维培养的多重目标和法学本科教育的任务需要围绕实践理性的生成构建面向多重思维培养的教学内容与实践导向的教学形式。
  1.面向多重思维养成的教学内容。
  (1)体系结构的合理选择。经济法学的课程体系庞杂混乱,与相邻部门法存在重合,也存在着交叉不足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以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为依据来确定经济法学课程的内涵课程,这是经济法学教学的重难点,是学生掌握经济法学所有知识的基石,直接关系着经济法学课程体系的建构;其次对经济法与相邻各部门法的关系作具体分析,以确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外延及内容。避免出现学科知识研究的重合与相关知识研究的忽视。当然,必须在设置经济法学课程教学的过程中,重视对经济学知识的教学。

  (2)内容的实践倾向。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任务是传授基础法律知识,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在此阶段应当把目标定位为基础理论和制度的传授。但是,当前经济法学专业的教材种类繁多,侧重点不一,水平不一,教师在选取教材上应尽可能选取逻辑清晰、难易适中的教材。在教学内容上应有所取舍。此外,还要特别着眼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适当将相关政策、立法案例和典型案例作为教学补充材料纳入教学内容,建立相应的政策和案例库,帮助学生了解立法和实践现状,以及形成经济法学思维。
  2.实践导向的教学形式。
  (1)案例式教学。案例式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拓展学生的思维。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建立教学案例库。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讲解,充分挖掘案例反映的多层面问题。通过反复深入分析案情,一方面巩固传统法学思维,另一方面帮助学生养成经济法学思维,同时增强理论的实践运用能力。还可以鼓励并发动学生“动手动脚”找案例来充实案例库。学生在搜罗案例的过程中,就会学习并理解经济法专业知识,也是一个深化知识结构并扩展知识视野的过程。
  (2)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是在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实践理性的必由之路。一方面应加大经济法课程的课时配置,特别是留足实践性教学课时,制定激励措施,督促教师将这些方式真正落到实处,达到培养学生实践理性的目的;另一方面应当鼓励教师吸收学生从事经济法科研项目研究,③吸收大学生参与经济法科研项目的研究,将提高其对研究性学习与从事科学探索的积极性,同时也锻炼了其从事科研的能力。
  (3)双语式教学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多了解国内外的新变化。采用双语式教学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和相应的知识阅历。经济法双语教学的授课教师不但可以用英语讲授经济法知识,提高学生英语水平,还可以充分收集国外经济法方面的最新知识,向学生介绍经济法新兴领域的前沿问题。在经济法学课程中推行双语教学,有利于顺应全球经济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对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标准和与之匹配的人才培养模式问题进行思考。
  (4)互动参与式教学。教学过程既是教与学的统一,也是教养与教育的统一,还是认识过程与知识掌握过程的统一④。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引入互动参与式教学,情景重现、辩论、讨论、模拟审判、竞赛、谈判等体现对抗性的方式都可运用到互动参与式教学中。与实践性教学相比,其优点在于不受教学资源状况的过多局限,可灵活选择。但使用此种教学方法,应注意避免流于形式,还要杜绝学生“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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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文琪 [标签: 经济法 作业 经济法 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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