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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专业法律教育在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专业法律教育在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中的问题

  自高校扩招以来,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校迅速大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08年底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六百多所,其中的绝大多数是地方院校。不同层次的院校对教育资源占有程度的差异会导致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不同,因而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重点院校定位于通研究人员为目标,显然不符合地方院校的实际情况。与重点大学法学院和专门政法院校相比,地方高校法学教育起点较低 ,在学生素质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我们认为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定位于职业教育,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为办学根本,素质教育隐含于职业教育的背后就业情势来看,扩招后地方院校毕业的学生主要供职于实务部门或从事非法律类工作。专业法律教育带来的积极主动、独立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以及敢于担当的特质让从事于不同职业的学生受益匪浅。
  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下:
  一般来讲,法学实践教学形式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毕业实习、专业辩论、参与职业化训练、开展法律服务等形式,均缺乏鲜明的成效。
  在法庭模拟中学生通过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来模拟演练中国的法庭审判程序。在教学中我们发现那些表演的同学投入较多,而旁听的学生几乎无动于衷。同时,缺乏真实的临场对抗和未知的风险担忧,没有强烈的压迫感,丧失体验的积极性和成就感。
  案例教学属于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对于加深引导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有一定的意义,但它很难让学生学到律师的其他技巧,如解决问题、事实调查、交流、辩护、谈判、诉讼等。wwW.11665.cOm这是案例教学法最大的缺憾,这些实践技能需要通过实践活动来积累和体验,非课堂上对事实与法律的推理分析论证能完成。
  专业实习应该说对法学学生来讲最具有直观感知性。然而随着法学在校学生规模的扩大 ,实习基地难以接纳更多的学生。采取自主实习的人数越来越多,他们基本处于放任状态,注重于形式,实习结束时学生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随便找个单位盖个章,再写个实习鉴定就算参加实习了。而那些进入实习单位的学生也往往很难得到很好的锻炼,实习单位出于各种问题和现实条件的考虑,很难在有限的时间里拿出司法职业技能的培养方案,学校也很难有效地监督学生的整个实习过程,因此学生干杂活的较多。另外,学生毕业实习的时间段刚好处于学生找工作或公务员考试等关键时段 ,在就业压力倍增的今天,可以想象,学生是难以全力投入到实习环节。
  地方院校法律援助的设立遭遇的障碍
  作为地方院校的法律援助,在本土化的过程中一定会出现不被司法部门所认可,还需微观层面;我个人认为至少需要突破下列困境:
  (1) 法律援助场所空间保障。相对来讲,办学成本高于课堂讲授。课程整合进法律援助课程中,充分利用好这两门课程占有的资源;将法律教育合并于模拟法庭中,可以解决活动场所相对独立性的问题。课程的整合可以奠定学生职业技能训练的理论基础,同时,在双向意愿的前提下确定参加法律援助的学生,逐渐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率。(2)在现实中学生取证时的身份认同。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和律师法中赋予了律师特有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在刑事诉讼中取证的主体资格只赋予了律师辩护人,法律援助的学生一般以“其他辩护人”身份或以法律援助中心团体的名义参加诉讼,非律师资格的身份在此种情形下会受到制约。如何全面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也需要地方院校法律教育之外的制度支撑。例如司法部应驻马店市司法局申请特许在驻马店市范围内专门增设“法律援助工作者”一职,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拥有律师所有的一切权利。我们希望通过立法来规定法律援助中心的法科学生的“准律师”身份,赋于学生“准律师”身份,赋予其相应的律师身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刑事诉讼业务或需要调查取证时,可以让地方院校教师所兼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类的可以由该地方院校法律的师生共同完成。总之,专业法律学习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指导教师也要全程参与,特别是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
  (3)地方院校教师工作量的评价和学生参加法律援助学习效果的评估方法。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学习效果的评估不同于应试卷面的考核,也没有标准答

案。我认为对学生的法律援助学习的评价需采用综合的方式,可从若干个指标全面衡量,例如: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数量;对法律文书的掌握程度;专业术语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临场反应能力;受援助人的评价等。地方院校教师工作的评价相对来讲更加关键,因为设计出既不同于传统的评价标准又能够反应指导法律援助教育的效果的可操作标准,对法律援助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地方大学教师工作量的考核主要是课时和科研成果,具有简洁和明了性,教师精力也主要投人于此,若对指导教师的评价标准没有改变,就很难要求教师会耗费极大的精力来全身心地去指导学生。同时,法律援助法律教育对指导教师的法律职业资格和技能都有新的要求。有关教学型和科研型教师的职称评审的划分应该说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但需具体的操作规程来支持。综上所述实践教学模式中暴露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目前中国社会转型的快速推进,以及法学教学目标的重新定位,面对整体极具个性的学生群体,这些对我们应当选择什么样的法学教学实践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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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袁凯 [标签: 法律 地方 法学 法学 法学 中国 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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